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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驗收的定義

發布時間:2021-08-14 14:29:20

工程驗收的定義是什麼急!

《規范》第 16.4..1條規定:「單獨簽訂施工合同的單位工程,竣工後可單獨進行竣工驗收。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滿足規定交工要求的專業工程,可徵得發包人同意,分階段竣工驗收。」

《規范》第16.4.2條規定:「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要求,滿足生產需要或具備使用條件,並符合其他竣工驗收條件要求。」

《規范》第16.4.3條規定:「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准,可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間竣工並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單項工程,不再重復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一項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竣工驗收已做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順利進行,必須遵循項目一次性基本特徵,按施工的客觀規律和竣工的先後順序進行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因承包的范圍不同,交工的形式也會有所不同。從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驗收,意味著項目經理部任務的完成,可以承擔新項目。工程交付竣工驗收一般按三種情況分別進行:

1.單位工程(或專業:工程)竣工驗收

以單位工程或某專業工程內容為對象,獨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達到竣工條件後,承包人可單獨進行交工,發包人根據竣工驗收的依據和標准,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組織竣工驗收,比較靈活地適應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現行建設工程項目劃分標准,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有獨立的施工圖紙,承包人施工完畢,徵得發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約定的,可進行分階段驗收。這種驗收方式,在一些較大型的、群體式的、技術較復雜的建設工程中比較普遍地存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建設工程領域利用外資或合作搞建設的會越來越多,採用國際慣例的做法也會日益增多。分段驗收或中間驗收的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系統目標的實現。我國近幾年來也借鑒了國際上的一些經驗和做法,修訂了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增加了中間交工的條款。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l「通用條款」32.6款規定:「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4款辦理」。

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一旦約定了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如群體工程中,哪個(些)單位工程先行交工,再如公路工程的哪個合同段先行交工等,則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分階段的竣工驗收。

2.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指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圖紙規定的工程內容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經簽認後,應向發包人發出「交付竣工驗收通知書」,說明工程完工情況,竣工驗收准備情況,設備無負荷單機試車情況,具體約定交付竣工驗收的有關事宜。

對於投標競爭承包的單項工程施工項目,則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仍由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交工通知書請予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全部竣工資料並完成現場竣工驗收的准備工作,明確提出交工要求,發包人應按約定的程序及時組織正式驗收。對於工業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則要根據設備技術規范說明書和單機試車方案,逐級進行設備的試運行。驗收合格後應簽署設備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報告。

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

指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准,應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檔案部門進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一般是在單位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上進行。對已經交付竣工驗收的單位工程(中間交工)或單項工程並已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不再重復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附件加以說明。

對一個建設項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驗收基礎工作已在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實際上,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大多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主要是為竣工驗收創造必要的條件。

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驗收情況;聽取各有關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工作報告;審閱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情況;實地察驗工程並對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質量、試車情況等做綜合全面評價。承包人作為建設工程的承包(施工)主體,應全過程參加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

⑵ 請專家解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准確定義,謝謝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見GB50300-201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第5.0.4 -1、2、3、4、5各條全部符合要求;
竣工驗收的組織程序:由建設方組織參建五方成立驗收小組,在質量監督部門人員監督下召開會議,會議由施工單位宣讀竣工報告,匯報施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的管理過程及自評意見。監理單位匯報施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的控制管理過程並宣讀評估報告。設計方、勘察方、建設方表示意見,監督部門認定會議符合規定,有效。各方代表確認簽章。
此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性質是施工質量的驗收。完整的驗收是『綜合驗收』,還要規劃部門、消防部門、環保節能部門、檔案管理部門等認可。

⑶ 工程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有什麼區別

工程完工驗收,一般指土建等工程的一個小項目做完了的驗收,一般工程完工驗收,就可以結算工程款; 竣工驗收,指工程所有的建設項目都完成了的驗收,完成後,可以辦理房產證了。

⑷ 工程初步驗收及竣工驗收區別有哪些

1、初步驗收就是對項目工程的初步驗收,初步驗收是相關建築監理單位主導完成的。竣工驗收代表的是項目能否正式使用。

2、初步驗收指揮者是監理單位的總工程師和其他專業工程師組成的工程師團隊。而竣工驗收是在受檢項目通過自檢和初步驗收後,相關工程師和其他人員再次組成竣工驗收審核小組,並對項目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審查。

初步驗收只是對竣工驗收的提前准備,即對自身的項目進行一次大驗證,以保證竣工驗收能夠通過。竣工驗收代表的是項目能否正式使用。

(4)工程驗收的定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⑸ 建築工程綜合驗收和竣工驗收有什麼區分

綜合驗收主要包括:1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3、住宅產業化技術落實、4、公共設施及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竣工核實5、排水許可 6、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7、供水設施、供熱工程、燃氣工程等驗收證明 8、前期物業管理竣工核實 9、物業質保金交存證明 10、供電設施驗收等 。

而竣工驗收即是第2條

⑹ 建築工程的定義,建築工程質量的定義,驗收的定義

建築工程是指採用工程材料如土,石,磚,木,混凝土,塑膠和各種金屬等修建房屋,道路,鐵路,橋梁,隧洞,河,港,特種結構和市政衛生工程等等的生產活動。
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建築工程在規定時間內,在正常條件下,均滿足預定的功能要求的能力。
驗收指建築工程施工完畢後,由工程建設方,工程施工方,工程設計方,工程監理方等多方代表對建築工程的主題工程,水,暖,電路,設備開通的檢查過程。

⑺ 工程驗收的簡介

水利水電工程驗收應依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進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可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 法人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

⑻ 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的定義出自哪裡

記得《施工技術書》上有

⑼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定義是什麼

工程完成交工,再經過缺陷責任期(質保期)後的檢測驗收。

⑽ 工程驗收的內容包括哪些

問題太寬泛了吧?
檢驗批/隱蔽,分項、分部、單位單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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