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工驗收日期是工程完工後多少天
15天內
⑵ 如何確定工程竣工日期
⑶ 「收到工程結算文件須在28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認可,一方要求付款,應予支持"。
此項規定出自建設部第107號令,《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已經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設部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⑷ 關於工程驗收報告時間和竣工時間的問題
按實際竣工時間為准
⑸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程驗收期限
「竣工驗收日期」是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設計、監理、施工等聯合驗收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中的這個日期。竣工日期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對施工單位的公平,因為竣工日期與保修期有關,為了防止由於建設單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⑹ 工程竣工驗收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這個一般都要在合同中體現,應該問你們的技術人員,保守估計工程應該在多久施完工;如果甲方工程很急的話那就要看你們的實力了;驗收時間可以根據雙方來商定的。
⑺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這位伙計你的理解還是有問題啊。而且你認可的回答也是錯誤的。
二建教材我沒看過。根據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為竣工日期,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建築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中規定第十四條:以通過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的時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由監理方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申請,並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方組織正式竣工驗收。正式驗收要叫齊五大主體代表,還必須要請質監站監督驗收程序。也就是說從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到正式驗收,快則兩三天,慢則一個星期。驗收合格時間與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怎麼可能是同一個時間呢。如果乙方把關系處的比較好,甲方對工期要求又不是那麼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獎罰問題,那竣工時間怎麼填還是很好達成一致,讓各方都滿意的。
如果甲方對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確了工期獎罰條款,那這一條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這能差出很多的錢,不過對施工單位來說,能不罰款就算不賴了,至於獎勵那錢可不是好拿的。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拿到第三方鑒定,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視做工期順延。我理解應以委託鑒定時間為竣工時間。
至於答題,我幫人答的是以1月5日為竣工日期,應對乙方進行工期罰款。可我看網上的標准答案說是以28號為竣工日期,應予以工期獎勵。今年我要分夠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幾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訴。
⑻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怎麼確定
《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32.4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