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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准規范

發布時間:2021-08-14 13:08:16

❶ 土方開挖的基本規范有那些

  1. 第一、二道支撐安裝前開挖的支撐溝槽,應嚴格控制槽底標高,槽底標高超深大於100mm時應先回填碎石至支撐底標高後再行安裝支撐,防止支撐下部出現空隙。 各層土方開挖應按要求放坡挖土,根據本工程的自然地基狀況,挖機挖土放坡不得小於1(高):1.5~3(寬),視基坑土質而定。

  2.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綜合考慮土方量、土方運距、土方施工順序、地質條件等因素,進行土方平衡,合理調配,減少重復挖運。合理確定土方機械的作業線路、運輸車輛的行走路線、棄土地點等。

  3. 這個30cm不是規范規定的吧機械開挖時為防止對基底土的擾動,常根據機械種類,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20~30cm人工開挖。

  4.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要求 註:地(路)面基層的偏差只適用於直接在挖、填土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

❷ 土方開挖工程檢驗批用什麼驗收規范

土建專業的專有概念。如果一個分項工程需要驗評多次,那麼每一次驗評就叫一個檢驗批,行業規定:每個檢驗批的檢驗部位必須完全相同。檢驗批只做檢驗,不作評定。

檢驗批(inspection lot):按同一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檢驗批是工程質量驗收的基本單元。檢驗批通常按下列原則劃分:

1、檢驗批內質量均勻一致,抽樣應符合隨機性和真實性的原則。

2、貫徹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按施工次序、便於質量驗收和控制關鍵工序的需要劃分檢驗批。

❸ 土方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怎樣的

土方工程質量驗收標准如下:
1、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2、在有地下管道、管線地段施工時,應事先取得該部門的書面同意,並在施工中採取措施以防損壞管道管線。
3、土方開挖應編制施工方案並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同意,土方在定位放線完成並經復核無誤後,方可進行施工。
4、土方施工中,應經常測量和復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採用機械施工時,必要的邊坡修整和邊角修整,應用人工或小型機具配合進行。
6、施工前,應做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規劃,並注意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
7、開挖低於地下水位的基坑,應根據地質資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結構遭破壞等應用集水坑或井點降水。
8、井點降水工作結束後所留的井孔,必須用砂礫或填土填實。當設計對地基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回填。
9、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隨時作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泄水。
10、在基坑邊緣堆放棄土時應保證挖方邊坡的穩定。堆土至挖方邊緣距離應根據挖方深度坡度和土的性質確定。
11、在挖方邊坡上如發現土內有傾向於挖方的軟弱夾層或裂隙面時,應通知設計單位採取加固措施。
12、當由於場地限制無法放坡開挖及緊鄰建築物時,應採取基坑支的措施;基坑的支護應進行設計後方可施工。
13、雨期施工或挖好後不能及時進行封底時,可在基底預留150-300mm不挖,待下一工序開始前再挖除。
14、基坑(槽)底部的開挖寬度,除基礎底部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設施和支撐結構寬度。
15、開挖基坑(槽)不得超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與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補,並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
16、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項目,防止超挖;並應有足夠的光源保證安全施工。
17、臨時截水溝至挖方邊坡上緣的距離一般不少於3m,在平坦地坪開挖可採用挖臨時排水溝或築土堤等措施。
18、基坑(槽)挖至設計基底標高後,項目經理(施工員)應會同勘察、設計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檢查基底土質(地耐力)是否符合要求,並作出隱蔽工程記錄。特別要注意:地質勘察部門一定要到位參加並簽字認可。

❹ 土方開挖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規范

不用填的那麼仔細的,簡單點。

施工單位檢驗那欄可以填寫: 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或者 合格

注意: 如果」允許偏差「 那欄 是」設計要求「,那麼 在施工單位檢查那欄就需要填:符合設計要。

❺ 關於土方工程的驗收標准有哪些

方回填質量驗收標准
4.1 土方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土或鬆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後再進行。
4.2 對填方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驗收後方可填入。
4.3 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所用機具確定。如無試驗依據,應符合下表規定。
填土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
壓實機具 分層厚度(mm) 每層壓實遍數
平碾 250~300 6~8
振動壓實機 250~350 3~4
柴油打夯機 25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4.4 填方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准應符合下表規定。
填土工程質量檢驗標准(mm)
項 序 檢查項目 允許偏差 檢查方法
樁基基坑基槽 場地平整 管溝 地(路)面基礎層
人工 機械



目 1 標高 -50 ±30 ±50 -50 -50 水準儀
2 分層壓實系數 設計要求 按規定方法



目 1 回填土料 設計要求 取樣檢查或直觀鑒別
2 分層厚度及含水量 設計要求 水準儀及抽樣檢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準儀
回答者: 1126zw - 千總 五級 3-4 14:37
6 土方工程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
說明: 6.1.1 土方的平衡與調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項重要工作。一般先由設計單位提出基本平衡數據,然後由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平衡計算。如工程量較大,在施工過程中還應進行多次平衡調整,在平衡計算中,應綜合考慮土的鬆散性,壓縮性、沉陷量等影響土方量變化的各種因素。
為了配合城鄉建設的發展,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當地市、鎮規劃和農由水利等結合,將余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6.1.2 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並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說明:6.1.2 基底土隆起往往伴隨著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尤其當周邊有地下管線,建(構)築物、永久性道路時應密切注意。
6.1.3 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說明: 6.1.3 有不少施工現場由於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而對施工產生影響,土方施工應盡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對環境影響增大。
6.1.4 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少於 2‰。 平整後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於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於1點。
說明:6.1.4 平整場地表面坡度應由設計規定,但鑒於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均無此規定,故條文中規定,如設計無要求時,一般應向排水溝方面做成不少於2‰的坡度。
6.1.5 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坡。
說明:6.1.5 在土方工程施工測量中,除開工前的復測放線外,還應配合施工對平面位置(包括控制邊界線、分界線、邊坡的上口線和底口線等),邊坡坡度(包括放坡線、變坡等)和標高(包括各個地段的標高)等經常進行測量,校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上述施工測量的基準-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也應定期進行復測和檢查。
6.1.6 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
說明:6.1.6 雨季和冬季施工可參照相應地方標准執行。
6.2 土方開挖
6.2.1 土方開挖前應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6.2.2 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並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說明:6.2.2 土方工程在施工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統及周圍環境的影響,對回填土方還應檢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層厚度、壓實度,對分層挖方,也應檢查開挖深度等。
6.2.3 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表6.2.3 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土的類別 邊坡值(高:寬)
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軟 1:1.50或更緩
碎石類土 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地土 1:1.00-1:1.50
註:1 設計有要求時,應符合設計標准
2 如採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應計算復核。
3 開挖深度,對軟土不應超過4cm,對硬土不應超過8cm.
6.2.4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准應符合表8.2.4的規定。
表6.2.4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准(mm)
項 序 項目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檢驗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場地平整 管溝 地(路)面基層
人工 機械
主控項目 1 標高 -50 ±30 ±50 -50 -50 水準儀
2 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經緯儀,用鋼尺量
3 邊坡 設計要求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一般項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
2 基底土性 設計要求 觀察或土樣分析
註:地(路)面基層的偏差只適用於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
說明:6.2.4 本規范表6.2.4所列數值適用於附近無重要建築物或重要公共設施,且基坑暴露時間不長的條件。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上或鬆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後再進行。
6.3.2 對填方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驗收後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所用機具確定。如無試驗依據,應符合表6.3.3的規定。
表6.3.3填土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
壓實機具 分層厚度(mm) 每層壓實遍數
平碾 250-300 6-8
振動壓實機 250-350 3-4
柴油打夯機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說明:6.3.3 填方工程的施工參數如每層填築厚度、壓實遍數及壓實系數對重要工程均應做現場試驗後確定,或由設計提供。
6.3.4 填方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准應符合表6.3.4的規定。
表6.3.4 填土工程質量檢驗標准(mm)
項 序 項目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 檢驗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場地平整 管溝 地(路)面基層
人工 機械
主控項目 1 標高 -50 ±30 ±50 -50 -50 水準儀
2 分層壓實系數 設計要求 按規定方法
一般項目 1 回填土料 設計要求 取樣檢查或直觀鑒別
2 分層厚度及含水量 設計要求 水準儀及抽樣檢查
3

❻ 土方工程的質量標准

1、柱基、基坑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嚴禁擾動。
2、填方的基底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要求。
3、填方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回填的土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要求。
4、填方和柱基、管溝的回填,必須按規定分層密實,
5、土方工程的允許偏差和質量檢驗標准,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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