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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3 23:36:50

❶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招標之前進行。擬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該招標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15日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所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應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項目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標段、分階段進行招標,但不得將主體工程施工監理肢解或者只對部分工程施工監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公布資格審查要求;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工程現場,並進行答疑;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八)開標並審查投標文件;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招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五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主要條款;
(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技術標准規范要求;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評標標准和方法。
第十六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須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地點、工程投資、現場條件、工期、主要工程種類、規模、數量;
(二)委託監理的工程范圍及業務內容;
(三)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方式和起止時間;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五)公布評標結果的時間;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量及交付、返還的時間和方式;
(七)投標文件的格式和內容要求。
第十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與施工監理單位的主要權利、義務;
(二)施工監理的時間及范圍;
(三)施工監理的檢測項目及監理手段;
(四)對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
(五)招標人為施工監理單位可提供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六)必要的水運工程施工圖紙及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
(七)招標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交通、辦公和食宿等條件;
(八)對施工監理費報價的要求。
第十八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技術標准規范要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依據的技術規范和有關標准;
(二)已被批準的水運工程設計文件提供時間和方式;
(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特殊技術要求;
(四)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通信聯系方式;
(二)招標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工期、投資情況及工程的種類、結構、規模、數量等;
(三)報送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四)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投標文件的內容要求;
(六)招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未按本條前款的規定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資格審查要求,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書及下列有關文件:
(一)投標人的營業執照;
(二)交通主管部門頒發或者認可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
(三)投標人的組織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構成;
(四)投標人近年施工監理主要業績;
(五)其他與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資質有關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條屬於以下情況之一者,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潛在投標人印章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要求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四)內容虛假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監理單位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的,應當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並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註明。
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均應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格預審合格並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勘察現場。

❷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第四章 質量監督內容

第二十八條實行招標的水運工程自招標投標公告發布之日或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
不實行招標的水運工程自申請辦理水運工程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
第二十九條參與水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參建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義務,接受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有關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項目試驗檢測工作的規范性、准確性、客觀性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及施工工藝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作出工程質量鑒定和評定。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有關單位的水運工程質量檔案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客觀性進行監督。

❸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附件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10人,高、中級經濟師或者高、中級會計師不少於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於15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5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於5項二類以上工程業績(以《項目監理評定書》為准,下同)。
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備建立工地試驗室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3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 ;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於5項三類以上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人數不少於3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2)。
3.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四)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於20人具有特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五)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於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經歷,有不少於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於15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於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 ,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2.企業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大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於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5項以上中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中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5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2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具備5項以上小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3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2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2.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水運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取得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於8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機電、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機電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說明:本條件所稱監理工程師除丙級資質條件外,均指交通運輸部監理工程師。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基本試驗檢測能力或儀器設備配備標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瀝青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6.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7.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8.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系數)
9.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10.鋼材、焊接試驗
11、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二)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6.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7.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系數)
8.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9.鋼材、焊接試驗
10.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三)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5.路基路面(壓實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數)
6.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7.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
(四)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光功率計/光源
2.光時域反射儀
3.誤碼儀
4.音頻信號發生器
5.SDH綜合測試儀
6.音頻性能分析儀
7.聲壓計
8.數據通信測試分析儀
9.PCM綜合測試儀
10.綜合布線認證分析儀
11.計算機網路分析儀
12.秒錶
13.低速數據測試儀
14.脈沖數字線路故障測試器
15.視頻分析儀/信號源
16.色彩色差計
17.雷達測速器
18.數字式功率計
19.風速儀
20.閉路電視測試儀
21.遠紅外線濕度測試儀
22.輕便氣象綜合測試儀
23.交流電源分析儀
24.絕緣電阻測試儀
25.耐壓強度測試儀
26.數字式地阻儀
27.直流高壓發生器
28.鉗流表
29.照度測試儀
30.經緯儀
31.亮度計
32.電纜故障測試儀
33.焊口探傷儀
34.數字萬用表
35.數顯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儀
37.RCL測試儀
38.逆反射系數測定儀
39.雙臂電橋
40.電子塗層測厚儀
41.超聲波測厚儀
42.數字存儲示波器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鋼筋試驗(鋼筋力學和工藝性能、焊接接頭機械性能)
6.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率、強度)
7.非破損檢測
(二)乙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擊實)
6.非破損檢測
(三)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拉壓力感測器
3.荷重感測器
4.手持數字轉速表
5.數字多用表
6.數字鉗形表
7.絕緣電阻表
8.照度計
9.超聲波測厚儀
10.超聲波探測儀
11.超聲波塗層測厚儀
12.尺寸檢測量具
13.紅外式溫度計
14.接地電阻測試儀
15.雜訊計
16.水平儀
17.風速儀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分級標准

❹ 工程監理,使用規范都有哪些

監理所用的規范有這么幾類:
1、監理規范(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公路工程、水運工程、水利工程監理規范等等)
2、設計勘察技術規范(比如:非承重砌塊牆體設計規范等)
3、施工技術規范(比如: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橋梁施工技術規范等)
4、驗收規范(比如: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准 等)
5、標准圖集(比如:給水排水標准圖集等)

❺ 有沒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手冊》電子版下載啊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質量檢驗評定新標准應用手冊
第一篇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質量檢驗評定新標准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航道整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 314-2004)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216-2000)
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

第二篇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對施工技術的監理

第一章 水運施工前期工作
第一節 施工調查
第二節 施工計劃
第三節 施工斷面
第四節 施工機械的選定

第二章 水運工程施工期技術要點
第一節 施工准備
第二節 臨時工程

第三章 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理依據
第一節 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 250-98)
第二節 港口工程樁基規范(JTJ 254-98)

第三篇 水運工程監理與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第一章 水運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依據與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第一節 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依據
第二節 港航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第二章 水運工程各施工時期質量控制的內容
第一節 施工准備期
第二節 施工工期
第三節 交工驗收及保修期

第三章 水運工程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節 質量控製程序
第二節 質量控制方法
第三節 監理記錄和監理報告

第四章 水遠工程施工單位質量自控與全面質量管理
第一節 質量體系的三個層次
第二節 承包人質量控制及監理對承包人質量自控系統的要求
第三節 全面質量管理
第四節 施工單位與監理在質量管理方面的關系

第五章 水運工程監理試驗室與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
第一節 水運工程監理試驗室
第二節 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

第四篇 水運航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監理依據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 我國內河航道建設的成就
第二節 現代化內河航道網的要求

第二章 航道工程的施工測量與GPS全球定位系統的應用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施工測量的基本工作
第三節 GPS全球定位系統及其在港航工程測量中的應用

第三章 航道工程的整治與監理方法
第一節 航道整治工程規劃
第二節 平原河流航道的整治工程

第四章 航道疏浚工程的基本要求及監理方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疏浚工程基本要求

第五章航道工程施工技術標准與監理依據
第一節 水運工程測量規范(JTJ 203-2001)
第二節 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JTJ 287-94)
第三節 疏浚工程技術規范(JTJ 319-99)

第五篇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質量檢測與質量體系的建立運行

第一章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的意義
第一節 質量試驗檢測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質量試驗檢測的意義及特點

第二章水運工程質量體系、試驗檢測機構及管理
第一節 質量體系
第二節 全面質量管理
第三節 試驗檢測機構及管理

第三章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的相關學科與檢測人員素質
第一節 質量檢測的相關學科
第二節 檢測人員

第四章水運工程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標准簡介
第一節 GB/T(9000-ISO9000族)標准簡介
第二節 質量體系要素GB/T19004-1994(ISO9004-1:1994)
第三節 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

第六篇 水運工程材料質量監理與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一章水運工程用水泥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一節 水泥質量的總要求
第二節 水泥物理性能及檢驗

第二章水遠工程用混凝土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
第一節 混凝土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混凝土試驗檢測技術與質量監控制方法

第三章水運工程用鋼材質量檢測與分析
第一節 鋼材基本理論
第二節 鋼的化學分析與工藝性能試驗檢測方法

第七篇 水運工程質量檢測評定與監理依據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234-2001)
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 249-2001)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JTJ/T272-99)

第八篇 水運工程質量監理與竣工驗收依據

第一章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相關標准
第一節 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48-2001)
第二節 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JTJ 300-2000)
第三節 港口工程嵌岩樁的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85.2000)
第四節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JTJ 297-2001)

第二章水運建設工程試驗檢測規程
第一節 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 234-2001)
第二節 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 249-2001)
第三節 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

第三章水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與評定規程
第一節 港口工程地下連續牆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303-2003)
第二節 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JTJ 312-2003)
第三節 通航建築物水力學模擬技術規程(JTJ/T 235-2003)
第四節 干船塢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 332-98)

❻ 水運工程施工採取新工藝有何規定

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質量檢驗評定新標准應用手冊第一篇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質量檢驗評定新標准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航道整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314-2004)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216-2000)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第二篇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對施工技術的監理第一章水運施工前期工作第一節施工調查第二節施工計劃第三節施工斷面第四節施工機械的選定第二章水運工程施工期技術要點第一節施工准備第二節臨時工程第三章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理依據第一節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J250-98)第二節港口工程樁基規范(JTJ254-98)第三篇水運工程監理與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第一章水運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依據與質量檢驗評定方法第一節港口、碼頭工程施工質量控制依據第二節港航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方法第二章水運工程各施工時期質量控制的內容第一節施工准備期第二節施工工期第三節交工驗收及保修期第三章水運工程質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第一節質量控製程序第二節質量控制方法第三節監理記錄和監理報告第四章水遠工程施工單位質量自控與全面質量管理第一節質量體系的三個層次第二節承包人質量控制及監理對承包人質量自控系統的要求第三節全面質量管理第四節施工單位與監理在質量管理方面的關系第五章水運工程監理試驗室與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第一節水運工程監理試驗室第二節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處理第四篇水運航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與監理依據第一章概述第一節我國內河航道建設的成就第二節現代化內河航道網的要求第二章航道工程的施工測量與GPS全球定位系統的應用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施工測量的基本工作第三節GPS全球定位系統及其在港航工程測量中的應用第三章航道工程的整治與監理方法第一節航道整治工程規劃第二節平原河流航道的整治工程第四章航道疏浚工程的基本要求及監理方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疏浚工程基本要求第五章航道工程施工技術標准與監理依據第一節水運工程測量規范(JTJ203-2001)第二節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JTJ287-94)第三節疏浚工程技術規范(JTJ319-99)第五篇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質量檢測與質量體系的建立運行第一章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的意義第一節質量試驗檢測的基本概念第二節質量試驗檢測的意義及特點第二章水運工程質量體系、試驗檢測機構及管理第一節質量體系第二節全面質量管理第三節試驗檢測機構及管理第三章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的相關學科與檢測人員素質第一節質量檢測的相關學科第二節檢測人員第四章水運工程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標准簡介第一節GB/T(9000-ISO9000族)標准簡介第二節質量體系要素GB/T19004-1994(ISO9004-1:1994)第三節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第六篇水運工程材料質量監理與檢測控制與分析第一章水運工程用水泥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第一節水泥質量的總要求第二節水泥物理性能及檢驗第二章水遠工程用混凝土的質量檢測控制與分析第一節混凝土的基本理論第二節混凝土試驗檢測技術與質量監控制方法第三章水運工程用鋼材質量檢測與分析第一節鋼材基本理論第二節鋼的化學分析與工藝性能試驗檢測方法第七篇水運工程質量檢測評定與監理依據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234-2001)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249-2001)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JTJ/T272-99)第八篇水運工程質量監理與竣工驗收依據第一章水運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相關標准第一節港口工程灌注樁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48-2001)第二節港口及航道護岸工程設計與施工規范(JTJ300-2000)第三節港口工程嵌岩樁的設計與施工規程(JTJ285.2000)第四節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JTJ297-2001)第二章水運建設工程試驗檢測規程第一節波浪模型試驗規程(JTJ/T234-2001)第二節港口工程樁動的力檢測規程(JTJ249-2001)第三節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損檢測技術規程第三章水運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與評定規程第一節港口工程地下連續牆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TJ303-2003)第二節航道整治工程技術規范(JTJ312-2003)第三節通航建築物水力學模擬技術規程(JTJ/T235-2003)第四節干船塢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JTJ332-98)

❼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條被邀請的專家由招標人從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特殊招標項目,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指定評標專家。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參加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投標人主辦或資助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代表其所在單位,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應獨立、公正地開展評標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改變投標文件的內容和報價。
第四十六條評標辦法分為計分法和綜合評議法。
採用計分法評標,應當按照招標人事先制訂的計分方法,對投標文件的各項內容分別評分,按分數高低排出投標人順序。
採用綜合評議法評標,應當對投標文件的內容、投標人的資信、業績、人員的素質、監理方案及報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各項評議意見,最後由評標委員會成員以無計名投票方法排出投標人順序。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辦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採用的標准、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順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遇有本條前款規定的情況,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之日起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評標、中標的時間,自開標之日起至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30日,大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或者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評標、中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0日。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5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參照《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應當自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或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招標人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全部履行10日內退還履約保函或保證金。

❽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6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幹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設在長江幹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運輸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准。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於尚無相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並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 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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