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圍腳手架未達到施工樓層高度怎麼下監理通知
通知單有標準的表格,按表格填寫就可以。
1、使用安全文明類通知單。
2、指出外圍腳手架未達到施工樓層高度,不符合規范要求,規范要求外圍腳手架高度要超過操作面1.5米以上。
3、要求(通知)施工單位為確保施工安全,暫緩樓層的施工,立即安排搭設腳手架的專業人員搭設腳手架。
4、搭設完畢,驗收合格後再進行樓層的施工。
5、寫上填寫監理通知單回復單的時間。
2. 監理通知單應該怎麼寫要求施工單位在腳手架上滿鋪竹排,應該怎麼在監理通知單上寫
至:某某工程施工項目部
事由:腳手架未按規范要求鋪設
內容:經監理檢查發現,你項目部正在施工的某號樓外牆腳手架墊板鋪設中,未按規范要求施工。現責令你項目部立即停止違規操作,作出整改,整改後以監理通知回復單型式回復監理單位,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否則責任自負。
簽字
年月日
3. 外腳手架懸挑層數和方案不符,監理怎麼發通知單
懸挑外架每次不能超過20m,如果沒超過和方案不一致,也沒多大問題,如果超過了就要施工方整改。
致:***地塊項目部 抄送:***監理公司
事由:關於*棟懸挑外影響安全生產的事宜
內容:
據我司對項目現場施工的例行檢查發現*棟懸挑外腳手架施工層數與其方案不一致,且現已超過規范要求20m,嚴重影響受力形式,對安全生產造成重大危害隱患,特此通知,望貴部即日整改到位。
此函
盼復 **監理公司
日期:
4. 我是一名監理,想給施工單位發一個有關腳手架安全隱患的監理通知單,能告訴我怎麼寫嗎,最好是樣本,謝謝
監理工程師通知書(全國是統一的表式)
------施工單位:
經現場檢查。發現你方什麼位置的架手腳存在著什麼問題
1
2
請接到通知後,立即進行整改,並將整改後的意見通知我監理方,我方將進行復查。
在沒有得到我方同意的情況下,停止使用該腳手架。
。。。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
單位:
年,月日
5. 最近連連降雨,總監要我下一份雨季施工監理通知單。主要是針對腳手架和塔吊,同時針對工人人身安全的監理
腳手架我就不太懂了!塔吊我只知道塔吊基礎不能積水,並有良好的排水溝渠,各標節螺栓是否有松綉,線路是否有管套和緊扎附著!
6. 組合腳手架底部未拉結監理通知單怎樣下
寫明原因,整改日期,和處罰金額。
7. 卸料鋼鋼平台若未監理驗收擅自使用,監理怎麼下發通知單
建築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的建築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五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和實施制度,保證方案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可靠性,並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
第二章 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的范圍
第六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臨時用電設備在5台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方案。
(一) 土石方開挖工程
1、 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2、 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 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護工程
1、 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2、 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採取人工降低水位,且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採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 搭設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設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結構可連接的。
3、 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承重支撐系統工程。
(五) 腳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 附著升降腳手架;
3、 懸挑式腳手架;
4、 高處作業吊籃;
5、 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
6、 新型及異型腳手架。
(六) 起重吊裝工程
1、 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 採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的工程。
(七) 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
1、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頂升;
2、 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拆卸;
3、 物料提升機的安裝、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2、 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 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 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
3、 鋼結構及網架工程;
4、 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頂管施工及水下作業工程;
6、 水上樁基工程;
7、 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8、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
第七條 下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由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開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 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或地下管線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3、 可能影響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溝、槽)的開挖、支護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1) 搭設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大於15kN/m2的;
(3) 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3、 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以上。
(三) 腳手架工程
1、 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腳手架;
2、 懸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 起重吊裝工程
1、 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結構吊裝工程。
(五)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拆卸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碼頭、橋梁、煙囪、水塔和高架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3、 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4、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景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2、 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
3、 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4、 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6、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編制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升降腳手架、建築幕牆、鋼結構等專業工程,應由專業承包單位負責編制。
第九條 除工程建設標准有明確規定外,專項方案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 編制依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的目錄或條文,以及施工組織(總)設計、勘察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名稱。
(三) 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 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 勞動力組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 計算書及相關圖紙、圖示。
第十條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設備、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
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需專家論證的,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還應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組織本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報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第十二條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等人員應由本人在專項方案審批表上簽名並註明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章 方案的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需專家論證審查的,專項方案審核通過後,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科研、大專院校和工程咨詢等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中同一單位的人員,不應超過半數;本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等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專家組的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 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
第十五條專家論證審查宜採用會審的方式。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 專家組成員;
(二) 方案編制人員;
(三)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四) 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 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六)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
(二) 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准,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工程專項方案的數學模型是否准確;
(三) 專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
專家組成員本人應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註明專業技術職稱,並對審查結論負責。
專家組論證報告應作為專項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論證報告對專項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還應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九條專家組認為專項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組織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建築工程管理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專項方案論證審查專家庫和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公示專家名單,為方案論證組織單位提供人員信息。
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其人員資格審查辦法、適用范圍、專家職責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專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經過審批的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訂的,應重新履行審核、論證、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方案實施前,應由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專項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專項方案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有關部門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要求立即整改。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的驗收制度。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需經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必須由施工單位組織,並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需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詳細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對需經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當地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存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掛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名稱、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監控責任人和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各級建築工程管理部門應將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為監督重點,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審核、論證、審批和實施專項方案的;
(三) 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