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落實退耕還林還草地塊時,要嚴格執行哪些政策規定
《退耕還林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耕還林活動,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的退耕還林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第五條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計劃的匯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復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第八條 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國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耕還林活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意識。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助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十三條 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 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范圍、布局和重點; (二)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四)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准並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但是,因生態建設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後,可以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應當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七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退耕還林必須依照經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規劃。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核,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林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建議,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10月31日前聯合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於11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並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後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二)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三)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種苗供應方式; (六)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鄉鎮作業設計,把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地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編製作業設計時,乾旱、半乾旱地區應當以種植耐旱灌木(草)、恢復原有植被為主;以間作方式植樹種草的,應當間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於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認定。 第三章 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准、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第二十六條 退耕還林所用種苗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的良種壯苗。 第二十七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並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條 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准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並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資金和糧食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託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合同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八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第四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徵農業特產稅。 退耕還林的縣(市)農業稅收因災減收部分,由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條 資金和糧食補助期滿後,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退耕還林者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採伐。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單位糧食產量,解決退耕還林者的長期口糧需求。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沼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農村能源建設,解決退耕還林者對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柱產業,開辟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業人口逐步向城鎮轉移。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實行生態移民,並對生態移民農戶的生產、生活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五條 退耕還林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 第五十六條 退耕還林應當與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結合,對不同性質的項目資金應當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剋扣補助糧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分攤的和多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有關破壞退耕還林活動的檢舉、控告的; (二)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糧食調運費用的; (三)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的; (四)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對自行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者未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五)集中采購種苗的,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未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六)集中采購的種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購種苗的,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種苗費的; (八)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 (九)批准糧食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或者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九條 採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准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的具體實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批準的規劃范圍外的土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實施退耕還林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中央政策補助。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② 退耕還林工程有什麼要求
2004年,國家對退耕還林任務進行了結構性、適應性調整,按照「鞏固成果,確保質量,完善政策,穩步推進」的總體要求,狠抓規范管理、政策落實和後續產業發展等方面,退耕還林工程穩步推進。
③ 綠化工程苗木成活率驗收標準是怎麼算的
你好,綠化工程苗木成活率一般不超過工程苗木總和的百分之七,一般都是百分之十!
④ 2019關於退耕還林有什麼新政策和有什麼補貼標准
退耕還林就是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耕種,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坡耕地退耕還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優惠政策:
一、政策內容
1、要實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權是核心,給糧是關鍵,種苗要先行,幹部是保證
的主要環節,集中連片,形成規模,達到退得下,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
2、補助政策
退耕地還林補助標准
糧食:黃河和海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200斤,長江和淮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300斤。補助糧食一般為小麥原糧,不同地區確需調整糧食供應品種的由省政府確定,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補助年限:還草補助2年,經濟林補助5年,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
現金: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補助年限和糧食補助相同。
新一輪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2]
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造林補助標准,只補助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3、免徵農業稅。對應稅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徵收農業稅。
4、退耕地造林後,禁止間作糧食和蔬菜。在確保地表植被完整,減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採取林果間作、林葯間作、林竹間作、林草間作、灌草間作等模式,實行立體經營。
5、退耕還林要以營造生態林為主,營造的生態林比例以縣為核算單位,不得低於80%,經濟林比例不得超過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嚴重或泛風沙嚴重、及一切生態地位重要地區必須營造生態林,要按照先陡坡後緩坡的原則進行退耕還林,還林後實行封山管護。在雨量較多,生物生長量高的緩坡地區,可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竹林和生態經濟兼用林,適當發展經濟林,對超過20%的經濟林地,只補助種苗費。
6、退耕還林糧款補助對象為實施退耕還林的個體農戶。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灘地造林,只給予每畝50元的種苗補助。
7、實施退耕還林後,必須確保退耕農戶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種植的林木所有權,並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
8、對退耕農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發放;種苗和造林補助費發放形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要尊重退耕戶的意願,其費用只能用於種苗、造林補助。
9、退耕農戶在完成現有耕地還林後,由縣或鄉統一組織,應繼續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還林後必須實行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管護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確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二、政策兌現
各地應將國家下達的年度退耕還林任務逐級落實到戶,並分戶建卡、簽訂合同。由農戶按規定的數量和進度進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後,由地方政府統一組織檢查驗收,填寫《農戶退耕還林手冊》。農戶憑《農戶退耕還林手冊》,到當地糧管所領取糧食,到財政所領取補助現金。退耕還林後,確需撫育間伐或採伐更新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自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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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麼是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就是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耕種,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坡耕地退耕還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1999年,四川、陝西、甘肅3省率先開展了退耕還林試點,由此揭開了我國退耕還林的序幕。
2002年1月10日,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召開退耕還林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確定全面啟動退耕還林工程。2002年4月11日,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1]
中文名
退耕還林
目的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出發
背景
中國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沙塵暴等自然災害頻頻發生
成果
1999年—2008年,中國累計實施退耕還林任務4.03億畝
相關法規
《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
快速
導航
政策介紹范圍遵循原則優惠政策退耕區成效條例
介紹
長期以來,由於盲目毀林開墾和進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種,造成了我國嚴重的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洪澇、乾旱、沙塵暴等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國家的生態安全受到嚴重威脅。[1]
退耕還林是指從保護和改善西部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計劃、分步驟地停止耕種;本著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喬灌草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造林種草,恢復林草植被。國家實行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貼制度,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還林面積,在一定期限內無償向退耕還林者提供適當的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費和現金(生活費)補助。黃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原糧100公斤、現金20元,還生態林的至少補助8年,還經濟林的補助5年,還草的補助2年。每畝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補助種苗造林費50元。
政策介紹
綜述
退耕還林是我國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
依據:生物群落可以演替,人類活動可影響群落的演替。
封山綠化
就是對工程區內的現有林草植被採取封禁措施嚴加保護,對宜林荒山荒地盡快恢復林草植被,並實行嚴格管護,確保綠化成果。
以糧代賑
就是對退耕還林的農戶,國家按一定標准無償提供糧食,實行以糧食換生態,保證農民退耕之後吃飯有保障,收入不減少,以調動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積極性。個體承包:就是將造林種草和植被保護的任務,採取承包的方式,落實到戶、到人,按照「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具體以責任制的形式,明確造林種草者權益,落實管護措施,責權利掛鉤,使群眾在獲得利益的同時,為生態環境建設做貢獻。
「退耕還林」曾作為中國國策落實。
范圍
退耕還林地是指水土流失嚴重和產量低而不穩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標準是: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嚴重,糧食產量低而不穩、坡度在6度以上、農民已經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區;風沙危害嚴重、糧食產量低而不穩、農民已經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備條件、農民自願,應擴大退耕還林規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納入退耕還林的范圍,可作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遵循原則
1.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2.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3.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4.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5.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1、要實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權是核心,給糧是關鍵,種苗要先行,幹部是保證的主要環節,集中連片,形成規模,達到退得下,穩得住,能致富,不反彈。
退耕還林
2、補助政策
退耕地還林補助標准
糧食:黃河和海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200斤,長江和淮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300斤。補助糧食一般為小麥原糧,不同地區確需調整糧食供應品種的由省政府確定,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補助年限:還草補助2年,經濟林補助5年,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
現金: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補助年限和糧食補助相同。
新一輪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2]
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造林補助標准,只補助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3、免徵農業稅。對應稅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徵收農業稅。
4、退耕地造林後,禁止間作糧食和蔬菜。在確保地表植被完整,減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採取林果間作、林葯間作、林竹間作、林草間作、灌草間作等模式,實行立體經營。
5、退耕還林要以營造生態林為主,營造的生態林比例以縣為核算單位,不得低於80%,經濟林比例不得超過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嚴重或泛風沙嚴重、及一切生態地位重要地區必須營造生態林,要按照先陡坡後緩坡的原則進行退耕還林,還林後實行封山管護。在雨量較多,生物生長量高的緩坡地區,可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竹林和生態經濟兼用林,適當發展經濟林,對超過20%的經濟林地,只補助種苗費。
6、退耕還林糧款補助對象為實施退耕還林的個體農戶。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灘地造林,只給予每畝50元的種苗補助。
7、實施退耕還林後,必須確保退耕農戶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種植的林木所有權,並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發放林權證。
8、對退耕農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發放;種苗和造林補助費發放形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要尊重退耕戶的意願,其費用只能用於種苗、造林補助。
9、退耕農戶在完成現有耕地還林後,由縣或鄉統一組織,應繼續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還林後必須實行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管護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確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政策兌現
各地應將國家下達的年度退耕還林任務逐級落實到戶,並分戶建卡、簽訂合同。由農戶按規定的數量和進度進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後,由地方政府統一組織檢查驗收,填寫《農戶退耕還林手冊》。農戶憑《農戶退耕還林手冊》,到當地糧管所領取糧食,到財政所領取補助現金。退耕還林後,確需撫育間伐或採伐更新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自行砍伐。
退耕區
困難
退耕區多屬於自然環境惡劣、交通不便的山區或半山區,平川穀地很少,我們調查的市縣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佔90%以上,這種自然環境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水土流失。以神池縣為例,全縣水土流失面積127740公頃,佔到土地總面積的88.6%,年侵蝕模數8900~22000噸/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萬噸,全氮含量約4.6萬噸碳銨,速磷含量858噸過磷酸鈣。水土流失使退耕區的耕地變得更加貧瘠,糧食平均每市畝產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耕區另一個對人口生存影響較大的普遍現象是乾旱。以忻州市為例,大部分地區春旱每2~3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災發生的頻率變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現29個旱年,機率為29%,其中大旱年10個,機率為10%;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間,共出現過33個旱年,機率為33%,其中大旱年13個,機率為13%;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間共出現過11個旱年,機率高達45.8%,其中大旱年4個,機率為16.7%。據有關史料記載,忻州境內連續乾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間,共發生旱年6個,機率達50%。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大旱,糧食減產五成以上,許多農村幾乎顆粒無收。1999年的大旱災使方山縣8.1萬人全部返貧,返貧率達100%。
由於連年乾旱,退耕區缺水現象十分嚴重,不少山區村莊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難。五寨縣的峰子頭村,深溝中的泉水由於天旱已枯竭兩年,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縣城拉水,每車6.5噸,120元。如果家裡養有牛羊的,一年差不多需要10車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變化特點
在中國的多數地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用地增多,耕地面積不斷減少。但在大家所調查的退耕區中,多數表現為相反的情況,即耕地面積存在增加的現象。例如,呂梁地區2001年有耕地57公頃,分別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95413公頃和15613公頃;柳林縣2001年耕地面積為46153公頃,分別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7626公頃和1086公頃;方山縣2001年有耕地25500公頃,分別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200公頃和2047公頃;神池縣2001年有耕地59520公頃,分別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587公頃和15553公頃。據了解,耕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毀林(草)開荒。雖然這些地區的耕地總面積存在增加的情況,但在人均耕地面積上卻與其他地方表現為同一傾向,即:人均耕地在不斷地減少。這是由於人口的不斷增加所致。
退耕還林使耕地減少,人口的增加使耕地的需求量增加。人口與耕地比例的變動使耕地變得更加緊張。呂梁地區3年共有退耕還林任務2727公頃,人均減少耕地0.008公頃,忻州市有任務3007公頃,人均減少耕地0.01公頃。根據各地的「十五」人口規劃,到2005年,呂梁的人口為354.44萬人,忻州為310.39人,柳林縣為29.02萬人,方山縣為14.06萬人,神池縣為10.74萬人,五寨縣為11.64萬人。屆時按2001年的耕地總面積不變計算,人均耕地將分別降為0.16公頃、0.22公頃、0.16公頃、0.18公頃、0.55公頃、0.33公頃。按照這樣的人口增長速度,加上耕地佔用,2015年呂梁地區人均耕地將可能下降到0.14公頃以下。
糧食
北方的退耕區多屬乾旱或半乾旱區,乾旱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嚴重,從而對當地的糧食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年與年之間的糧食產量波動很大是該類地區最大的特點。以呂梁地區為例,1990年以來的糧食產量超過100萬噸的年份有3個,最高為1996年,110.75萬噸。而產量在50多萬噸及以下的年份也有3個,其產量不及最高年份的50%,最低的2001年產量只有40.24萬噸,僅為最高年份的36.33%。柳林縣1990年以來的年度之間糧食產量波動更大,最低的2001年產量僅543.6萬公斤,只有最高年1996年7139.2萬公斤的7.61%,人均糧食只有19.05公斤。所調查的幾個縣2001年的人均糧食均不足100公斤。
上述表明,退耕區的人口生存條件是比較差的。由於自然環境條件所限,不少成災年份對人口的生存影響很大。退耕區自然條件現狀的形成與歷史上人口的增長和活動關系密切,同時也與今後人口的發展關系密切。
成效
2008年—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462億元鞏固退耕還林成果。[3]各項建設任務進展良好,促進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取得了明顯成效。[4]
據發展改革委介紹,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林木保存率保持在較高水平;退耕農戶口糧自給能力進一步增強;退耕農戶收入快速增長;退耕農戶生活方式發生可喜變化;退耕農戶長遠生計有了基本保障。[4]
2002年12月6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退耕還林條例》,標志著退耕還林從此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軌道。這項浩大的生態工程在全國24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1580個縣全面啟動,預計到2010年時總投資將超過1000億元。工程完成後,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等地區75%的坡耕地和46%的沙化耕地將被林草覆蓋,這些地區的生態環境有望得到明顯改善。
數據顯示,1999年—2008年,全國累計實施退耕還林任務4.03億畝,其中退耕地造林1.39億畝,荒山荒地造林2.37億畝,封山育林0.27億畝。工程范圍涉及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3200萬農戶、1.24億農民。
退耕還林工程成為中國乃至世界上投資最大、政策性最強、涉及面最廣、群眾參與程度最高的一項重大生態工程,為我國在世界生態建設史上寫下絢爛的一筆。[1]
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退耕還林活動,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的退耕還林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
退耕還林條例
第四條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第五條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計劃的匯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復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第八條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國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耕還林活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意識。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助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規劃和計劃
第十三條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
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范圍、布局和重點;
(二)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四)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准並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但是,因生態建設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後,可以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應當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七條退耕還林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退耕還林必須依照經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規劃。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核,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林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建議,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10月31日前聯合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於11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並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後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二)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三)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種苗供應方式;
(六)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鄉鎮作業設計,把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地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編製作業設計時,乾旱、半乾旱地區應當以種植耐旱灌木(草)、恢復原有植被為主;以間作方式植樹種草的,應當間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三條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於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認定。
第三章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准、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第二十六條退耕還林所用種苗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的良種壯苗。
第二十七條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並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條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准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並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資金和糧食補助
第三十五條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
⑥ 退耕還林條例的驗收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准、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並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並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⑦ 哪個大大有「中國退耕還林工程後評價」方面的論文或資料啊,在線急等,寫的我抓狂了。。。
退耕還林工程是我國投資規模最大的生態工程,也是涉及面最廣、工序最復雜的生態工程。退耕還林工程要在保證生態效益的同時不斷促進和滿足當地農民的發展需求,以保證工程實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文章以科學發展觀理論、公共工程政策評估理論和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對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的有效性和可持續發展性進行研究表明,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取得了顯著效果,具有有效性的同時,其可持續性發展面臨嚴峻的考驗。文章對中外退耕還林工程實施模式及其評價內容和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實施的區域林業生態恢復建設項目治理的針對性要增強;退耕還林政策的提出基於不同的經濟社會背景要有不同的追求目標;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是一個可逆的動態過程,需要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引導。針對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的具體情況,分析得出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的三個特點,即機制靈活,治理模式多種多樣;農業結構協調發展,退耕農戶收入增長;自然環境得到改善,生態效益明顯。但同時分析認為,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存在退耕區後續產業滯後,管理經費和配套政策不足,復耕的可能性較大、考核監管不到位,補償期限較短等幾個方面的問題。為了評價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效果,文章依據相關理論和有關政策,分別從生態效果、社會效果、經濟效果三個方面對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的有效性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從生態方面來看,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使空氣質量得到一定凈化,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沙塵天氣減少及小氣候的明顯改善,生態有效性較好;從社會影響方面來看,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對勞動力及就業有一定的影響,農戶對退耕還林工程的態度比較積極,對產業結構調整有所促進,具有一定的社會有效性;從經濟方面來看,退耕區的農戶收入變化,畜牧業的發展,以及對糧食產量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結果表明,退耕還林工程經濟有效性較好。在此基礎上又採用專家咨詢綜合評估法對工程的綜合有效性給予評價,得出工程綜合效益良好的結論。通過成本效益法的分析,發現在生態恢復和重建中產生了多方面的退耕還林效益,國家的投入獲得了相應的回報。但是也發現國家的補貼相對較高,農戶表現出對政府政策過分的依賴。政府應該降低退耕還林的規模和擴張速度,並致力於工程質量的改善和工程後續政策的設計,通過林地產權、生態效益補償等機制進行調節。這樣才能使工程擁有較長的生命周期並最終達到工程實施的目標。
⑧ 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檢查都有哪些
《退耕還林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耕還林活動,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的退耕還林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第五條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計劃的匯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復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第八條 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國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耕還林活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意識。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助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十三條 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
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范圍、布局和重點;
(二)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四)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准並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但是,因生態建設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後,可以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應當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七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退耕還林必須依照經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規劃。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核,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林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建議,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10月31日前聯合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於11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並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後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二)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三)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種苗供應方式;
(六)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鄉鎮作業設計,把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地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編製作業設計時,乾旱、半乾旱地區應當以種植耐旱灌木(草)、恢復原有植被為主;以間作方式植樹種草的,應當間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於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認定。
第三章 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准、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第二十六條 退耕還林所用種苗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的良種壯苗。
第二十七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並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條 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准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並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資金和糧食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託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合同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八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第四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徵農業特產稅。
退耕還林的縣(市)農業稅收因災減收部分,由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條 資金和糧食補助期滿後,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退耕還林者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採伐。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單位糧食產量,解決退耕還林者的長期口糧需求。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沼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農村能源建設,解決退耕還林者對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柱產業,開辟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業人口逐步向城鎮轉移。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實行生態移民,並對生態移民農戶的生產、生活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五條 退耕還林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
第五十六條 退耕還林應當與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結合,對不同性質的項目資金應當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剋扣補助糧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分攤的和多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有關破壞退耕還林活動的檢舉、控告的;
(二)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糧食調運費用的;
(三)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的;
(四)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對自行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者未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五)集中采購種苗的,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未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六)集中采購的種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購種苗的,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種苗費的;
(八)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
(九)批准糧食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或者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九條 採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准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的具體實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批準的規劃范圍外的土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實施退耕還林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中央政策補助。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⑨ 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耕還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7號)(以下簡稱《退耕還林條例》)第五條規定,退耕還林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