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對土建現場施工質量的一些獎罰措施
給你一個比較全面的獎罰條例吧,不僅僅設計質量問題,還涉及進度、安全等各方面,比較全面的,具體內容如下:
為確保xxxx工程建設在施工管理與協調、工期目標、資源供應、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安全防護等方面的保證措施得以有效實施,實現工程建設的各項預定目標,特製定本獎罰條例。
一、總則
第1條 本條例適用於xxxx工程各參建方。
第2條 各工程總包單位對本項目分包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3條 未盡事宜及根據工程實際進展確需調整、補充的,由北京xxxx監理單位另行發文。
二、處罰細則
(一)工程管理方面
第1條 未經業主、監理認可,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擅自更換項目經理和管理人員或監理、業主提出該人員工作不力而不及時撤換的,罰款1000元/次。
第2條 對未實行五圖一板制度的,罰款200元/次。
第3條 不按時參加工程協調會、專題例會及專項檢查者,罰款100元/次。未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擅自中途退場者,罰款100元/次。項目經理或主要負責人不參加及參加會議人員頻繁變動的,罰款50元/次。
第4條 對工程協調會、監理例會決定、議定的事項和明確要求未執行,罰款500元/項。
第5條 對專題會、臨時會安排的事宜、任務未按要求時限完成,罰款500元/次。對於未按會議紀要要求認真執行反饋,拖延工作的項目部,罰款100元/項。
第6條 對「監理通知」或業主要求未按要求時間反饋,或反饋內容不全面的,罰款200元/次;對未按反饋內容及時落實「監理通知」要求的單位,罰款500元/次。
第7條 對於監理單位未能及時下達監理通知、工作聯系單,從而造成施工單位拖延整改的,罰款500元/次。因拖延整改造成工程事故的,罰款1000元/次。
第8條 總包單位未按要求定期組織工程例會,罰款200元/次。
第9條 總包單位未及時協調解決分包提出的問題或不予理睬,分包單位之間或各單位與材料商之間未及時協調解決問題的責任方,罰款200元/次。
第10條 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對工程實施監理行為的,罰款200元/次。
第11條 對於業主以工作聯系單形式發出的指令未按期執行的,罰款1000-5000元/次。
第12條 值班未到位、未認真填寫值班記錄,罰款100元/次。
(二)工程質量方面
第13條 未按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罰款500元/次。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工藝要求施工的,罰款1000元/次,造成的費用增加由責任方自負。
第14條 對不編制技術交底、不認真及時進行技術質量交底的,罰款500元/次。
第15條 施工單位未進行單位及人員資質申報已進場施工的,罰款500元/次。
第16條 設備、材料、構配件未經報驗即在工程中使用的,罰款1000元/次。
第17條 對在本工程使用劣質或假冒材料的,一經發現罰款5000元/次。
第18條 本道工序施工後不進行自檢合格,給下道工序造成質量影響的,罰款200元/次。
第19條 施工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罰款2000元/次。
第20條 對總包或分包管理人員在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玩忽職守、工作不認真、弄虛作假、出現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罰款2000元/次。
第21條 隱蔽工程未經監理檢查驗收確認就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罰款2000元/次。
第22條 一次驗收合格率低於93%,罰款500元/次。
第23條 對總包或分包單位質檢人員不嚴格驗收,致使監理發出監理通知單的,罰款1000元/次。
第24 條 工程質量控制資料不及時向監理單位申報的,罰款500元/次。
第25條 對造成工程隱患、事故的責任方,罰款2000-10000元/次。
第26條 施工作業中將已損壞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用於工程實體上的,按每次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27條 不按技術交底、施工工藝標准、樣板標准進行操作施工的,按每次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施工作業中擅自改變工藝做法、技術交底,按每次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28條 總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交工作面或分包單位之間提交工作面不滿足要求或達不到質量標準的,罰款200元/次。
第29條 由於監理工程師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質量事故,罰款200元/人次。
第30條 在工程質量工作中,監理單位未能落實工程質量目標,未能履行監理職責,根據情況細節,罰款2000元/次。
(三)工程進度方面
第31條 總包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向監理單位編報滿足工期目標、科學合理的總控計劃、月進度計劃及周計劃、工、料、機動態月報的,罰款500元/次。
第32條 分包單位(含指定分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不按總包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時間向總包編報總控計劃、月進度計劃及周計劃的,罰款500元/次。
第33條 由於承包方原因造成進度計劃未完成的,罰款500元/次。
第34條 進度滯後而又不按業主、監理指令增加人力、物力、採取趕工措施的,罰款1000元/次。
第35條 材料、設備進場報驗不合格,需重新采購影響工期的,對采購單位罰款1000元/次。
第36條 總包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組織交接作業面,分包單位之間未按時移交作業面,而影響施工進度的,各罰款1000元/次。
第37條 總包單位未及時向分包單位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準點、基準線而影響施工的,罰款200元/次。
(四)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
第38條 各單位未按要求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或各項緊急預案的,罰款500元/次。經多次催促仍未編制或完成的,罰款1000元/次。
第39條 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的,除按事故管理辦法處理外,根據事故性質,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0元/次。
第40條 對業主、監理提出的安全文明整改要求未認真執行,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次。
第41條 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經發現後不立即進行整改,罰責任單位500元/次。
第42條 不開動火票、無人監護,電焊、氣焊,引起明火者罰款500元/次。
第43條 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的,罰款1000元/次。
第44條 施工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全的,按每次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45條 施工現場吸煙,按每人次罰款5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46條 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罰款500元/項。
第47條 酒後作業的,按每次10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48條 對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勸阻不聽的,按每次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49條 對在工地內隨地大小便,按每人次5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50條 隨意拋散施工料具、垃圾、雜物等,按每次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51條 作業完成後未將作業面清理干凈,按每次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52條 在建築上亂寫亂畫的,按每處5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53條 故意損壞現場安全文明設施的,按每次10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54條 施工作業中對已完工序或上道工序不注意成品保護,造成損壞的行為,按每人次100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已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55條 對由於非技術原因,純屬人為操作失誤造成損失或破壞的,罰款1000元/次。
第56條 對在施工現場打架斗毆、偷竊的,按每人次200元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出現群毆現象,對總包方處5000元/次的罰款,並將參加斗毆的雙方作業班組全部清理出場。
第57條 施工單位出現群體圍堵、爬塔等影響華貿城社會聲譽的行為,按每次10000元對責任方進行處罰,並進一步追究責任。
第58第 監理單位未能嚴格落實文明施工管理,罰款500元/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罰款5000元/次。
三、獎勵細則
第1條 對恪盡職守、對於工程質量認真負責的,視情況獎勵200-1000元/次。
第2條 對於及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發現、消除質量隱患,避免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獎勵200-1000元/次。
第3條 對按月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保質提前完成關鍵節點施工任務的,獎勵1000元/次。
第4條 對於提供在本工程中使用劣質、假冒材料信息或及時發現的獎勵500- 2000元/次。
第5條 對於本條例中未包括的,但保證促進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降低)協作配合良好的單位及個人,由業主、監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必要獎勵。
四、獎罰條例的執行
第1條 各參建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建築法、質量條例、xx市安全管理條例及現場施工管理規定,履行其合同義務,並承擔本獎罰條例責任。
第2條 本「獎罰條例」適用於xxxx項目所有參建單位,由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負責執行,並相互監督。
第3條 對責任方處罰或獎勵,由建設單位或現場監理部開具《處罰通知單或《獎勵通知單》在每周的監理例會上執行。同時在工地曝光台上對受處罰單位(或個人)進行曝光公布。
第4條 對責任方處罰罰款,由責任方在接到《處罰通知單》後三日內(逾期加倍處罰)將罰金交至xxxx公司xxxx部,以作為建設單位現場獎勵基金。拒不交納罰款的,在工程結算中將處於相應罰款額5倍的扣款。
第5條 本條例由xxxx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6條 本條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② 求《工程施工質量、工期控制獎罰管理辦法》
可按下列的編寫:
關於加強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結構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幕牆等涉及結構安全的部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管理除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外,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南京市建築工程局負責本市建築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各郊區、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所監督范圍內的建築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配備專業配套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委託項目管理公司),項目負責人應經法人任命,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六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項目部主要質量管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是本單位職工(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資關系,除退休人員外還應有社會保險關系),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應經法人任命。
第七條 一個項目經理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承擔一個項目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每一個工程項目配備至少一名專職質量檢查員,30層以上(含30層)或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應配備設備安裝的專職質量檢查員。
一個總監理工程師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承擔一個項目的建築結構工程監理工作。特殊情況確需同時承擔2個項目且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應設立總監代表,總監代表應與總監的資格相符。
第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人員數量和資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理員的配備數量應不少於監理工程師配備數量的1.5倍。
(二)監理工程師(指國家注冊或省建設廳發證的監理工程師,含總監和總監代表)的配備數量。
1、建築結構施工階段,每個項目不少於2名(3000m2以下的單體工程,不少於1名);
2、樁基施工階段,樁基設備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設備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計;
3、基礎、主體施工階段,建築面積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時按40000?O計;
4、成片住宅小區,除按第三項的面積要求配備外,還應符合每一標段不少於1名土建監理工程師,每三個標段不少於1名安裝監理工程師的要求。經濟適用房和工期低於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監理工程師配備數量應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
第九條 項目經理及總監理工程師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資格不得低於原資格,並經建設單位同意。同一項目變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需報質量監督站。
在結構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離崗,項目經理離崗須向總監理工程師書面報告,總監理工程師離崗須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離崗。
第十條 項目監理機構和施工單位的項目部均應配備完整的施工驗收規范和相關的技術標准。現場應配備回彈儀、激光測距儀、水準儀、經緯儀、電腦和列印機等檢測儀器、設備。儀器設備應建立台帳,定期檢定校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前應編制《建築結構工程質量施工專項方案》,包含模板及鋼筋的製作和安裝、混凝土的施工和養護、水電管預埋和敷設、鋼結構安裝和檢測、冬期施工、材料進場及實體結構質量檢查等內容,專項施工方案的技術和質量不得低於附件一《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要點》的要求,並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撐體系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制定平行檢驗方案。平行檢驗應在施工單位檢查的基礎上由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的自檢情況進行復核。平行檢驗的內容包括磚(砌塊)、鋼筋、模板、預拌混凝土坍落度、鋼筋保護層、混凝土強度、軸線尺寸、層高等,檢驗數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築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檢驗用表》執行。
第十三條 嚴格原材料進場報驗制度,所有原材料在進場驗收合格後(含外觀檢查)方可使用,並及時簽發原材料報驗手續,及時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資料》中的「原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報告匯總表」。
第十四條 鋼筋、水泥、磚(砌塊)、砂石等原材料進場後應分類堆放整齊,按批進行驗收。現場所有原材料均應設置標識牌,標識牌應標明進場時間和數量、材料名稱和規格型號、驗收人員、驗收結論(合格、不合格)。
砌體、混凝土等實體工程應按檢驗批進行驗收,在實體明顯部位設置標識,標明施工人員及日期、驗收情況(參加人員、時間、結論)。
第十五條 鋼筋、幕牆骨架等隱蔽工程,監理驗收符合要求並完善隱蔽工程簽字手續後,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登錄網站(市質監站網址:www.njzjz.com)通知質量監督站。
第十六條 地基處理和樁基工程檢測方案應在檢測前到質量監督站備案,未經備案的工程,不得驗收和隱蔽。
第十七條 樁基、地基基礎及主體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實體工作量全部完成、質量控制資料齊全。
二、監督抽檢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報告等質量問題已處理。
三、相關測量工作和監理單位平行檢驗己完成(如樁基的樁位、樁徑,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構件尺寸和空間尺寸等)。
四、主體應完成灰餅、陽角護角、外牆洞眼、抗裂網片、門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電管敷設和試穿線、試水等工作,樣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層以下不得分段驗收,二十層以上(含二十層)需分段驗收的,應事先向質量監督站報驗收計劃,但分段驗收不得超過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連體的樁基工程需分段驗收的應事先向質量監督站報驗收計劃,但不超過兩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連體或基坑開挖面積超過10000m2的樁基工程不超過三次。
十八條 質量監督站在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前應按照本規定附件三《建築結構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檢查表》的要求,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各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保證措施等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站應對建築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和質量措施及平行檢驗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平行檢驗結果不真實、弄虛作假的,予以監督抽檢。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中予以說明,作為優質結構評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及施工質量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不得進行優質結構、市優「金陵杯」的評選。質量監督站對實施過程中的不良行為應予以記錄並上網公示,情節嚴重需行政處罰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工程承包合同中應明確質量目標和合理的獎罰標准,獎罰應對等。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建築工程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要點
附件二 建築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檢驗用表
附件三 建築結構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檢查表
附件一:
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要點
一、建築工程基坑分層開挖的每層厚度不得大於1.5m。開挖中形成的臨時土體邊坡坡度不得大於1:1.5,否則應採取加固措施處理。
採用機械開挖基坑時,嚴禁碰撞工程樁,行走時不得出現擠土而造成工程樁的偏位。基坑周邊1?2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不得超載堆載。
二、模板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先設計出模板加工圖和模板拼裝圖,樓梯與剪力牆和樑柱節點等處的模板應有節點大樣圖;
2、優先採用定型鋼質大模板或組裝式模板,碗扣式和門式鋼架支撐。尺寸變化小且能多次重復使用的節點模板,應採用工具式(如預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構件(懸挑結構、跨度大於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撐體系應計算確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應有出廠合格證,木質膠合板最小厚度為16mm,竹質膠合板最小厚度為12mm,板材粘結劑應為溶劑型;
2、模板支撐系統應採用鋼管和型鋼等金屬支撐體系,壁厚不小於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於2.5套,側模不少於2套;當工期少於合理工期時,應增加模板的套數。
四、模板製作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應在木工車間製作,並進行試拼裝,符合要求後方可在現場安裝,嚴禁在作業面製作模板;
2、模板周邊應刨邊平直,接縫嚴密,接縫高低差不大於2mm,平整度不大於3mm;
3、現澆樓面高低差變化處(室外與室內,廚衛間與房間等)應採用方鋼製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門洞口採用?N30×3角鋼與鋼筋焊接的措施來保證高差處的邊角整齊;
4、剪力牆和梁的側模應採用定型限位措施,並採用間距為300~500mm的對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徑不小於12mm;當柱子截面大於600×600mm、梁的高度大於800mm及剪力牆等結構採用的對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圍內應使用雙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襯宜選用不小於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於50×50×3mm的方鋼管,間距不大於250mm;
6、底模支撐可通過計算確定,中間立桿間距不應大於800mm,邊支撐立桿與牆面間距不應大於300mm。當立桿支撐在回填土上時,應夯實並採用通長墊木,並保證排水暢通。
五、模板拆除應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應在強度達到規范要求(後澆帶兩側的梁底模應在後澆帶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後方可拆除;
2、梁、柱、牆側模板應在混凝土澆築後夏季不少於12小時、冬季不少於48小時後拆除。需提前拆除時應進行試拆模,在監理單位確認不影響混凝土外觀質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養及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監理單位應檢查模板的製作和試拼裝,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安裝;
2、每批模板拆除後應全數清理、保養並整修,經監理驗收符合要求後,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裝完畢後,監理應及時對模板的幾何尺寸、軸線、標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縫、清掃口及支撐體系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脫模劑應有出廠合格證,使用時不得污染鋼筋和影響混凝土的後期裝飾,禁止使用廢機油等替代產品。
七、鋼筋工程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盤圓鋼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擠壓,並不得外加工。因場地確有困難,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場外鋼筋加工,進場時應按批次驗收和復試,外觀及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規范要求。
2、鋼筋保護層應採用塑料或其他材料製作的專用墊塊,並應有合格證。不得使用現場製作的砂漿墊塊。雙層鋼筋網之間應採用鋼筋支架或定型專用支撐,鋼筋支架應安裝在墊塊上方。
八、鋼筋製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1、鋼筋施工前應具有翻樣圖、下料單和技術交底記錄等;
2、鋼筋綁扎應滿扎,扎絲規格不小於22#(鋼筋直徑大於18mm時不小於20#),扎絲頭向內;
3、樑柱側向墊塊間距不大於1m,且短邊每排不少於兩塊;樓面鋼筋墊塊間距,當鋼筋直徑小於等於10mm時,不大於500mm;鋼筋直徑大於φ10時,不大於700mm;
4、現澆板高低差處板面鋼筋必須斷開,並設置梁(或暗梁);
5、板面鋼筋與柱、剪力牆等豎向構件鋼筋交叉處必須加設防止豎向鋼筋位移的固定筋,並點焊牢固;
6、板面負彎矩鋼筋一端在樑上,一端在板中時,在樑上的彎鉤長度應滿足設計和規范規定的錨固要求;
7、牆體拉結筋和二次澆築的構造柱等構件的連接鋼筋應預埋。確有困難或漏埋需植筋的,應進行現場驗收和檢測,每層每種規格檢測數量不少於3根;
8、混凝土澆注前應架設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響樓面鋼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應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機物等雜質的含量應符合規范規定;
2、混凝土外加劑應有出廠合格證,外加劑使用前應進行復試和與水泥的適應性檢驗;
3、混凝土中摻用的粉煤灰應為一級粉煤灰(燒失量不應大於5%)。混凝土拌制時粉煤灰摻量不宜大於水泥用量的15%,否則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檢驗批對混凝土構件進行碳化檢測,檢測數量為構件總數的30%且不少於10個構件,當平均碳化深度大於2.5mm時,設計單位應從耐久性等方面提出處理意見。
十、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搗應專人負責;
2、樓面混凝土初凝前應派專人從節點(柱、剪力牆、樓梯等周邊)開始向中間用1.5~3.0m長的鋁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後用鐵抹收平壓實,再用木抹打平;終凝前在柱和剪力牆周邊用鐵抹壓成半光面;
3、混凝土養護應專人負責,定期保養;
4、同條件試塊應符合GB50204的要求。砌體結構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每一樓層應留置一組;混凝土結構同一混凝土強度等級,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應留置一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計。同條件試塊拆模後應放置在相應結構構件適當位置與結構構件進行相同條件養護;
5、現澆混凝土樓面應在模板側模的四角(定釘子)、板中間每隔6m設置板厚控制點(焊接短鋼筋或金屬管),並對板厚檢測。板厚檢測可採用在混凝土澆注前預埋薄壁金屬管或鑽孔測量。無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預埋的薄壁金屬管(直徑不小於φ20,比板厚長10mm),底部用塑料護套,與鋼筋網片點焊豎直固定,每個房間中間或每隔6m設置一點。鑽孔測量板厚按每檢驗批的10%構件且不少於5個構件(住宅每戶不少於1個構件),每個構件在中間及四角鑽孔測量。
十一、砌體所用材料應符合如下要求:
1、磚(砌塊)在裝卸和二次搬運時,嚴禁傾倒,保持邊角整齊;
2、磚(砌塊)應按批次進行驗收,外觀不得有嚴重的裂縫,缺棱掉角,幾何尺寸偏差應控制在2mm之內;
3、砌塊在現場的存放時間不少於15天;
4、砌築砂漿應採用中粗砂。
十二、砌體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砌體施工前應設置皮數桿,並按規定設置拉結筋,符合要求後方可砌築;
2、構造柱處的牆體馬牙槎(不大於300mm)先退後進,馬牙槎邊口應吊線砌築;構造柱邊貼雙面泡沫膠條,厚度不小於5mm;
3、填充牆砌至梁底或板底15日後方可塞方;
4、砌體砌築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牆孔洞、腳手眼等應採用半磚、防水砂漿二次堵砌,表面採用1:3防水砂漿粉嚴,小圓孔宜採用微膨脹水泥砂漿二次填塞密實,並及時辦理專項隱蔽驗收記錄。
十三、砌體觀感質量除符合規范標准要求外,並應達到以下要求:
1、牆面無斷磚或碎磚(砌塊);表面平整,灰縫均勻順直;
2、馬牙槎方正,上下順直。電管槽寬窄均勻,順直,砂漿填塞密實、平整;
3、圈樑、構造柱、板帶等混凝土密實,表面平整;
4、固定門、窗的預埋件位置、數量正確。
十四、主體施工過程中應及時彈出標高和軸線的控制線(如牆面1m線、偏軸線0.5m線),控制線標識應清晰:
十五、水電預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專業工種應持證上崗;
2、現澆混凝土結構(牆、柱)中埋設電盒時,應採用φ6鋼筋焊接成與線盒尺寸相匹配的「井」字型固定架進行固定;
3、牆體上布管應採用機械開鑿或預埋,嚴禁在承重牆上開鑿水平槽。確需在承重牆上水平布設水(電)管時,應澆築與牆體同寬的混凝土板帶,將管線埋設在混凝土板帶中;
4、給水管宜明管敷設,嚴禁在現澆板上留槽。給排水管在穿越樓板及結構性牆體時應設置套管,套管內壁與管道外壁應留15mm的間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牆面應有防水功能的金屬翼環套管,並高出裝飾完成面不小於50mm,樓板底部和牆面的套管應與裝飾面齊平;
5、衛生間等電位裝置應採用熱鍍鋅扁鋼或圓鋼,焊接長度取較大直徑的6D或較大扁鋼寬度的2B,且不少3邊;
6、成排電管之間凈距應不小於10mm,衛生間等潮濕環境區域內的成排布置的電管之間凈距不應小於30mm。
十六、鋼結構、幕牆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鋼結構施工前應深化設計,並經原設計單位確認;
2、焊接人員應持證上崗;
3、監理對工廠加工製造或現場加工的鋼結構構件應進行監造;
4、鋼結構施工完成後,監理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噸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鋼結構驗收應通知質量監督站;
5、幕牆預埋件應在主體施工時進行埋設。當採用後置埋件時,應優先採用化學錨栓,並按要求進行相關檢測。
附件二 建築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檢驗用表
表2.1 建築結構工程原材料及實體檢查檢驗要求
表2.2 鋼筋進場外觀檢驗(報驗)記錄
表2.3 模板試拼裝及周轉檢驗(報驗)記錄
表2.4 磚(砌塊)外觀檢驗(報驗)記錄
表2.5 混凝土坍落度檢測記錄
表2.6 混凝土強度回彈平行檢驗記錄
表2.7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記錄
表2.8 現澆混凝土構件尺寸檢測記錄
表2.9 軸線、層高檢測記錄
表2.10 建築結構工程平行檢驗、隱蔽驗收匯總表
附件三 建築結構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檢查表
表3.1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抽查記錄
表3.2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抽查記錄(施工)
隱
蔽
驗
收
流水段層次、范圍
項 目
累計一次驗收
通過
二次驗收,通過率%
備注
基坑
次
次
次;
模板
次
次
次;
鋼筋
次
次
次;
混凝土
次
次
次;
砌體
次
次
次;
還有http://www.hljjs.gov.cn/suihua/GwxxView.aspx?id=6459,有關於工期的.
上述東西要改寫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