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質量檢測鑒定報告為什麼不能單方自行委託
一般原告一方在起訴前會自行委託質量鑒定機構對建築的質量進行鑒定,並在起訴時將鑒定報告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明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的證據。 這種鑒定報告存在一個先天的缺陷就是:提交鑒定報告作為證據的一方很難向法庭准確地毫無置疑地說明該鑒定報告所有需要的樣本均取材於案件中需要檢測鑒定的房屋。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一旦對鑒定報告提出諸如上述情況的質疑,那麼法院就需要重新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因此,單方自行委託鑒定一般是在原告起訴前因無法判斷是否真的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先確認一下再決定起訴時才發生的。這樣一來原告一方就需要先繳納一筆鑒定費。這筆鑒定費除非事先雙方合同約定否則是無法在訴訟中向對方追討的。但是,如果已經可以初步判斷明顯屬於質量問題,那麼原告可以直接在起訴之後再委託法院進行鑒定。這樣一般只做一次鑒定就可以了,並且該筆鑒定費可以根據訴訟的情況由法院來確定誰來支付。
㈡ 單方委託的司法鑒定結論,對方不認可的怎麼辦
如果對方不認可,對方是有權申請重新鑒定的。又不認可,又不申請重新鑒定,法院還是會採納你這份鑒定報告的。
㈢ 單方面做房屋質量鑒定是否有效
上一個回答解決的是如果訴訟中申請鑒定,法院選擇鑒定機構的流程。
如果在訴訟前單方委託的鑒定,可以作為一方的證據提交,當然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對方如果不認可,而且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㈣ 單方委託司法鑒定是否有效,法律如何確定
進行司法鑒定時,應該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如果單方委託的,另一方可以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鑒定結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鑒定的申請,首先要看該鑒定是法院委託或當事人自行委託。由於當事人單方委託所作的鑒定意見相對於法院委託所作的鑒定意見,可靠性差,所以法律放寬了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予准許。
(4)單方委託對工程質量鑒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㈤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
由委託方承擔。
比如施工單位和甲方產生了爭議,這個爭議是對工程質量,還是對已有的檢測報告。如果是對工程質量,那委託一傢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即可。費用按照情況一般是甲方付,因為必然是你甲方對我產生質疑,你要求檢測的。如果是對檢測報告有異議,那除了費用外還有一點,必須去所在地的高一級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仲裁權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了。
㈥ 單方委託鑒定的結論能否成為定案依據
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都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㈦ 在民事訴訟前,原告單方委託鑒定,被告對該鑒定結論存在異議,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法院是夠應該允許
一般不予允許,但是如果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合理,法院也是會允許的,關鍵要看主審法官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