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介紹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是為了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發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修正。
B. 港口工程交工驗收需不需要主管部門
必須由港口所在地水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局主持交工驗收,然後再經過各個專項驗收以後,就可以進行竣工驗收,為領取港口經營許可證做好准備。
C.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時,行政部門要求提交建設單位工作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請問這兩個報告的格式有何要求
你既然要這個 那你就是這方面的專業啊
只要介紹下 工程問題不就行了
D. 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雲蒸霞蔚 蔚然成風
E.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政策全文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4年9月5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活動。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後、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第三條 港口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真實、科學的原則。第五條 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接受、配合竣工驗收工作,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第六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交通運輸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其餘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以上負責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第七條 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港口工程有關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基本完成,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建設項目的投產使用,尾留工程投資額可根據實際測算投資額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資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的交工驗收合格;(二)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通過調試具備生產條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經過3個月試運行;設有系統裝卸設備的礦石、煤炭、散糧、油氣、集裝箱碼頭等港口工程,經過6個月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四)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通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六)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七)廉政建設合同已履行。第八條 港口工程試運行前,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手續。試運行期滿後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港口工程試運行期自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九條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港口工程,由該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第十一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竣工驗收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十二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質量監督機構、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實施。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第十三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具備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文件;(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三)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等;(五)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是:(一)審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二)檢查港口工程實體質量;(三)檢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四)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五)核定碼頭靠泊等級、吞吐能力以及進出港口的航道等級;(六)檢查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情況;(七)檢查對港口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八)檢查廉政建設合同執行情況;(九)確定工程質量等級;(十)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十一)形成、通過並簽署《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第十五條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項目法人應當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第十七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第十八條 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在竣工驗收完成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竣工驗收的有關情況向交通運輸部備案。第十九條 港口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備案進行試運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第二十一條 港口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部門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成員在竣工驗收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港口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條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和《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5〕15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F.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4年第12號
《關於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已於2014年8月22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楊傳堂
2014年9月5日
G.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是指什麼
國家海事局規定,新建港口要想通航必須經過所在地水運項目安全與技術監督局組織的竣工驗收,有專家驗收出具驗收質量和建設過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臨時通航了。這就是你指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H.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內容解讀
交通部日前發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該辦法將於2005年6月1日施行。與交通部1995年發布的《交通部港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相比較,《辦法》適應了港口體制改革的需要,規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明確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規定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分三級負責,《辦法》指出,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交通部負責。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除此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此外,《辦法》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明確規范了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和竣工驗收的內容,明確規定了被驗收部門和驗收部門違規的法律責任。
I. 港口建設工程配套服務需要什麼資料
手續是:
1.項目的核准或批復(如是政府性資金的項目那就是審批;除此之外均是核准);
2.港口碼頭的岸線選址批復;
3.海域(水域)測量及擬建場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4.海域、水域、 環保、安全、消防等有關職能部分的批復
5.項目的建設符合港口規劃(這是港口管理職能部門的批復)
6.初步設計審查批復;
7.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復;
8.質量監督手續;
9.施工許可;
10.交工驗收.
11.竣工驗收
12.辦理項目試運行手續
13.辦理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