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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

發布時間:2021-08-14 09:59:34

Ⅰ 工程施工質量事故處理工作包括哪些

1、凡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不論何種原因(包括勘察、設計、材料、違反基建程序、施工方法和違章作業等),均應填寫質量事故報表並在事故發生後2日內上報建設公司工程部(口頭報告應在1日內)。對事故上報不及時或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一般質量事故應在每月質量報表上報時向建設公司工程部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重大質量事故發生時應分階段上報,在發生事故的24小時內應書面通知建設公司工程部,並由建設公司組織調查、分析和處理。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1)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擴展閱讀

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一、工程施工質量事故處理依據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二、工程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1、事故調查

2、事故原因分析

3、制訂事故處理方案

4、事故處理

5、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Ⅱ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是哪些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准:
(1)一般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Ⅲ 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哪幾類

1、首先要鑒定是否存在缺陷;
2、如果能夠證明存在缺陷則既可以向生產者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索賠;
3、如果不存在缺陷,只是存在瑕疵,則可以要求退換貨等;
4、可以維權的途徑:消協、工商局、法院等。

Ⅳ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

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4)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擴展閱讀:

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

Ⅳ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是什麼

工程質量是一項工程最為核心的內容,如果施工單位難以保證一項工程的質量符合國家的相關標准,即使最終提前完成了工程的建造也也存在很大的隱患。如果發生了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的責任就更大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1]

二、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在我國都有相關的規定。對於工程質量事故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工程事故分成不同的類別,對於不同的類別也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一般來說事故等級越高相應的措施就越嚴厲。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延伸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什麼是工程質量保證金?
工程質量安全等級劃分

Ⅵ 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分類,以及規范中如何分類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6)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擴展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准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Ⅶ 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

⑵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7)工程質量事故分類及處罰措施擴展閱讀

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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