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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站

發布時間:2021-08-14 01:22:32

㈠ 北京市最新消防法內容是什麼啊

北京市最新消防法就是2011年北京人大修訂的《北京市消防條例》,其內容前一部分是

《北京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航、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明確職責范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於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消防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從業規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

第八條本市鼓勵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遊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制定滅火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制度。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檢測規范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採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七)按照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電器設備、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檢測、維護和管理;

(八)按照國家標准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五)按照電氣防火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定期對電氣防火安全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規定;

(二)遵守單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

(四)按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參加消防演練;

(五)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㈡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徵收、拆遷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並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依法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站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寫齊備並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下載或者向發證機關免費索取;

(二)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㈢ 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 電子版能發一份給我嗎 謝謝 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規程是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開展全面修訂北京市工程建設標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號)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會同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組織中建一局建設發展公司、北京建工集團第三建築工程公司、北京市城建檔案館等單位對《建築安裝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J01-51-2000)共同修訂完成。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按照「結合實際、強化管理、過程式控制制、合理分類、科學組卷」的指導原則,以原規程框架內容為基礎,徵求了相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結合了國家新頒布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有關工程資料的要求,總結了北京市近年來工程資料的管理經驗,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參考了《北京市建設工程監理規程》(DBJ01-41-2002)和相關地方標准等文件,並充分考慮到建築業工程管理的發展趨勢,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程主要修訂內容有:完善了工程資料分類、編號原則,工程資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資的試驗、檢驗規則以及工程資料用表;將國家新頒布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有關資料的內容與要求納入本規程資料管理范疇,並重點增加了支護、樁基、預應力、鋼結構、幕牆、裝飾裝修等工程資料的具體要求;建立了新的施工資料組卷體系;明確了應單獨組卷的子分部工程與管理要求;統一了報驗的原則,將監理資料內容與《北京市建設工程監理規程》相結合;增加了過程式控制制與質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資料用表;提出了工程資料計算機管理與應用的更高要求;強化了勘察、設計單位的職責;明確了城建檔案館在工程竣工前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的要求。

為了提高本規程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科教處(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北京市建築工程資料的規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證工程實體質量,體現工程資料為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編制。

1.0.3 本規程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資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均應執行本規程。

1.0.4 工程資料的驗收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工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1.0.5 工程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應採用計算機管理,凡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移交的工程檔案應逐步實現以縮微品和光碟載體的工程檔案代替紙質載體的工程檔案,屬國家和北京市重點、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檔案必須採用縮微品,其它項目的工程檔案宜採用縮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資料管理除應執行本規程規定,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標准和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

2 術 語

2.0.1 工程資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包括基建文件、監理資料、施工資料和竣工圖。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分為工程准備文件和竣工驗收等文件。

工程准備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開工以前,在立項、審批、征地、勘察、設計、招投標等工程准備階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驗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活動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監理資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監理單位在工程設計、施工等監理過程中形成的資料。

2.0.4 施工資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

2.0.5 竣工圖(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驗收後,真實反映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結果的圖樣。

2.0.6 工程檔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歸檔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將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分類整理成案卷的過程,亦稱組卷。

2.0.8 歸檔(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單位完成其工作任務後,將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後,按規定移交檔案管理機構。

3 管理職責

3.1 通用職責

3.1.1 工程資料的形成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施工質量驗收標准和規范、工程合同與設計文件等規定。

3.1.2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將工程資料的形成和積累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3.1.3 工程資料應隨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並按規定移交。

3.1.4 工程資料應實行分級管理,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主管(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工程資料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審核工作應有專人負責,並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

3.1.5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確保各自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和齊全,對工程資料進行塗改、偽造、隨意抽撤或損毀、丟失等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2 建設單位職責

3.2.1 應負責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對基建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3.2.2 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任、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確要求。

3.2.3 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

3.2.4 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保證相關物資文件的完整、真實和有效。

3.2.5 應負責監督和檢查各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託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工作。

3.2.6 對須建設單位簽認的工程資料應簽署意見。

3.2.7 應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3.2.8 應負責組織竣工圖的繪制工作,也可委託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並按相關文件規定承擔費用。

3.2.9 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3.2.10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

3.3 勘察、設計單位職責

3.3.1 應按合同和規范要求提供勘察、設計文件。

3.3.2 對須勘察、設計單位簽認的工程資料應簽署意見。

3.3.3 工程竣工驗收,應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3.4 監理單位職責

3.4.1 應負責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對監理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3.4.2 應按照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階段,對勘察、設計文件的形成、積累、組卷和歸檔進行監督、檢查;在施工階段,應對施工資料的形成、積累、組卷和歸檔進行監督、檢查,使工程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符合有關要求。

3.4.3 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二個月內移交建設單位。

3.5 施工單位職責

3.5.1 應負責施工資料的管理工作,實行技術負責人負責制,逐級建立健全施工資料管理崗位責任制。

3.5.2 應負責匯總各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資料,分包單位應負責其分包范圍內施工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並對施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3.5.3 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工程的施工資料整理、匯總完成。

3.5.4 應負責編制兩套施工資料,其中移交建設單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 城建檔案館職責

3.6.1 應負責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 應負責對城建檔案的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國家和北京市重點、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檔案編制、整理、歸檔工作應指派專業人員進行指導。

3.6.3 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對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並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

4 工程資料管理

4.1 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須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申報、審批,並保證開、竣工手續和文件完整、齊全。
4.1.2 工程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進行,並形成竣工驗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工程竣工備案工作。按照北京市關於竣工備案的有關規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備案文件,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竣工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

4.2 監理資料管理

4.2.1 應按照合同約定審核勘察、設計文件。
4.2.2 應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資料進行審查,使施工資料完整、准確,合格後予以簽認。
4.2.3 監理資料管理流程

4.3 施工資料管理

4.3.1施工資料應實行報驗、報審管理。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應按報驗、報審程序,通過相關施工單位審核後,方可報建設(監理)單位。
4.3.2施工資料的報驗、報審應有時限性要求。工程相關各單位宜在合同中約定報驗、報審資料的申報時間及審批時間,並約定應承擔的責任。當無約定時,施工資料的申報、審批不得影響正常施工。
4.3.3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應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資料的移交套數、移交時間、質量要求及驗收標准等。分包工程完工後,應將有關施工資料按約定移交。
4.3.4 施工技術資料管理流程

4.3.5 施工物資資料管理流程

4.3.6 施工質量驗收記錄管理流程

4.3.7 工程驗收文件管理流程

6 基建文件(A類)內容與要求

6.1 基本規定

6.1.1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開展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檔案資料管理人員,檔案資料管理人員應負責及時收集基本建設程序各個環節所形成的文件資料,並按類別、形成時間進行登記、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後按規定進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基建文件,應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6.2 決策立項文件(A1)

6.2.1 A1-1 項目建議書

建設單位編制並申報。

6.2.2 A1-2 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

建設單位的上級部門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復。

6.2.3 A1-3 可行性研究報告

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

6.2.4 A1-4 可行性報告的批復文件

大中型項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委託的有關單位審批;小型項目分別由行業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建設資金自籌的企業大中型項目由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報國家及有關部門備案;地方投資的文教、衛生事業的大中型項目由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6.2.5 A1-5 關於立項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

由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形成。

6.2.6 A1-6 專家對項目的有關建議文件

由建設單位組織形成。

6.2.7 A1-7 項目評估研究資料

由建設單位組織形成。

6.3 建設用地、征地、拆遷文件(A2)

6.3.1 A2-1 征佔用地的批准文件、對使用國有土地的批准意見

分別由市政府和國土資源、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形成。

6.3.2 A2-2 選址意見通知書(又稱規劃意見書)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形成。

6.3.3 A2-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辦理。

6.3.4 A2-4 國有土地使用證

由北京市國有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6.4 勘察、測繪與設計文件(A3)

6.4.1 A3-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由建設單位委託的勘察設計單位勘察形成。

6.4.2 A3-2 水文地質勘察報告

由建設單位委託的勘察單位勘察形成。

6.4.3 A3-3 建築用地釘樁通知單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形成。

6.4.4 A3-4 驗線通知單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形成。

6.4.5 A3-5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又稱規劃意見書)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形成。

6.4.6 A3-6 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形成。

6.4.7 A3-7 有關部門對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的審查意見和要求取得的有關協議

分別由人防、環保、消防、交通、園林、市政、文物、通訊、保密、河湖、教育等部門審批形成。

6.4.8 A3-8 初步設計圖紙及說明

由設計單位形成。

6.4.9 A3-9 施工圖設計及說明

由設計單位形成。

6.4.10 A3-10設計計算書

由設計單位形成。

6.4.11 A3-11消防設計審核意見

由市消防局審批形成。

6.4.12 A3-1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和審查報告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委託的設計單位審查形成。

6.5 工程招投標與承包合同文件(A4)

6.5.1 A4-1~ A4-4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形成。

6.5.2 A4-5~ A4-8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文件

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形成。

6.6 工程開工文件(A5)

6.6.1 A5-1 年度施工任務批准文件

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准形成。

6.6.2 A5-2 修改工程施工圖紙通知書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形成。

6.6.3 A5-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辦理。

6.6.4 A5-4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辦理。

6.6.5 A5-5 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由市、區(縣)質量監督機構辦理。

6.7 商務文件(A6)

6.7.1 A6-1 工程投資估算文件

由建設單位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形成。

6.7.2 A6-2 工程設計概算

由建設單位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形成。

6.7.3 A6-3 施工圖預算

由建設單位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形成。

6.7.4 A6-4 施工預算

由施工單位形成。

6.7.5 A6-5 工程結、決算

由合同雙方形成。

6.7.6 A6-6 交付使用固定資產清單

由建設單位形成。

6.7.7 A6-7 建設工程概況

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工程檔案時填報。

6.8 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文件(A7)

6.8.1 A7-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由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負責填報。

6.8.2 A7-2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由建設單位形成。

6.8.3 A7-3 由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分別由驗收單位和建設單位形成。

6.8.4 A7-4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

6.8.5 A7-5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由建設單位提供。

6.8.6 A7-6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加蓋規劃驗收合格章。

6.8.7 A7-7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

由城建檔案館形成。

6.9 其他文件(A8)

6.9.1 A8-1 物資質量證明文件

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物資質量證明和報驗文件,應由建設單位收集、整理,並移交施工單位匯總。

6.9.2 A8-2工程竣工總結

由建設單位編制的綜合性報告,簡要介紹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凡組織國家或市級工程竣工驗收會的工程,可將驗收會上的工程竣工報告作為工程竣工總結;其他工程,建設單位可根據以下要求編寫工程竣工總結:

1 概述

1)工程立項的依據和建設目的;

2)工程概況,包括工程位置、規模、數量、概算(包括徵用土地、拆遷、補償費)、結算、決算等;

3)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招投標情況。

2 設計、施工情況

設計情況

設計單位、設計內容、工程設計特點及建築新材料。

施工情況

開、竣工日期;施工管理、技術、質量等方面。

質量事故及處理情況。

建築紅線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情況(包括給排水、電力、通信、熱力、燃氣等)及道路、綠化施工情況。

3 工程質量及經驗教訓

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評價;工程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

4 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6.9.3 A8-3 工程未開工前的原貌、竣工新貌照片

由建設單位收集、提供。

6.9.4 A8-4 工程開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資料

由建設單位收集、提供。
7 監理資料(B類)內容與要求

7.1 監理管理資料

7.1.1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規劃包括工程項目特徵(名稱、建築地點、建築規模、工程特點等)及工程相關單位名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主要分包單位等);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監理范圍和目標、工程進度控制、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控制、合同其他事項管理、項目監理部人員構成及職責分工、項目監理部資源配置一覽表、監理工作管理制度等。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並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

監理實施細則包括:專業工程特點、監理工作流程、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監理實施細則由專業工程的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准。

7.1.2 監理月報

監理月報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施工單位項目組織系統、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材料構配件與設備情況、合同其他事項的處理情況、天氣對施工影響的情況、項目監理部組成與工作統計、本月監理工作小結和下月監理工作重點。監理月報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簽署後,報送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7.1.3 監理會議紀要

監理會議紀要由項目監理部根據會議記錄整理,經總監理工程師審閱、由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7.1.4 監理工作日誌

以項目監理部的監理工作為記載對象,從監理工作開始起至監理工作結束止,由專人負責逐日記載。

7.1.5 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總結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和投入的監理設施、監理合同履行情況、監理工作成效、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和建議、工程照片(必要時)等。監理工作總結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寫並審批。

7.2 監理工作記錄

7.2.1 工程技術審批資料

施工單位應編寫工程技術文件,經施工單位技術部門審查通過,填寫《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報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工程監理工程師審核,填寫審核意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定結論。

7.2.2 施工測量放線報審資料

施工單位應將施工測量方案、紅線樁的校核成果、水準點的引測結果填寫《施工測量放線報驗表》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報項目監理部。施工單位在施工場地設置平面坐標控制網(或控制導線)高程式控制制網後,應填寫《施工測量放線報驗表》報項目監理部,由監理工程師簽認。對施工軸線控制樁的位置,各樓層牆柱軸線、邊線、門窗洞口位置線、水平控制線、軸線豎向投測控制線等放線結果應填寫《施工測量放線報驗表》,並附樓層放線記錄報項目監理部簽認。

沉降觀測記錄也應採用《施工測量放線報驗表》報驗。「檢驗結果」欄中填寫「該觀測點和觀測時間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可不填寫「查驗結論」,僅作為監理單位存檔備案之用。

7.2.3 工程進度控制報審資料

工程進度報審資料包括:《工程動工報審表》、《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 )月度工料機動態表》、《工程延期申請表》、《工程延期審批表》和《工程復工報審表》。

1 施工單位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達到開工條件時,應向項目監理部申報《工程動工報審表》。由監理工程師審核,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批結論,並報建設單位。

2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按時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季度進度計劃、月進度計劃,並按時填寫《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報項目監理部審批。

3 施工單位每月25日前報《( )月工、料、機動態表》。主要施工設備進場並調試合格後也應填寫《( )月工、料、機動態表》報項目監理部。

塔吊、外用電梯等的安檢資料及計量設備檢定資料應於開始使用的一個月內作為本表的附件,由施工單位報審,監理單位留存備案。

4 工程延期事件終止後,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請表》,總監理工程師在最終評估出延期天數,並與建設單位協商一致後,簽發《工程延期審批表》。

5 對於較復雜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延期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可用《工作聯系單》給予施工單位一個暫定的延期時間。

6 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按合同約定簽發《工程暫停令》。無論由何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暫停,在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填寫《工程復工報審表》,並予以簽批。

7.2.4 工程質量控制報審、驗收資料

1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資料

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主要原材料進行復試,並將復試結果及備案資料、出廠質量證明等作為《工程物資進場報驗表》的附件報項目監理部。施工單位應對擬採用的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測、測試,合格後填寫《工程物資進場報驗表》報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結論。

2 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報驗資料

施工單位在完成一個檢驗批的施工,經過自檢和施工試驗合格後,報監理工程師查驗,監理工程師應對該檢驗批進行驗收,並在《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上簽字。

在完成分項工程後,施工單位應按分項工程進行報驗,填寫《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報驗表》並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相關附件。

施工單位在完成分部工程施工,經過自檢合格後,應填寫《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報驗表》並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相關附件,報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驗收並簽署意見。

3 監理抽檢資料

當監理工程師對質量有懷疑時,可以隨時進行抽檢,並填寫《監理抽檢記錄》。

4 不合格項處置記錄

監理工程師在隱蔽工程驗收和檢驗批驗收中,針對不合格的工程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

5 質量事故的處理資料

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上報處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報告上級單位。

6 旁站監理記錄

監理人員在實施旁站監理時應填寫《旁站監理記錄》,並由旁站監理人員及施工單位現場專業質檢員會簽。

7 見證取樣備案文件

每個單位工程應設定1~2名取樣和送檢見證人員,見證人員應由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具備建築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並由該工程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填寫《有見證取樣和送檢見證人備案書》(見附表F),通知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單位和負責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單位工程施工前,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試驗計劃編制定有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內容包括單位工程應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項目;取樣的原則與方式;應做試驗、檢驗總數(估)及見證試驗、檢驗次數(估)等。

見證人員應執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項目的管理,按規定填寫《見證記錄》(見附表F),並有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

7.2.5 造價控制報審資料

造價控制報審資料包括《( )月工程進度款報審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工程款支付證書》、《費用索賠申請表》、《費用索賠審批表》等。

1 施工單位根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約定計算月工程進度款,填寫《( )月工程進度款報審表》報項目監理部。施工單位在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款等支付申請時填寫《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報項目監理部,由負責造價控制的監理工程師審核,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後根據合同的約定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

2 索賠事件終止後,承包單位填寫《費用索賠申請表》報項目監理部,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費用索賠審批表》。

7.3 竣工驗收資料

7.3.1 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資料

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完工,經自檢合格並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後,填寫《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報驗表》,並附相應的竣工資料(包括分包單位的竣工資料)報項目監理部,申請工程竣工預驗收。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項目監理部人員與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共同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報驗表》。

7.3.2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後,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包括工程概況、施工單位基本情況、主要採取的施工方法、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狀況、施工中發生過的質量事故、問題、原因分析和處理結果以及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估意見。評估報告應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簽認,並加蓋公章。

7.3.3 竣工移交證書

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代表共同簽署《竣工移交證書》,並加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公章。

7.4 其他資料

7.4.1 《工作聯系單》

《工作聯系單》用於工程有關各方之間傳遞意見、決定、通知、要求等信息。

7.4.2 《工程變更單》

《工程變更單》用於發生工程變更,工程變更無論由何方提出,均須填寫《工程變更單》,並由項目監理部簽轉。

對不住,我不會發郵件。

㈣ 北京的中央部門直屬或北京市屬的院校有哪些

北京市(34所中央各部委直屬院校)教育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科技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郵電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北京化工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國際關系學院、中央戲劇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央音樂學院(23所)國防科工委: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交通部:大連海事大學公安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廊坊市)司法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唯一直屬)(保定市)衛生部:中國協和醫科大學 外交部:外交學院 國家民委:中央民族大學、 中南民族大學、 南民族大學、 大連民族學院 、西北民族大學、 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國家體育總局:北京體育大學 中央辦公廳:北京電子科技學院 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中華婦女聯合會:中華女子學院 國家民用航空總局: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廣漢市) 中國民用航空學院中國地震局:防災科技學院 煤礦安全監察局:華北科技學院國務院僑辦:暨南大學、 華僑大學中科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鐵道部:北方交通大學中央審計署:南京審計學院中國海關總署:上海海關學院民政部:民政管理幹部學院國家旅遊局:中國旅遊管理幹部學院、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旅遊學院)、北京旅遊學院、上海旅遊高等專科學校、桂林旅遊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培訓學院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人力資源開發培訓中心文化部:中央戲劇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央音樂學院、中國傳媒大學建設部: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同濟大學水利部:河海大學、華北水利水電學院 | 長江科學院、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南京水利水文自動化研究所商務部:商務部培訓中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中國中醫科學院、中國中醫科學院信息研究所、北京中醫葯大學東直門醫院、北京中醫葯大學東方醫院、北京中醫葯大學附屬護國寺中醫醫院、北京中醫醫院、北京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中國中醫科學院眼科醫院 、中國中醫科學院針灸研究所國家測繪局: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國家文物局:中國文物研究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社會保險研究所 、勞動科學研究所 、國際勞工與信息研究所、勞動工資研究所財政部:關稅政策研究中心、財政科學研究所、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科技部:中辦電子科技學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農業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央農業廣播電視學校、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農業部農墾管理幹部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國家人口計生委科學技術研究所

㈤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准備哪些東西,在哪個部門辦理

一、申請施工許可證材料: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地點:在建設所在地的建設局辦理。

三、提交施工許可申請後幾天可以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5)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站擴展閱讀:

1、提交施工許可申請後幾天可以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㈥ 哪個網站有(城市園林綠化施工合同)的範本

BF——2004——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監制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承包范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准及規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准、規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DB11/T212—2003)、《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准》(DB11/T213—2003)、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准、規范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准及規范規定為准。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 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 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准: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鑒定,所需費

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准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

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准: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准。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

時間
送達

地點
備注

㈦ 建委是做什麼的啊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建材業的法律、法規、法令及相關的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相應措施,推動全區以上各項事業的發展。

2、負責本區的工程建設管理;負責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計劃、調度、組織、協調和監督,保證市、區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負責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對屬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手續進行初審、備案。

3、負責本區工程建設質量、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和安全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本區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對區屬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5、負責本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對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7)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站擴展閱讀: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以區建設委員會為例,下同)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建設局只是針對城市的房產登記過戶等辦理一些相關手續的。建設委員會管轄的面試非常大的,負責城鄉的建設、規劃、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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