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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工程質量投訴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4 14:08:27

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需要負什麼責任

工程質量
不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負法律責任
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作廢了嗎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是建設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發布並實施的臨時性規範文件,但迄今為止並未被宣布廢止。就其規定內容而言,現在仍有具有使用價值,各地區、各部門仍然按照其規定內容處理工程質量投訴,也就是說其實際上仍然是有效的。

Ⅲ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護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市、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項目中特殊專業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特殊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保證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執行本條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Ⅳ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質量標准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國家有關部門在我省設置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到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監督手續時,應當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超越資質等級、經營范圍的,不予辦理監督手續。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對重要部位隨時進行監督,發現質量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採取解決措施;在工程竣工後,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及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驗核。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按質論價,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實行優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Ⅳ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並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三)未申請工程質量等級驗核或者驗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補辦質量等級驗核手續,並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四)強行為施工單位提供不合格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已經使用的,責令進行技術鑒定,並處以2萬元至5元罰款。
房屋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視情節輕重,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越級承擔勘察設計項目的,責令停止勘察設計,宣布其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並處以勘察設計費1至3倍的罰款;
(二)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標准、規范、規程,致使發生質量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並按照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三)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廠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越級承擔施工項目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2萬元至10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質量驗評標准、施工規范、操作規程、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令停工、返工,並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三)工程竣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質量標準的,責令限期返工,並處以2萬元至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四)采購、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試驗、檢驗,或者未按照規定取樣送試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以1萬至5萬元罰款。
(五)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轉包工程的,責令其立即停工,並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失誤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數據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以檢測費5至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銷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處罰。
第四十四條擅自改變工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拒絕、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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