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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1-08-13 20:38:04

A. 建設單位如何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2、建設單位報監時,填寫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申報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人防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勘察、設計、監理的委託合同以及施工承包合同;(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5)參建各方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和任命文件;(6)工程項目質量人員從業資格審查表;(7)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回復;(8)建設各方在申報表相應的欄目中簽章;(9)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資料。 3、質監站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各類證、照、合同的原件與復印件進行核對、驗證,在受理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收費通知」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書」;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人防工程報監補充資料通知單」,並將文件資料退回建設單位補充完善。

B. 人防工程設備需要人防部門認可嗎

需要,參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2013〕536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已取得行政許可資質的企業,2017年1月1日前,必須達到此《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國家人防辦將按照此《辦法》審批許可資質延期。此通知同時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刊載,請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瀏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發揮資源配置效能,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生產安裝企業和防護設備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提高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銷售、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包括: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包括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七)其他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安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應依法依規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 取得許可資質的生產安裝企業,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
第六條 為扶持培育優質企業,確保重點工程的綜合防護效能,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在工程所在地省級人防主管部門進行許可資質備案後,可跨省銷售。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審查審批實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綜合
1、非外資企業,中國國籍法人代表,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組織體系設置合理,技術要素單元配置到位,生產安裝設施設備符合要求,規章制度預有安排。
(二)人員
1、技術總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一級證書。
2、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取得二級以上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技術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資格,包括2名以上建築工程專業或機械工程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電氣工程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電焊工,8名以上機加工,5名以上鉗工,2名以上電工,2名以上起重設備、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4、建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專業隊伍,其中常年在冊20名以上,持證上崗安全員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專職負責涉密資料管理人員。
6、所有人員均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於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於3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於300平方米;除銹、噴漆、質檢、試驗等操作區應相互獨立,總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於2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於400平方米,並有符合保密規定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成品應在室內分類存放,存放場地具有防水、防潮、防變形等功能、設備和手段。
3、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生產應設置帶自動噴淋設備的混凝土養護區。自行攪拌混凝土時,應配備混凝土電子配比裝置。
4、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和環境、勞動保護等標准要求。
(四)設備
1、大型加工設備。3台以上行車(其中1台載重量不低於10噸,最大起吊高度不低於6米),加工平台總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於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於0.5毫米),振動平台,自動下料切割機,剪板機(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彎機,噴砂或拋丸除銹設備,噴漆設施,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2、普通加工設備。10台以上電焊機(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護焊機、1台自動埋弧焊機);4台以上車床(其中數控車床不少於1台,工件直徑800毫米、長度1500毫米的車床不少於1台),2台以上銑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鑽床,1台以上搖臂鑽等。
3、各種加工設備工況應處於完好狀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大型加工設備必須新購。
(五)質檢
1、專職質量檢驗員應配備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二級證書,焊縫磁粉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焊縫超聲波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
2、質檢設備應當自行購置,包括:大小鋼尺、捲尺、游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材料硬度檢測儀(金屬、橡膠)、粗糙度檢測儀、焊縫檢測尺、焊縫超聲波探傷儀、焊縫磁粉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劃格器、漆膜測厚儀、鋼筋混凝土掃描儀、材料力學等物理性能檢測設備、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定期標定,使之處於有效精度狀態。
3、應建有各類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檢操作規程。
(六)規章制度
1、組織體系架構及管理制度。
2、產品質量保證制度。
3、安裝質量保證制度。
4、售後服務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許可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企業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資質,應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許可資質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原件、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四)技術總負責人和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清單;
(五)技術人員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和技術職稱、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企業可自身或委託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可通過郵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許可資質申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告知申請企業;
(三)企業申請材料於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省級人防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所在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依據許可條件逐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將結論上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省市人防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業申請材料及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初審意見和審查結果統一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試生產許可資質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和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過程中的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企業取得試生產許可資質後即可試生產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產品,試生產的每一品種不少於10樘,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後,合格的發給《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試生產期間,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於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擅自銷售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試生產許可資質。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生產品種增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品試制;
(二)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試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准後批准增項。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內容包括:許可資質編號、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地址、經濟類型、生產品種、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後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資質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九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生產地址的;
(二)變更生產品種的;
(三)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後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有效期不變。
提出變更許可資質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准前應在原許可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安裝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且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安裝和經營銷售行為;
(二)持續加強生產管理,未降低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重特大生產安裝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歷年年檢證明;
(三)歷年工作業績;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應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資質。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資質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同意後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標准、規范和圖集,確定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銘牌樣式;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及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許可資質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產安裝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並組織指導實施;
(九)建立完善許可資質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企業的情況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年檢工作,每年定期對生產安裝的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證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經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取消許可資質;
(四)根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成本耗費標准,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要求生產安裝許可企業銷售時參照執行;
(五)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制定統一規范的銷售合同,指導企業使用;
(六)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定的銘牌樣式進行統一製作、發放;
(七)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核實,視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停產整改、報請國家人防辦撤銷許可資質。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維護保養落實的監督檢查;
(四)向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防協會、質量監督、工程定額等單位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分別履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防護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四)協助制定產品基礎成本耗費標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經營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檢測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規定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託檢測;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准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量檢測;
(四)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的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檢測收費標准,公正檢測。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加強本單位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定型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准、規范和圖集組織產品生產安裝,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相關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強技術人員隊伍和生產條件建設,積極採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建設,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無償承擔防護設備產品竣工驗收後1年內的維護保養任務;
(七)負責產品售後服務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人防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防護設備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市場競爭。
第三十一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產品銷售應執行產品信息價,履行合同備案,遵循市場規律,開展有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對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標准、規范和圖集等涉密資料,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如有違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自身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許可資質的;
(二)在許可資質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人為設置備案條件和障礙、無故不受理或處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的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資質的;
(二)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許可資質的;
(三)無正規圖集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套牌銷售的;
(五)偷工減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安裝的;
(八)生產安裝設備不達標的;
(九)誠信評估不達標的;
(十)其他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在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

C. 人防工程怎麼驗收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

1、人防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建設單位向質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單》(表21),告知質監人員監督檢查竣工驗收情況;

2、竣工驗收應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條件,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除參建各方參加外,本項目應告知XXXX市人防辦參加。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人防質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表22)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資料檔案。

4、人防質監站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交質量監督報告。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人防主管部門冒領《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或進行備案。

5、一般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出具人防主管部門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合格證明書》。指揮所等涉秘的重要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3)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擴展閱讀

人防工程的分類

1、按戰時功能分類

指揮工程:具有戰時不間斷指揮、通信功能

醫療救護工程:戰時對傷員進行及時救護的工程

防空專業隊工程:戰時對人防體系進行保障的分隊掩蔽工程

人員掩蔽工程:戰時為人員提供的掩蔽工程,有一等、二等之分

配套工程:除上述功能分類外的其他人防工程

2、按構築類型分類

明挖工程:單建掘開式&防空地下室(附建式)

暗挖工程:地道式&坑道式

D. 緊急求助:人防資質大檢查,我們單位目前沒有在建的人防監理項目,市人防辦讓我們寫個情況說明

人防監理資質是國家批的,市人防部門只有檢查的權力,無權撤銷人防監理資質。就算是要撤銷,也要逐級審批,最後報國家人防部門。我建議你實話實說吧,沒有就是沒有,說明一下原因就行了。

E. 人防驗收時要具備什麼資料

具體請洽當地人防辦公室:
人防工程驗收表格(全套)
http://data.c-cc.cn/soft_detail.asp?softid=7149
提供廈門市人防驗收的文件做參考: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編號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A01)

二、行政許可內容

依據人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規劃要求,對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進行竣工驗收,對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核發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聯合驗收或業主自行組織單獨驗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參加並核發《廈門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表》。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建設項目地點在思明、湖裡區的,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核對建設指標後核發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建設項目地點在其它區的,由相關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核對建設指標後核發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

五、行政許可條件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1、建設工程全部項目竣工,並對照《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自查要求》自查整改完畢;

2、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3、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現場驗收合格。

法律依據:《廈門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二)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建設指標達到人防審批指標,建設工程全部項目竣工。

法律依據:《廈門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六、申請材料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1、《廈門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表》(一式六份);

2、防空地下室施工圖審查報告書;

3、防空地下室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會議紀要、變更設計通知書;

4、防空地下室工程結構驗收記錄;

5、人防防護、防化設備產品購銷合同、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檢測合格報告;

6、竣工圖紙:

(1)圖紙目錄、竣工圖說明、圖例、設備表;

(2)±0.00以上,建築總平面圖、一、二層平面圖,標准層平面圖,南立面圖、剖面圖;

(3)±0.00以下全部圖紙(基礎圖除外);

(4)人防專篇(原件)。

法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二)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1、廈門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核許可意見書。

2、測量部門的面積測量表,如超過原審批面積需補繳易地建設費。

七、申請表格

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申請人需填寫《廈門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表》

下載網址:http://www.cmsc.xm.gov.cn;http://www.xmrf.gov.cn

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及決定機關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受理和決定。

(二)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建設項目地點在思明、湖裡區的,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受理和決定;建設項目地點在其它區的,由相關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受理和決定。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審查——現場核驗——出具整改意見——申請人遞交整改反饋報告——現場復核——核發《廈門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表》。

(二)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審查——核發廈門市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

十、行政許可承諾時限

自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廈門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表,有效期限為防空地下室使用期限。

(二)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廈門市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有效期限為建設項目使用期限。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一)就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備案。

(二)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

取得廈門市民防易地建設驗收認可意見後,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備案。

十三、收費依據及標准——無收費。

十四、年檢年審——無。

十五、申請人辦理許可過程中的救濟權利

可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或市監察局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行政許可受理時間、地點、監督機構及公示網站。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秋),14:30-16:30(冬春),國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受理地點:建設大廈三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駐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窗口及相關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監督機構:廈門市監察局駐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監察室及相關區監察局。

F. 渭南市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投標管理手冊下載後台

完成建設項目從立項到所有的程序(包括項目審批,規劃,設計,建設工程報建,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
一個項目的審批
1項目申請報告(原件)
2,(一)
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
建設用地權屬證明文件或建設項目用地審前提交,項目建設投資預算(A) />銀信部門產生的資金證明(原件)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房地產項目需提供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7,項目地形圖(一)
8,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二,規劃和設計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項目文件發出紅色系的調查和設計,規劃設計條件。
建築設計分為三個階段,即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3,城建局是負責聯系市有關部門分流批準的初步設計。
,建設工程報建
(一)建設工程報建,我們必須首先建設委員會提供的以下信息登記。
1,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頒發的規劃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
2,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土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在符合施工圖紙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項目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批准;
> 5人防辦人防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
6,發出消防部門的建築消防設計審核意見;
7,發行防雷設施檢測防雷設施設計審核書「; BR /> 8,發行由地震設防審核提交的辦公室「;
建設資金證明;
10工程預算書及成本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類別批准書「;
> 11的法律和法規要求的其他信息。
(b)公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投標,添加以下信息,以辦理手續。
1,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證明;
建築施工公開招標申請表;
施工監理公開招標申請表。
(三)建設項目,被邀請的投標將以下信息添加到招標辦手續。
1,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證明;
2,建設工程施工投標邀請書審批表;
工程建設監理投標邀請書批准表;
4,發行業務部門,私營部門的證明;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其他應用程序的邀請招標的理由證明。
(四)的直接承包建設項目,添加以下信息,以招標辦理手續。
1,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證明;
2,安排建築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3,施工單位的安排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報告;
4,發行由私營部門業務部門的證明;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建設工程,直接發包審批表。
(五)申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質量監督站,提供以下資料辦理手續。
1,「規劃許可證;
2施工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和審批表;
3,工程監理中標通知書或工程監理制和合同審批表;
4,
5監理合同單位資質證書;
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 8,其他法律,法規。
(六)申請建築施工安全監督,安全監督站提供以下資料辦理手續。
1,由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
(1)建築安全監督報告;
(2)施工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審批表;
(3)工程監理中標通知書或施工監理合同審批表;
(4)工程地質調查報告(結論部分);
(5)施工圖(包括地下室平,縱,橫截面);
(6)工程預算書(總樓面面積,數量層,總高度成本);
2,建設單位: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文明建設提供的信息;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
(3)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技術解決方案;
(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5)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系統;
(6)項目經理質量體系認證,安全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及副本原件;
(7)現場設施,安全標志和總平面布置圖; / (8)購買安全網的證書准用證發票和一份副本原件;
(9)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表
(11)的法律和法規要求的其他信息。
(g)收取施工許可證,除(a)段的規定提供信息,添加以下信息建委辦理手續。
1,贏得了的通知建設或施工合同和審批表;
2,中標通知書工程監理和工程監理合同;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證書(樁樁基礎工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驅動程序管理手冊);
使用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現場審批攪拌;
5局時間表;
6,安全管理局計劃;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
建築施工安全和證書;
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4,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
(一)建設項目竣工和驗收,提供以下信息質量監督站審核質量監督站於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建立組織單位驗收質量監督站的工作人員現場監督。
1,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
2,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檢查報告;
5,完整的技術文件和施工管理(包括設備信息);
6,工程,建築構件和設備進入測試報告中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
7,基礎和基礎,主體混凝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檢驗報告;
8,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
9,由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書簽署; /> 10,市政基礎設施的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數據;
11,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合格證;
12,公安,消防,環保,防雷,電梯和其他部門發出提交的驗收或驗收合格證書;
13,質量監督站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
14,完成的工程造價站發出聲明。
(二)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安全監督站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安全性評價的書。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質量監督站提供以下資料辦理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1,項目完成和驗收報告;
2,施工許可證;
3,竣工驗收備案表;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7,施工安全評價書;
工程質量保修書;
9月底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項目書;
10商品住房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1個法律,法規的其他信息。
(四)建設項目已完成資產負債表審計,成本站提供以下資料辦理手續。
1,工程實際結算的,提供以下信息:
(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授權書;
(2)工程類批准書; <BR / (3)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審批表;
(4)施工合同的合同;
(5)施工組織設計;
(6)圖紙審查記錄;
(7)建設開工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8);
(9)施工進度;
(10)工程分項轉換器和泵的材料(筋)表;
(11)工程設計變更;
(12)施工現場簽證信息;
(13)竣工圖。
2,按雙方商定的固定價格(或總成本)結算,提供以下信息:
(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授權書;
( 2)原項目合同;
(3)竣工圖。

G.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如何填寫

應該到當地人防質監站咨詢領取表格。每個地方會有一些區別。

H. 怎樣寫人防工程立項申請有無範本需寫什麼內容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工 程 名 稱:

建設單位(章):

竣工驗收時間: 年 月 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地 址
地下總建築面積 m2 人防建築面積 m2
防護等級 工程類型 單建掘開式 坑、地道式 防空 地下室
地 下 層 數 人防層數
工程造價 出入口數量
平時用途 戰時用途
開工時間 竣工時間
報監時間 監督注冊號
施 工 單 位 名 稱
勘 察 單 位 名 稱
設 計 單 位 名 稱
監 理 單 位 名 稱




竣工驗收程序:
填寫要求:
需反映從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直至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整個過程的程序。包括:工程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建設單位收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合格證明書》→組織成立竣工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向質量監督機構申領《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約定竣工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小組人員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內容:
填寫要求:
需反映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情況;驗收小組人員審閱參與各方工程檔案情況;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情況和工程使用功能試驗情況;驗收小組成員評價情況。
竣工驗收組織:
填寫要求:
需反映由建設單位組織成立驗收小組的情況;組長、副組長、組員的職務、職稱、專業配備情況等。(註:後附竣工驗收組織工作注意事項)
竣工驗收標准:
填寫要求:
需反映竣工驗收使用的標准,包括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要求;國家及地方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文件要求;工程合同要求。
對勘察單位評價:
填寫要求:
需反映勘察單位質量行為和質量責任制履行情況;勘察單位工作質量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范情況;工程質量與勘察報告內容是否相符情況及其他情況。
對設計單位評價:
填寫要求:
需反映設計單位質量行為和質量責任制履行情況;設計單位工作質量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范情況;設計單位對設計變更或技術核定認可情況;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文件情況。
對施工單位評價:
填寫要求:
需反映施工單位質量行為和質量責任制履行情況;施工單位執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情況;施工單位是否及時整改質量問題、處理質量事故情況;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及強制性標准、規范要求。
對監理單位評價:
填寫要求:
需反映監理單位質量行為和質量責任制履行情況;監理單位工作質量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范情況;是否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准;工程質量核定等級與現行標準是否相符;對工程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是否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及其他情況。
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填寫要求:
需反映從工程立項→招標→報建→報監→開工→竣工的過程,並註明該過程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要求。
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質量等級:
填寫要求:
需反映該工程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是否齊全;評定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等級。
工程竣工驗收結論:
填寫要求:
需明確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是否同意使用。

註:結論為:是否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是否同意使用!

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
工程名稱
勘察單位名稱
勘察單位地址
勘察單位郵編 聯 系 電 話

質量檢查意見: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勘察單位公章
企業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名稱
設計單位地址
設計單位郵編 聯 系 電 話
質量檢查意見: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設計單位公章
注冊建築師: 年 月 日
注冊結構師: 年 月 日
單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
工程名稱
監理單位名稱
監理單位地址
監理單位郵編 聯 系 電 話

質量檢查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公章
企業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
施工單位名稱
施工單位地址
施工單位郵編 聯 系 電 話
質量檢查意見: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公章
企業質量負責人: 年 月 日
企業技術負責人: 年 月 日
企業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總監理工程師核查意見:

簽名:
驗收組職務 姓 名 工作單位 技術職稱 單位職務 簽字
驗收組組長
副組長

驗收組成員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竣工驗收組織工作注意事項:
1、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並邀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2、竣工驗收組組長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應至少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3、驗收組成員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與項目無直接關系的技術或質量負責人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4、建設單位應邀請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和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竣工驗收監督。

I. 人防圖審由誰進行,圖審承擔哪些責任

一、事項名稱 建設項目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
二、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定依據(提供電子版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22條);「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第9條);「9.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和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堅持以建為主,確因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按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
3、《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53條);
4、《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國動字[1998]5號第4條);
5、《關於開展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的通知》([2002]國人防辦字第31號);
6、GB《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三、行政審批數量及方式:無審批數量限制,申請方式為直接向本機關申請。
四、行政審批條件(前置條件):建設項目必須具備規劃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核意見。
五、申請材料
1、《施工圖設計概要表》一份;
2、《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申請》;一份;
3、人防主管部門行政批文一份;
4、《人防方案設計審查批復意見》一份;
5、《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一份;
6、規劃總平面圖一份;
7、人防工程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人防各專業施工圖紙、計算書)一份;
8、人防設計文件光碟;(光碟內容包括人防各專業施工圖紙、計算書)一份;
9、民用設計文件光碟一份。
六、申請表格(提供電子表格)
申請人需提交《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申請》、《施工圖設計概要表》表格可在市(區)政務中心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部門政務公開網站或政務中心網站下載。
七、行政審批程序(分為公布給申請人和政府部門內部審批程序)
(一)對外公布給申請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施工圖設計文件相關資料向區政務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第二步:施工圖審查受理後,由區人防辦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審查其是否滿足了人防建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築、結構、防護、防化等專業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步: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及標准,出具《建設項目人防工程設計審查意見書》。區人防辦領導審簽。
(二)內部審批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施工圖設計文件相關資料向區政務服務中心並聯審批綜合窗口提出申請資料;區政務服務中心並聯審批綜合窗口向人防辦窗口下發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第二步:施工圖審查受理後,由區人防辦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審查其是否滿足了人防建設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築、結構、防護、防化等專業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步: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及標准,出具《建設項目人防工程設計審查意見書》區人防辦領導審簽蓋章;
第三步:將《建設項目人防工程設計審查意見書》上傳和交並聯審批綜合窗口
八、行政審批時限,法定時限:1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收費標准及依據,收費標准:暫不收費
十、行政審批年審或年檢:沒有年審或年檢
十一、事項類別: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十二、事項類型(即辦件、承諾件、上報件、代辦件、並聯審批件):上報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辦理(填寫是或否):是
十四、是否網上預審:否
辦理機構:區政務服務中心人防辦窗口

J. 怎樣向國家人防辦提出申訴

需要,參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2013〕536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已取得行政許可資質的企業,2017年1月1日前,必須達到此《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國家人防辦將按照此《辦法》審批許可資質延期。此通知同時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刊載,請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瀏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發揮資源配置效能,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生產安裝企業和防護設備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提高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銷售、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包括: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包括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七)其他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安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應依法依規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 取得許可資質的生產安裝企業,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
第六條 為扶持培育優質企業,確保重點工程的綜合防護效能,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在工程所在地省級人防主管部門進行許可資質備案後,可跨省銷售。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審查審批實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綜合
1、非外資企業,中國國籍法人代表,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組織體系設置合理,技術要素單元配置到位,生產安裝設施設備符合要求,規章制度預有安排。
(二)人員
1、技術總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一級證書。
2、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取得二級以上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技術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資格,包括2名以上建築工程專業或機械工程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電氣工程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電焊工,8名以上機加工,5名以上鉗工,2名以上電工,2名以上起重設備、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4、建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專業隊伍,其中常年在冊20名以上,持證上崗安全員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專職負責涉密資料管理人員。
6、所有人員均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於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於3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於300平方米;除銹、噴漆、質檢、試驗等操作區應相互獨立,總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於2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於400平方米,並有符合保密規定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成品應在室內分類存放,存放場地具有防水、防潮、防變形等功能、設備和手段。
3、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生產應設置帶自動噴淋設備的混凝土養護區。自行攪拌混凝土時,應配備混凝土電子配比裝置。
4、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和環境、勞動保護等標准要求。
(四)設備
1、大型加工設備。3台以上行車(其中1台載重量不低於10噸,最大起吊高度不低於6米),加工平台總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於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於0.5毫米),振動平台,自動下料切割機,剪板機(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彎機,噴砂或拋丸除銹設備,噴漆設施,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2、普通加工設備。10台以上電焊機(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護焊機、1台自動埋弧焊機);4台以上車床(其中數控車床不少於1台,工件直徑800毫米、長度1500毫米的車床不少於1台),2台以上銑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鑽床,1台以上搖臂鑽等。
3、各種加工設備工況應處於完好狀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大型加工設備必須新購。
(五)質檢
1、專職質量檢驗員應配備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二級證書,焊縫磁粉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焊縫超聲波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
2、質檢設備應當自行購置,包括:大小鋼尺、捲尺、游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材料硬度檢測儀(金屬、橡膠)、粗糙度檢測儀、焊縫檢測尺、焊縫超聲波探傷儀、焊縫磁粉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劃格器、漆膜測厚儀、鋼筋混凝土掃描儀、材料力學等物理性能檢測設備、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定期標定,使之處於有效精度狀態。
3、應建有各類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檢操作規程。
(六)規章制度
1、組織體系架構及管理制度。
2、產品質量保證制度。
3、安裝質量保證制度。
4、售後服務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許可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企業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資質,應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許可資質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原件、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四)技術總負責人和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清單;
(五)技術人員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和技術職稱、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企業可自身或委託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可通過郵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許可資質申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告知申請企業;
(三)企業申請材料於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省級人防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所在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依據許可條件逐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將結論上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省市人防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業申請材料及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初審意見和審查結果統一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試生產許可資質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和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過程中的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企業取得試生產許可資質後即可試生產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產品,試生產的每一品種不少於10樘,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後,合格的發給《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試生產期間,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於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擅自銷售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試生產許可資質。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生產品種增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品試制;
(二)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試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准後批准增項。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內容包括:許可資質編號、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地址、經濟類型、生產品種、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後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資質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九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生產地址的;
(二)變更生產品種的;
(三)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後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有效期不變。
提出變更許可資質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准前應在原許可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安裝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且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安裝和經營銷售行為;
(二)持續加強生產管理,未降低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重特大生產安裝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歷年年檢證明;
(三)歷年工作業績;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應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資質。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資質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同意後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標准、規范和圖集,確定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銘牌樣式;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及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許可資質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產安裝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並組織指導實施;
(九)建立完善許可資質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企業的情況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年檢工作,每年定期對生產安裝的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證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經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取消許可資質;
(四)根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成本耗費標准,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要求生產安裝許可企業銷售時參照執行;
(五)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制定統一規范的銷售合同,指導企業使用;
(六)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定的銘牌樣式進行統一製作、發放;
(七)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核實,視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停產整改、報請國家人防辦撤銷許可資質。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維護保養落實的監督檢查;
(四)向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防協會、質量監督、工程定額等單位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分別履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防護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四)協助制定產品基礎成本耗費標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經營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檢測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規定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託檢測;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准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量檢測;
(四)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的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檢測收費標准,公正檢測。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加強本單位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定型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准、規范和圖集組織產品生產安裝,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相關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強技術人員隊伍和生產條件建設,積極採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建設,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無償承擔防護設備產品竣工驗收後1年內的維護保養任務;
(七)負責產品售後服務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人防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防護設備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市場競爭。
第三十一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產品銷售應執行產品信息價,履行合同備案,遵循市場規律,開展有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對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標准、規范和圖集等涉密資料,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如有違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自身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許可資質的;
(二)在許可資質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人為設置備案條件和障礙、無故不受理或處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的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資質的;
(二)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許可資質的;
(三)無正規圖集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套牌銷售的;
(五)偷工減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安裝的;
(八)生產安裝設備不達標的;
(九)誠信評估不達標的;
(十)其他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在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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