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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缺陷消缺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4 02:31:07

工程質量的消缺制度,怎麼制定

機組試運消缺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保證本600MW工程機組調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目標,完成基建期向生產期的平穩交接,特製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確了機組分部試運和整套啟動試運(以下簡稱機組試運)期間設備消缺管理要求和參建單位職責。機組商業化運營前,公司各部門及各土建、安裝、監理、調試單位必須執行本制度。
職責
業主技術部負責督促、考核工程監理部對機組試運消缺的管理。
工程項目監理部是機組試運消缺管理的主要管理單位,負責試運期間缺陷的匯總、登記及消缺的安排、督促、驗收、封閉等管理工作。
各參建單位根據有關規程制度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各自責任范圍內的試運缺陷消除工作。
缺陷分類3
2.1 按缺陷性質的嚴重程度和對設備系統調試與正常運行的影響程度,分為I類缺陷、Ⅱ類缺陷、Ⅲ類缺陷三種。
2.2 I類缺陷,即重大缺陷。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為I類缺陷:
需要停運主機組、解列主系統才能消除的缺陷;
2.2.2在消除時技術復雜、耗用人力物力較多的缺陷;
R2.2.3對設人身安全或對機組安全、穩定運行有威脅以及造成調試無法往下進行的缺陷。
Ⅱ類缺陷,即重要缺陷。凡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為Ⅱ類缺陷:
2.3.1需要改變機組正常運行方式或降低主機出力才能消除的缺陷;
2.3.2造成單台或單個系統設備無法進行調試;
2.3.4 消除缺陷所需要的時間超過8小時。
Ⅲ類缺陷,即一般缺陷。凡不影響主機出力、不改變主系統運行方式情況下能消除的缺陷以及不影響正常調試的缺陷,且可以在8小時內消除的缺陷為Ⅲ類缺陷
管理程序
工程監理部應指定專人負責機組試運期間缺陷的管理,組織開展機組試運前的試運技術條件檢查,確認設備和系統安裝正確、試驗合格,技術狀態良好,安全可靠,現場場地條件良好,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進行分系統試運和整套啟動試運。
3.2 在機組試運過程中出現的試運缺陷,如發生重要設備或元器件損壞、以及設備、系統異常時,分部試運或整套試運小組的組長應組織分析原因,作好記錄,由試運主持單位負責填寫《設備異常、設備及元器件損壞登記表》(見附表1),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分部試運或整套啟動試運。
3.3 調試、施工、運行及其他相關單位應及時將機組試運過程中發現的缺陷填寫到
《機組試運缺陷登記表》(附表2)和《缺陷雙聯單》(附表3)。《機組試運缺陷登記表》保存在集控室,由發電部保管,並負責將《缺陷雙聯單》送交負責消缺的監理工程師進行匯總、登記、編號、分類和通知責任單位。
3.4負責消缺的監理工程師應每天按時(每天不少於3次)收集統計機組缺陷,並落實消缺責任單位,督促責任單位在限期內完成消缺工作,進行封閉。重要缺陷應立即通知負責消缺的監理工程師組織消缺。
3.5 消缺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分析原因,制訂消缺措施,安排力量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消缺,並辦理工作票的消票工作。因責任單位無消缺力量或其它原因,可能影響消缺質量和進度時,技術部可另行指定其它單位進行消缺,有關費用由缺陷責任單位承擔。
3.6 消缺時間要求
3.6.1 Ⅲ類缺陷,即一般缺陷必須在8小時內消缺完畢;
3.6.2 Ⅱ類缺陷,即重要缺陷必須立即組織處理,並在24小時內消缺完畢;
3.6.3 I類缺陷,即重大缺陷,必須立即組織開始處理,且在7天內消缺完畢。
3.6.4 所有缺陷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成,否則考核責任單位100元/小時,並按5%連帶考核監理單位。(因業主供應的設備或材料影響除外)
3.7 在168試運期間,監理及相關消缺責任單位應安排人員在試運現場24小時值班,並在集控室值長調度台留下聯系電話,便於聯系消缺。`
3.8消缺流程:
3.8.1 由缺陷發現人填寫《缺陷通知單》和《機組試運缺陷登記表》,並向值長匯報;
3.8.2 由值長通知調試監理,由調試監理安排責任單位進行消缺。對於I或Ⅱ類缺陷,值長應立即通知調試監理,調試監理在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安排消缺。,
3.8.3消缺完畢,由責任消缺單位通知由當班運行人員及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後,辦理缺陷注消手續,在《機組試運缺陷登記表》登記和《設備缺陷通知單》上雙方簽名確認。
3.9 缺陷造成設備異常及元器件損壞等後果的,應由試運主持單位組織分析原因,作好記錄,填寫《設備異常、設備及元器件損壞登記表》(見附表1),《設備異常、設備及元器件損壞登記表》一式四份,其中交技術部相關專業一份,其餘由試運主持單位保存,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移交。
3.10 設備、元器件損壞後需要換用備品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領用手續,並將損壞的設備、元器件退回物資部門。
3.11 在設備異常、設備及元器件損壞原因未分析清楚並制訂出防範措施之前,不得繼續進行機組試運。
3.12對於影響機組安全的重大缺陷,應由工程監理組織有關單位討論、研究,確定消缺的方案,落實消缺的責任單位。
3.13試運消缺工作應按「兩票三制」規定,辦理工作票,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須動火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
3.14 業主技術部應和工程監理部必須定期對消缺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3.15機組調試過程中的缺陷清單、消缺狀態、及未完消缺項目的清單應由試運主持單位保存,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移交。
附則
4.1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由技術部負責解釋。

Ⅱ 請問工程質量問題與工程質量缺陷的區別

「缺陷」是一個法律用詞,需要謹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問題」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但不一定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澆築後質量技術要求要等120小時後才能繼續在上面施工,而實際只等了115個小時後就繼續施工了,經檢測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標達標,那麼這可以說是一個工程質量問題,但不是一個工程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問題成因有:
(1)違背建設程序;
(2)違反法規行為;
(3)地質勘查失真;
(4)設計差錯;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製品及設備;
(7)自然環境因素;
(8)使用不當。
3、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處理方式:
①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尚處於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②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進行補救處理,當其採取保證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向監理單位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
③某工序分項工程完工後,如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其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不合格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後保修期內,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保修(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4、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暫停有關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單位採取措施.防止擴大,保護現場,上報有關主管部門,並於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②監理工程師應積極協助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工作,提供有關的證據.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迴避;
③總監理工程師接到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徵求建設單位意見,組織有關單位研究並委託原設計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予以審核簽認;
④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施工方案,報監理審批後監督其實施處理;
⑤施工單位處理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各方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鑒定。
5、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有:
①修補處理;
②返工處理;
③不做專門處理。不做專門處理的條件是: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經過後續工序彌補;
③經法定單位鑒定合格;
④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能滿足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是: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隱患;符合經濟的合理原則。

Ⅲ 工程質量缺陷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工程質量缺陷消缺制度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雖近似,實不同。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 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工程保修期視工程項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項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項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見於國務院頒布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於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項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限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過去沒有缺陷責任期的概念,當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期滿,質量保證金無息返還」。這樣的約定,產生了許多糾紛。

依據法律規定,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設計的合理年限。那麼,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據合同約定,保險金要50年以後才能返還。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明確了質保金的返還時間。

此外,施工企業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Ⅳ 承包商發現工程質量缺陷,一般應該遵循哪些處理步驟

工程質量問題是由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工程質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種種主觀和客觀原因,出現不合格項或質量問題往往難以避免。為此,作為監理工程師必須掌握如何防止和處理施工中出現的不合格項和各種質量問題。對已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掌握其處理程序。

(一)處理方式

在各項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或完工以後,現場監理人員如發現工程項目存在著不合格項或質量問題,應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按如下方式處理:

(1)當施工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在萌芽狀態,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更換不合格材料、設備或不稱職人員,或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變不正確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藝。

(2)當因施工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時,應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對質量問題進行補救處理,並採取足以保證施工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報監理單位。

(3)當某道工序或分項工程完工以後,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整改。監理工程師應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否則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或分項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後的保修期內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二)處理程序

當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如圖1所示。

(1)當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首先應判斷其嚴重程度。對可以通過返修或返工彌補的質量問題可簽發《監理通知》,責成施工單位寫出質量問題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方案,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後,批復承包單位處理,必要時應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認可,處理結果應重新進行驗收。

(2)對需要加固補強的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的存在影響下道工序和分項工程的質量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指令施工單位停止有質量問題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防護措施,責成施工單位寫出質量問題調查報告,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並徵得建設單位同意,批復承包單位處理。處理結果應重新進行驗收。

(3)施工單位接到《監理通知》後,在監理工程師的組織參與下,盡快進行質量問題調查並完成報告編寫。

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確質量問題的范圍、程度、性質、影響和原因,為問題處理提供依據,調查應力求全面、詳細、客觀准確。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1)與質量問題相關的工程情況。

2)質量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部位、性質、現狀及發展變化等詳細情況。

圖1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程序框圖

3)調查中的有關數據和資料。

4)原因分析與判斷。

5)是否需要採取臨時防護措施。

6)質量問題處理補救的建議方案。

7)涉及的有關人員和責任及預防該質量問題重復出現的措施。

(4)監理工程師審核、分析質量問題調查報告,判斷和確認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確定處理措施方案的基礎,正確的處理來源於對原因的正確判斷。只有對調查提供的充分的資料、數據進行詳細深入的分析後,才能由表及裡,去偽存真,找出質量問題的真正起源點。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組織設計、施工、供貨和建設單位各方共同參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認真審核簽認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質量問題處理方案應以原因分析為基礎,如果某些問題一時認識不清,且一時不致產生嚴重惡化,可以繼續進行調查、觀測,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資料和數據,做進一步分析,找出起源點,方可確認處理方案,避免急於求成造成反復處理的不良後果。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處理方案應牢記: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築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原則。針對確認不需專門處理的質量問題,應能保證它不構成對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滿足安全和使用要求,並必須徵得設計和建設單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單位按既定的處理方案實施處理並進行跟蹤檢查。

發生的質量問題不論是否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處理。對因設計單位原因等非施工單位責任引起的質量問題,應通過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或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處理質量問題所需的費用或延誤的工期,由責任單位承擔,若質量問題屬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承擔各項費用損失和合同約定的處罰,工期不予順延。

(7)質量問題處理完畢,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寫出質量問題處理報告,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存檔。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處理過程描述。

2)調查與核查情況,包括調查的有關數據、資料。

3)原因分析結果。

4)處理的依據。

5)審核認可的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6)實施處理中的有關原始數據、驗收記錄、資料。

7)對處理結果的檢查、鑒定和驗收結論。

8)質量問題處理結論。

Ⅳ 建築工程中的質量缺陷是什麼意思

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中建築物的某一部位沒有達到質量要求,但不影響建築物安全的質量問題。
比如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足,磚牆砌築中局部灰縫大於12mm等,這些質量問題雖說影響了建築工程質量,但不是絕對質量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有些質量問題就不能說是質量缺陷,而應該鑒定為工程事故。
比如梁截面不足,這是必須返工的工程事故。
所以,質量缺陷與工程事故同屬於質量問題,但性質不同。

Ⅵ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怎麼規定

建設工程中保修期源自《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質量保修制度。《建築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缺陷責任期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引入的一個概念,該文本第15.1
條中表示,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後,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第15.2.1
條第二款表示,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相關內容的表述可以知道,建設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屆滿並不意味保修期的結束,也不意味保修責任完結。而且這里的缺陷不包括承包人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違法行為造成的質量缺陷。因違法行為導致的質量缺陷是沒有責任期限的規定的,任何時候只要一經發現,就必須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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