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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移交清單

發布時間:2021-08-14 08:22:39

『壹』 工程竣工後交接需要哪些內容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一、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應配合監理工程師作好下列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點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廣,如果不及時完成,將會直接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及投產使用。
做好收尾工程,必須摸清收尾工程項目,通過竣工前的預檢,作一次徹底的清查,按設計圖紙和合同要求,逐一對照,找出遺漏項目和修補工作,制定作業計劃,相互穿插施工。
2.竣工驗收資料的准備
竣工驗收資料和文件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從施工開始就應完整地積累和保管,竣工驗收時應經編目建檔。
3.竣工驗收的預驗收
竣工驗收的預驗收,是初步鑒定工程質量,避免竣工進程拖延,保證項目順利投產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過預驗收,可及時發現遺留問題,事先予以返修、補修。
二、竣工驗收的依據
竣工驗收依據主要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綱要、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設備技術說明書,招標投標文件和工程合同,圖紙會審記錄、設計修改簽證和技術核定單,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標准及規范,協作配合協議,以及施工單位提供的有關質量保證文件和技術資料等。工程項目的規模、工藝流程、工藝管線、生產設備、土地使用、建築結構、建築面積、內外裝修、質量標准等,必須與上述文件、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一致。
三、竣工驗收的標准
由於建設工程項目門類很多,要求各異,因此必須有相應竣工驗收標准,以資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梁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築安裝工程等的驗收標准。
1.土建工程驗收標准
凡生產性工程、輔助公用設施及生活設施按照設計圖紙、技術說明書、驗收規范進行驗收,工程質量符合各項要求,在工程內容上按規定全部施工完畢,不留尾巴。即對生產性工程要求室內全部做完,室外明溝勒腳、踏步斜道全部做,內外粉刷完畢;建築物、構築物周圍2m以內場地平整、障礙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暢通。對生活設施和職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還要求水通、電通、道路通。
2.安裝工程驗收標准
按照設計要求的施工項目內容、技術質量要求及驗收規范的規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質保量施工完畢,不留尾巴。即工藝、燃料、熱力等各種管道已做好清洗、試壓、吹掃、油漆、保溫等工作,各項設備、電氣、空調、儀表、通訊等工程項目全部安裝結束,經過單機、聯動無負穡及投料試車,全部符合安裝技術的質量要求,具備形成設計能力的條件。
3.人防工程驗收標准
凡有人防工程或結合建設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人防工程的有關規定,並要求:按工程等級安裝好防護密閉門;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閉門外的部位增設防護門進、排風等孔口,設備安裝完畢。目前沒有設備的,做好基礎和預埋件,具備有設備以後即能安裝的條件;應做到內部粉飾完工;內部照明設備安裝完畢,並可通電;工程無漏水,回填土結束;通道暢通等。
4.大型管道工程驗收標准
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鑄鐵管和鋼管)按照設計內容、設計要求、施工規格、驗收規范全部(或分段)按質量敷設施工完畢和竣工,泵驗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達到合格,管道內部垃圾要清除,輸油管道、自來水管道還要經過清洗和消毒,輸氣管道還要經過通氣換氣。在施工前,對管道材質用防腐層(內壁及外壁)要根據規定標准進行驗收,鋼管要注意焊接質量,並加以評定和驗收。對設計中選定的閘閥產品質量要慎重檢驗。地下管道施工後,對覆地要求分層夯實,確保道路質量。
更新改造項目和大修理項目,可以參照國家標准或有關標准,根據工程性質,結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適用的竣工驗收的具體標准。
四、竣工驗收的范圍
凡列入固定資產計劃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所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不論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性質,都要經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並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帳手續。
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剩餘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產量,不能因此而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有些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可縮小規模,報主管部門(公司)批准後,對已完的工程和設備,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五、竣工驗收的條件
1.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條件者,可報請竣工驗收
(1)生產性工程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能滿足生產要求。例如,生產、科研類建設項目、土建、給水排水、暖氣通風、工藝管線等工程和屬於廠房組成部分的生活間、控制室、操作室、煙囪、設備基礎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關工藝或科研設備也已安裝完畢。
(2)主要工藝設備已安裝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符合要求,已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中所規定的產品。
(3)生產性建設項目中的職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以及生產准備工作,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4)非生產性建設的項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築附屬的給水排水、採暖通風、電氣、煤氣及電梯已安裝完畢,室外的各管線已施工完畢,可以向用戶供水、供電、供暖氣、供煤氣,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如因建設條件和施工順序所限,正式熱源、水源、電源沒有建成,則須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採取臨時措施解決,使之達到使用要求,這樣也可報竣工提請驗收。
2.工程項目達到下列條件者,也可報請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包括單項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但實際上有少數非主要設備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或工程雖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完,但對投產、使用影響不大,也可報請竣工驗收。例如:非生產性項目中的房屋已經建成,電梯未到貨或晚到貨,因而不難安裝,或雖已安裝但不能同時交付使用;又如住宅小區中房屋及室外管線均已竣工,但個別的市政設施沒有配套完成,允許房屋建築施工企業將承建的建設項目報請竣工驗收。
這類項目在驗收時,要將所缺設備、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項目清單,註明原因,報監理工程師以確定解決的辦法。當這些設備、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裝完或修建完時,仍按前述辦法報請驗收。
3.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施工企業不能報請監理工程師作竣工驗收
(1)生產、科研性建設項目,因工藝或科研設備、工藝管道尚未安裝,地面和主要裝修未完成者。
(2)生產、科研性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已經完成,但附屬配套工程未完成影響投產使用。如:主廠房已經完成,但生活間、控制室、操作間尚未完成;車間、鍋爐房工程已經完成,但煙囪尚未完成等。
(3)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房屋建築已經竣工,但由本施工企業承擔的室外管線沒有完成,鍋爐房、變電室、冷凍機房等配套工程的設備安裝尚未完成,不具備使用條件。
(4)各類工程的最後一道噴漿、表面油漆活未做。
(5)房屋建築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業臨時佔用,尚未完全騰出。
(6)房屋建築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圍的環境未清掃,仍有建築垃圾。
六、竣工驗收的程序
竣工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牽頭,項目經理配合進行。
1.施工單位作竣工預驗
施工單位竣工預驗是指工程項目完工後要求監理工程師驗收前由施工單位自行組織的內部模擬驗收,內部預驗是順利通過正式驗收可靠保證,為了不致使驗收工作遇到麻煩,最好邀請監理工程師參加。
預驗工作一般可視工程重要程度及工程情況,分層次進行。通常有下述三層次:
(1)基層施工單位自驗。基層施工單位,由施工隊長組織施工隊約有關職能人員,對擬報竣工工程的情況和條件,根據施工圖要求、合同規定和驗收標准,進行檢查驗收。主要包括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工程資料是否齊全,工程完成情況是否符合施工圖及使用要求等。若有不足之處,及時組織力量,限期修理完成。
(2)項目經理組織自驗。項目經理部根據施工隊的報告,由項目經理組織生產、技術、質量、預算等部門進行自檢,自檢內容及要求參照前條。經嚴格檢驗並確認符合施工圖設計要求,達到竣工標准後,可填報竣工驗收通知單。
(3)公司級預驗。根據項目經理部的申請,竣工工程可視其重要程度和性質,由公司組織檢查驗收,也可分部門(生產、技術、質量)分別檢查預驗,並進行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提出修補措施,由施工隊定期完成,再進行檢查,以決定是否提請正式驗收。
2.施工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報告
施工單位決定正式提請驗收後應向監理單位送交驗收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收到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參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驗收標准等進行仔細的審查。
3.根據申請報告作現場初驗
監理工程師審查完驗收申請報告後,若認為可以進行驗收,則應由監理人員組成驗收班子對竣工的工程項目進行初驗,在初驗申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或以備忘錄的形式告訴施工單位,並令其按有關的質量要求進行修理甚至返工。
4.由監理工程師牽頭,組織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正式驗收
在監理工程師初驗合格的基礎上,便可由監理工程師牽頭,組織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加,"在規定時司內進行正式驗收。
5.竣工驗收的步驟
竣工驗收一般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1)單項工程驗收。是指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且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在此條件下進行的正式驗收。
由幾個建築安裝企業負責施工的單項工程,當其中某一個企業所負責的部分已按設計完成,也可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交工時應請總包施工單位參加,以免相互耽誤時司。例如:自來水廠的進水口工程,其中鋼筋混凝土沉箱和水下頂管是基礎公司承擔施工的,泵房土建則由建築公司承擔,建築公司是總包單位,基礎公司是分包單位,基礎公司負責的單體施工完畢後,即可辦理竣工驗收交接手續,請總包單位(建築公司)參加。
對於建成的住宅可分幢進行正式驗收。例如:一個住宅基地一部分住宅己按設計要求內容全部建成,另一部分還未建成,可將建成具備居住條件的住宅進行正式驗收,以便及早交付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2)全部驗收。是指整個建設項目己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准,施工單位預驗通過,監理工程師初驗認可,由監理工程師組織以建設單位為主,有設計、施工等單位參加的正式驗收。在整個項目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過的單項工程,可以不再進行正式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驗收單作為全部工程驗收的附件而加以說明。
1)項目經理介紹工程施工情況、自檢情況以及竣工情況,出示竣工資料(竣工圖和各項原始資料及記錄)。
2)監理工程師通報工程監理中的主要內容,發表竣工驗收的意見。
3)業主根據在竣工項目目測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合同規定對施工單位提出限期處理的意見。
4)暫時休會,由質檢部門會同業主及監理工程師討論工程正式驗收是否合格。
5)復會,由監理工程師宣布驗收結果,質監蛄人員宣布工程項目質量等級。
(3)辦理竣工驗收簽證書
竣工驗收簽證書必須有三方的簽字方生效

『貳』 工程竣工移交單

工 程 竣 工 移 交 書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
使用單位
移交內容說明:
(1)附

本工程已於 2011年 04月 22日通過了建設單位的驗收,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現於2011 年 04月22日由(移交單位)移交給
(接受單位)。
本證書一式 貳份,相關單位簽署蓋章後生效。

施工單位:

移交人:
建設單位:

接收人:

『叄』 綠化工程移交協議書

給你發個示例:

BF—2004—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 包方:

承 包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 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 承包范圍:

2.2 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 本合同條款
(3) 中標通知書
(4) 投標書及其附件
(5) 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 圖紙
(7) 工程量清單
(8)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准及規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准、規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DB11/T212—2003)、《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准》(DB11/T213—2003)、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准、規范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准及規范規定為准。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 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 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 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3) 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8) 其他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 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 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 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 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准: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人、監理方應承認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准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准: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綠化種植工程:
(3) 噴泉、噴灌工程:
(4) 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准。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 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苗木材
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
時間 送達
地點 備注

合計總價:

『肆』 綠化工程竣工後需要准備或者提交的資料都有些什麼

1、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確切的講應該叫「承接查驗」。具體有如下: 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物業管理企業於業主入住之前,對物業進行承接查驗。在條件具備或物業管理企業早期介入充分、准備充足時,物業的承接查驗也可以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查驗之後將發現的問題提交建設單位處理,然後同建設單位進行物業移交並辦理移交手續。物業的承接、查驗工作流程如下: 物業建成通過竣工綜合驗收 物業管理企業組織人員進行承接查驗 對查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物業移交一、准備工作 (一)人員准備 物業的承接查驗是一項技術難度高、專業性強、對日後的管理有較大影響的專業技術性工作。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查驗前就應承接物業的類型、特點,與建設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各自確定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參加。 (二)計劃准備 物業管理企業制訂承接查驗實施方案,能夠讓承接查驗工作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 (1)與建設單位確定承接查驗的日期、進度安排; (2)要求建設單位在承接查驗之前提供移交物業詳細清單、建築圖紙、相關單項或綜合驗收證明材料; (3)派出技術人員到物業現場了解情況,為承接查驗做好准備工作。 (三)資料准備 在物業的承接查驗中,應做必要的查驗記錄,在正式開展承接查驗工作之前,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資料准備工作,制訂查驗工作流程和記錄表格。 (1)工作流程一般有《物業承接查驗工作流程》、《物業查驗的內容及方法》、《承接查驗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流程》等; (2)承接查驗的常用記錄表格有《工作聯絡登記表》、《物業承接查驗記錄表》、《物業工程質量問題統計表》等。 (四)設備、工具准備 在物業承接查驗中要採取一些必要的檢驗方法來查驗承接物業的質量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准備好所需要的檢驗設備和工具。 二、物業查驗的主要內容與方式 (一)物業查驗的主要內容 1、物業資料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物業管理企業應接收查驗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2、物業共用部位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查驗。主要內容包括: (1)主體結構及外牆、屋面; (2)共用部位樓面、地面、內牆面、天花、門窗; (3)公共衛生間、陽台; (4)公共走廊、樓道及其扶手、護欄等。 3、共用設施設備 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種類繁多,各種物業配置的設備不盡相同,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主要內容有:低壓配電設施,柴油發電機組,電氣照明,插座裝置,防雷與接地,給水排水、電梯,消防水系統,通信網路系統,火災報警及消防聯運系統,排煙送風系統,安全防範系統,採暖和空調等。 4、園林綠化工程 園林綠化分為園林植物和園林建築。物業的園林植物一般有花卉、樹木、草坪、綠(花)籬、花壇等,無林建築主要有小品、花架、園廊等。這些均是園林綠化的查驗內容。 5、其他公共配套設施 物業其他公共配套設施查驗的主要內容有:物業大門、值班崗亭、圍牆、道路、廣場、社區活動中心(會所)、停車場(庫、棚)、游泳池、運動場地、物業標識、垃圾屋及中轉站、休閑娛樂設施、信報箱等。 2、答:設售貨亭的做法不妥當,在小區公共區域設置盈利性售貨亭需經過小區業主大會同意。該售貨亭顯然沒經過業主大會同意,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立即清澈售貨亭。 住宅小區內的中心花園草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所取得的租金應扣除物業管理費後全部劃入公共維修資金。

『伍』 如何組織單位綠化工程驗收

依據《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通知建標[199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設行業標准制訂、修訂項目計劃(建設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3]285號)要求進行驗收。

為了對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全過程實施工程監理和質量控制,提高城市綠化種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綠化景觀,節約綠化建設資金,確保城市綠化工程施工質量,創建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於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風景林地、城市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施工及驗收。為綠化工程配套的構築物和市政設施工程,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綠化工程竣工驗收移交清單擴展閱讀

城市綠化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施工。施工人員應掌握設計意圖,進行工程准備。

施工前,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人員應按設計圖進行現場核對。當有不符之處時,應提交設計單位作變更設計。根據綠化設計耍求,選定的種植材料應符合其產品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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