『壹』 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國家建築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台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貳』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與責任劃分
如無合同上的特殊要求,一般是
保修期為:
結構與建築壽命同期,防水5年,水電安裝2年,暖通為各2個採暖、冷期(實際上就是2年)。
保修內容:工程質量問題,包括施工、材料、設備的質量問題(業主強行指定的材料設備由業主負責,這需要有證據)。
不必負責保修的范圍:1、不可抗拒的外力;2、使用不當;3、第三者造成的等。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范圍內的維修通知,應立即實施保修,否則業主有權約請他人維修並將相應的費用從保修押金中扣除。
你的水電安裝保修期已過,(且你只能對你所簽的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內容負責).除非1、合同上有特殊要求;2、有證據表明你將在保修期內應完成的維修項目故意拖延到保修期滿後。3、保修期內更換的設備採用劣質產品。等等。否則,你可向業主索還保修押金,終止保修義務。法律會支持你。當然,小兒科的維修就不要傷和氣了。
『叄』 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期國家規定的最低保證期限是多少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保修范圍。
2.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但當問題較嚴重復雜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扯皮。對於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你看你們合同上規定的是幾年保修期!
『肆』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保修期規定是怎樣的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伍』 建築工程質量強制保修的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對於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或者合同約定標準的質量缺陷時,承包人予以修復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重要內容之一,其中包含著較為豐富的法律問題,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對於該項內容不夠重視而導致質量保修責任約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得以實現,進而產生較多糾紛。在此,筆者從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角度,結合建設工程保修責任糾紛中幾個常見問題,就如何合理確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表如下觀點,以供業界相關人員參考。
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規定
1、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下稱《建築法》)62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三十九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二條)。
(3)《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四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八條)、「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十七條)。
2、《辦法》中關於保修程序的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九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第十條)。
(2)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
3、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特別規定
FIDIC合同環境下,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僱主在合同中確定的一段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通常為一年。設立缺陷責任期,主要目的是要在使用條件下,證明合同的規定已得到遵守。在此期間,承包商不但必須完成移交證書中所列的未完成的工作項目,而且還必須修補出現的任何缺陷。
國家交通部借鑒FIDIC合同條件(1987年版本)制訂了《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通用合同條款》並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二級以上的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上強制推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設備或者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對承包人規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缺陷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工程進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一般為五年,若路基工程與路面工程分開招標,5年保修期從最後完工的工程項目開始計算),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損壞自費修復。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中的幾個常見問題
1、關於保修期限的約定問題產生糾紛的處理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對於保修期限約定的爭端,主要表現在:(1)對於保修期限沒有約定;(2)對於保修期限的約定短於法定期限;(3)對於保修期限的約定長於法定期限。
針對此類糾紛,依據《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築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並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法定部位只要不低於《條例》規定的期限,均為合法有效;非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
針對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低於《條例》規定的期限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時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應當服從於法定期限,如果承發包雙方產生糾紛,發包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