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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安全

發布時間:2021-08-14 03:11:20

① 施工過程中的監理單位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監理的安全責任是什麼

《建築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對受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即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委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委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時,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若因受託人怠於注意即有過失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受託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委託監理合同屬有償合同,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對因受託人超越受託許可權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害,受託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若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則可免於承擔責任。
在工程監理中,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通過書面委託監理合同形式確定了委託關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書面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履行監理義務......

② 監理安全管理

一、安全監理工作準則
1.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並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並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後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4.項目監理機構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5.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二、安全監理主要方法
1. 安全巡視檢查
是指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礎開挖、邊坡施工、高處作業、高支模、腳手架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安全巡視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到崗到位、履行職責情況。
(2) 檢查各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會、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安全技術交底、安全監護、安全評價等)在現場的落實情況。
(3) 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
(4) 檢查投入現場的施工機械、運輸車輛等的安全管理情況。
(5)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工器具、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如「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的現場使用情況。
(6) 檢查施工場地的「四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臨邊」(陽台、樓板、屋面等)、高處作業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現場防滑坡、防墜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電以及消防設施等管理情況。
(7) 檢查夏季防暑降溫、防雷擊、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強風,冬季防凍、防火、防煤氣中毒以及其他災害防範措施的落實。
(8) 檢查安全措施補助費及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
(9) 協調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跨越施工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實。
根據施工進展,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安全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做好日常現場安全監理巡視、檢查工作。安全監理工程師每次安全巡視檢查對於發現的施工安全亮點、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和處理結果應拍攝數碼照片。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每月定期安全例行檢查,及季節性、階段性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做好「監理檢查記錄」,並參加建設單位、上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2. 旁站監理
是指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危險作業項目的施工全過程在現場跟班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以下重要及危險作業工序及部位(包括但不限於)應進行旁站監理:
(1) 土建工程: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土石方爆破,塔吊安裝、拆卸,人貨電梯安裝、拆卸,高大模板,混凝土澆築,腳手架搭設、拆除等。
(2) 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台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帶電作業及臨近帶電體作業。
(3) 建築設備安裝工程:電氣設備送電試驗, 消防試驗,電梯試運行。
實施旁站前,安全監理工程師熟悉施工圖紙和經審批的作業指導書、安全專項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源控制措施等。根據安全文明施工監理實施細則中安全旁站要求,對設有旁站點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在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部位開始施工前24小時(或監理單位認可的適宜時間),書面通知監理項目部。
旁站監理結束後,安全監理工程師按要求填寫好「安全旁站監理記錄表」,交資料員保存。
在安全巡視檢查和旁站監理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監督作業人員操作行為、施工機械設備運轉安全狀態、檢查安全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等,監理人員如發現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施工行為及存在其他事故隱患時,責成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必要時,由安全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通知單」,執行監理通知單簽發及復驗制度。當發現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可能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執行工程暫停和復工監理工作制度。

③ 施工現場監理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施工現場監理的安全職責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工程監理安全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④ 監理在安全施工上存在的哪些問題

建築工程監理規范有關施工安全監理內容:
6.5.1 根據施工現場監理工作需要,藍理機構應為現場監理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
6.5.2 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以及災害應急預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6.5.3 監理機構編制的監理規劃應包括安全監理方案,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監理機構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應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承包人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
6.5.4 監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並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6.5.5 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的施工安全監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督促承包人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督承包人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檢查承包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2 定期和不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情況。
3 定期和不定期巡視檢查承包人的用電安全、消防措施、危險品管理和場內交通管理等情況。
4 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等手續。
5 檢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對洪水、暴雨、台風等自然災害的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6 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7 督促承包人進行安全自查工作,並對承包人自查情況進行檢查。
8 參加發包人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9 檢查災害應急救助物資和器材的配備情況。
10 檢查承包人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5.6 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安全隱患時,應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時,可按6.3.5條指示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6.5.7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監理機構應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配合安全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工作,監督承包人按調查處理意見處理安全事故。
6.5.8 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將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專款專用。

⑤ 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工程監理單位在設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⑥ 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風險有哪些


2、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我國開辦最早的職業保險險種之一,也是目前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較快的主要險種。但相較於國外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發展,依舊顯得較為緩慢,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


政策發展歷程


1995年5月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合作出台了全國最早的《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條款》草案,推出了首個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品種。

1999年

建設部下發《關於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的工作通知》開始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城市試點。

2000年8月

深圳市在全國率先施行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其保險對象為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的所有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2003年11月

建設部發布《關於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2017年9月

天津市政府發布《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提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推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2017年9月

上海市政府發布《關於促進本市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提出強化建築師執業資格管理,引入風險管控和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積極引導施工期間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設計責任險。

2018年1月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處印發《2018年全省勘察設計與抗震防災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積極推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提高參保率。


險種功能作用


國內經濟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各項基礎設施建設需求增大,工程項目規模與投入持續增漲,相應的工程設計風險也與之俱增。一旦出現因工程設計責任導致的事故損失,僅憑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設計方賠償方案,遠無法彌補業主方受到的高額經濟損失,此外,客觀上設計公司也沒有足夠的經濟賠償能力。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的出現,一方面使得工程設計方的賠償能力得到保障,有助於完善建築市場中不同責任主體之間的風險分擔及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過保險公司的審查,信譽好、設計質量可靠、設計水平高的設計單位才可能獲得投保資格,這既降低了可能出現的設計風險,又提高了工程項目設計的入口門檻,避免低價設計中標帶來的工程質量隱患。

⑦ 建築工程監理安全要注意哪些

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2.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3.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4.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准要求,並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5.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並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⑧ 工程監理企業對施工安全承擔什麼責任

1、主要看監理單位是否盡到了監理義務,如果盡到了監理義務施工單位自行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否則承擔責任。2、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公司按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責任。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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