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具體指哪些
依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責任如下:
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4、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1)工程監理的責任主體是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貳』 建設工程監理職責是什麼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叄』 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工程監理的責任主體是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的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肆』 建設工程中的五方責任主體是什麼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2014年8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質〔2014〕124號印發《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網路-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
『伍』 工程監理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已逐步取消強制監理,並著手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築師負責制、探索「監理+保險」的多元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軌國際、創新發展的同時,工程監理也應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蘇州即將實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並舉強化了監理的工作地位,傳遞了積極的行業信號,另一方面也啟示監理行業:只有順應變革,才能迎來機遇;只有創新求變,才不會被替代。
『陸』 工程監理單位是不是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
是的。
建質[2014]124號文《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明確指出: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上述五方都是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而代表單位來負責的上述的項目負責人,建設部是通過文件形式加強對個人的追責力度。
『柒』 工程監理應承擔哪些監理責任 劉治棟 土木工程網
建設部建市函6號文關於組織開展工程監理調研的通知,將「工程監理應承擔哪些監理責任及責任界定」列入調研課題之一,我們認為非常符合當前我國的工程監理實際。我公司根據省建設廳的通知及市建管辦的布置,組織了總監研討(調研),研討中,大家結合法律、法規、管理規定以及工程監理實踐作了積極的發言。通過調研與研討,進一步促使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人們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明白人,提高防範監理責任的認識,增強規避風險的能力。
一、工程監理應承擔哪些監理責任
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概括為「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以上主要工作內容可以看出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各主體質量責任和義務中都體現了監理與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三大主體之間有著直接、廣泛和深刻的聯系。GF-2000-020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標准條件中對監理人的義務、權利、責任作出了規范的條款。綜觀這些規定,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中承擔的責任從性質上劃分為故意行為責任,不作為責任,作為不當責任和不承擔責任四種,從責任的過程可分為市場行為責任和監理工作過程責任,從責任的後果可分為法律責任,合同責任和一般工作責任。由於責任是與權利、義務和委託監理范圍相對應,因此又有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從責任定位可分成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及連帶責任。最關鍵的責任劃分,還應該從其性質上入手。
所謂故意行為責任,即主觀意識及行為上不履行與責任對應的義務而承擔其產生的後果。
所謂不作為責任,即通常所說的失職責任。質量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指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GF—2000—0202《建設工程委託
監理合同》標准條件第五條指出:「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很顯然,由於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的是社會化、專業化的智能服務,若監理單位的管理水平低和對服務工程的資源配置不力,以總監為代表的監理機構的執業綜合素質差,就難以規避不作為的責任。這種責任也是責任按性質劃分的最突出一類。
作為不當責任,即通常所說的過失責任。這類責任主要發生在從事項目監理工程的監理工程師身上,與不作為責任不同的是,監理工作者有時在勤奮工作狀態下也會發生作為不當的責任。例如監理工程師發出錯誤的指令造成工程質量降低,工期拖延,費用增加引起索賠。
又例如監理工程師在向業主服務過程中的錯誤判斷,造成自己或業主的決策失誤等。
所謂不承擔責任,即免責問題。不承擔責任包含二個方面,一是合同免責,一是社會責任免責。
二、對責任的界定
首先,責任與權力、義務對應,責任與監理人所處位置關系密切,有的總監認為當前在監理工作實踐中我們監理工作者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遇到素質差的施工隊伍,還是教練員,怎麼界定工程監理的責任大小?
其次,我國現行的工程監理主要在於施工階段,責任的發生也在這一階段。工程監理的效果及責任不僅取決於監理人自身的素質與能力,還涉及其它主體的素質與行為,工程建設環境,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技術裝備、資源配置、建築工程所採用的工藝以及業主實際委託給監理的工作內容等等。怎麼界定工程監理責任的大小?
還有工程監理工作通常所指三控制一管理一協調,其對象就是服務載體工程質量,當前監理人除了自身應遵守的市場行為規定外,又與其他主體市場行為有著連帶關系,怎麼界定監理的責任的大小?
安全問題:一般指二個方面,即與工程質量相關的建築工程結構安全與施工過程相關的安全施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涉及到了與建築工程質量與質量相關的結構安全,並沒有界定安全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監理應承擔的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責任?
因此,對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一個十分復雜問題,從理論上弄清,從法規及管理規定上界定,可以說是一個系統工程,結合我國國情對工程監理責任大致可以這樣界定。第一,對故意行為性質的責任,依據其責任後果,承擔法律刑事責任、法律經濟責任,責任的定位可能是直接責任也可能是間接責任,其責任的大小以法律為准繩,以合同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來判定。
第二,對不作為性質的責任,依據其責任後果,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和經濟法律責任,或者行政處罰,這類責任主要體現在監理人的間接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第三,對作為不當責任,監理人因為不對建築工程產品的形成直接操作,依據其服務性質,主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這里特別需指出的,監理人員經常提到對施工隊伍嚴格監理、熱情幫助,有關監理的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已講得很透,因此工程監理可以像運動員兼裁判
員,但千萬不能盲目充當「教練員」。
上述三類性質的責任包含了監理人的市場行為職責和監理工作職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行業的一本管理與技術相結合的規范,對監理人的職責及與職責相關的工作都作出了具體規范的要求。
三、關於工程監理的免責問題
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從1988年起參照國際建設工程咨詢服務、工程項目管理慣例、結合我國的特點開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誕生的監理單位屬於建設領域的服務行業。國際上的這類服務業對象可以是建
設單位,也可以是建築企業,但同一機構不得在同一項目上為雙方服務,其存在須以客戶的充分信賴為基礎,因此,除了具備必要的業務條件,還必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因此它受聘於業主,同時受制於行業自律。我國的工程監理受聘於業主,為業主提供服務,同時受政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受聘於業主,有委託權力、義務與責任,這種責任並不是無限責任。
我國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按法規的規定可簡稱為三控制一管理一協調,現實的工程監理除上述內容外,監理的工程只要其他主體有市場不規范行為,出現施工安全問題時,很自然要查監理人干什麼去了?至少也是監督不力。現在工程監理不僅是三控制一管理一協調,還
要管市場、管施工安全,因此總監們急呼,誰委託了我們的權力?監理人的責任與權力失衡現象的提出,並不是監理人要這份權力,而是要求責權對等,不屬於權力范圍內的責任事件,應給予工程監理的免責,現舉二點說明:
第一,業主是否遵守工程開工前的基本建設手續,業主不會在委託工程監理合同中委託監理人來監督他,國家的法令法規規定的是業主的責任和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工程監理在受聘於業主後,應該為業主當好參謀,也是執行合同的義務,只要工程監理沒有在規避
工程開工的前手續問題上的瞎參謀,工程監理就應該免責。
第二,關於施工安全問題,總監們研討中,講到控制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質量我們心中有底,控制承包商的施工安全,我們防不勝防。例××工地塔吊倒塌事故:施工單位安裝前,監理機構書面通知施工方(並抄送業主)要求及時向市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科申請報裝報驗。經申請同意後施工方組織塔吊生產廠家、施工單位的技術員、安全員到場監控下將塔吊安裝基本到位。使用前監理機構又先後三次以監理通知,例會紀要要求施工方必須經市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科檢驗並核發准用證後才能使用,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然而在2001年11
月6日中午,參建各方均已下班的午餐時刻,施工方在事先未通知業主、監理的情況下,自行將塔吊升節,由於出現突然斷電及操作人員處置不當,造成塔吊倒塌事故。事故調查中對監理機構的監理日誌、監理通知,例會紀要等原始資料進行了檢查,認為監理工作嚴格認真,使調查組在認定監理方應負的責任時感到為難。經過對監理的說服工作,希望監理也承擔一定責任,為了顧全大局監理機構不得已承認了。如果有關管理規定具體些,就可能出現免責的情況,就不會出現這樣的結論。
『捌』 工程建設監理的( )是監理單位. A. 行為主體 B. 行為客體C. 對象 D. 責任主體
單選還是多選。單選應該為A,多選可加上D
『玖』 工程監理的職責
1、 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范圍
(1)職責
a、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b、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c、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d、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e、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f、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h、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i、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j、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k、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l、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m、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n、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有關事宜。
(2)職權
a、 有權對本監理部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提出獎勵,做出處罰意見。
b、 有權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及《工程暫停令》。
2、 專業監理工程師職權范圍
(1)職責
a、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b、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c、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d、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e、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f、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g、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h、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i、 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j、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k、 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有關事宜。
(2)職權
a、 有權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拒絕簽認。
b、 有權對不合格的工序及隱蔽工程拒絕簽認。
c、 有權對承包單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
3、 監理員職權范圍
(1)職責
a、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b、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c、 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得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並簽署原始憑證;
d、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准,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e、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f、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g、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有關事宜。
(2)職權
a、在旁站監理工作中,發現問題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b、 有權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材料質量。
『拾』 工程監理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