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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不願意做工程質量鑒定

發布時間:2021-08-14 14:51:56

⑴ 為什麼要求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維修費必須事先通知並能證明質量問題的原因

這個承包人在承包這個工程的時候,首先自己應該先做一個檢測,看看具體有什麼樣的問題,如果讓對方給你說明質量問題,會有很多對方都不願意舉出來。

工程驗收不合格施工隊不簽字怎麼辦

工程質量問題責任承擔的新規定
為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制定了《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在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上,有三點嶄新規定值得注意,以下筆者逐一述之。
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復義務,工程價款可以減少。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最主要義務是按質按期完成並交付建設工程。承包人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必須做到:1、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減料;2、根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做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檢查;4、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及時返修或整改。
建設工程質量標准分為最低標准和特殊標准,最低標準是國家強制性標准,在此基礎上可以進行特殊約定,比如約定隔音設施、環保設施等。目前國家強制性工程質量標准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沒有優良標准,當事人不得在約定,否則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有時當事人經常約定:建築工程必須獲得魯班獎、白玉蘭獎或長江獎等,並且約定獎罰辦法。該獎項的目的是激勵承包人提高工程質量,創作品牌效應,因其評比主體、方法、目的與國家法定強制性質量驗收標准有一定區別,而且評獎具有偶然性和隨即性,對承包人賦予較重義務,建議不要約定。竣工驗收後,如果工程質量不合約定,承包人應當採取修復、返工或改建等補救措施;如果未獲取約定獎項,按照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處理。
承包人造成工程不符合約定的原因主要有: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使用未經檢驗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未及時返修等情形。根據《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解釋》的相關規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合約定的,按照以下規則處理:1、對非主體部分,應當通過修復使工程符合質量要求;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應當盡量修復加固使其符合質量要求,但是無法修復加固或修復加固後仍然不合格的,則建築工程無法使用,發包人可以拒絕接受並拒付工程款。對於雙方損失,可以按照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2、對於質量缺陷,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復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應當及時實施,直至達到約定質量要求。但實踐中,雙方對有無質量缺陷和缺陷原因存在較大分歧,施工人往往拖延或拒絕修復。如果發包人提起訴訟,因訴訟曠日持久,遲來的修復往往事違人願。為此,發包人可以請求他人代為修復,由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修復費用或所減數額包括原工程拆除費、建築材料價款、機械設備和人工費用等,對具體數額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鑒定,由鑒定機構參照當地建設行政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准確定;3、修復、返工或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應當支付遲延履約違約金;造成發包人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二、發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承擔過錯責任。
為保障工程質量,《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人、監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准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過程建設順利進行等等。當發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1、提供的勘察設計有缺陷。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將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過程,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准、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存在質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術都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沒有提供符合法定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包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等。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建築材料、配件、設備是建築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建築材料、配件、設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承包合同按質按量進行采購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3、直接指定分包人發包專業工程。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發包人許可將施工任務中的專業工程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完成的行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發包人經常基於自身優勢將利潤豐厚的專業工程直接發包,如果由於分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選任指示不當的民事責任。
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於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施工的;對建築材料配件怠於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使用的;對發包人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可以確定其存在過錯,同樣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三、擅自使用工程,質量視為合格。
竣工驗收是發包人依據驗收規范、質量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築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質量約定的行為。竣工驗收是質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包人應當接受工程並且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缺乏明確規定,《解釋》13條彌補了法律漏洞。
施工任務完成後,發包人為提前獲得投資利益或達到拖欠工程款目的,未經驗收程序或驗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建築工程,這意味著發包人認可工程質量,或者自願承擔不合格工程產生的質量責任。轉移佔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從即日起發包人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應當及時審核承包人送交的結算報告並按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對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擔無償返工修復的義務。
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築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地基和主體是工程的重要基礎,直接決定工程質量。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格工程,對工程質量負責,地基和主體出現質量問題說明承包人違背其最基本合同義務,不承擔相應責任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包人的民事責任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修復責任;對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11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12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⑶ 承包商發現工程質量缺陷,一般應該遵循哪些處理步驟

工程質量問題是由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工程質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種種主觀和客觀原因,出現不合格項或質量問題往往難以避免。為此,作為監理工程師必須掌握如何防止和處理施工中出現的不合格項和各種質量問題。對已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掌握其處理程序。

(一)處理方式

在各項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或完工以後,現場監理人員如發現工程項目存在著不合格項或質量問題,應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按如下方式處理:

(1)當施工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在萌芽狀態,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更換不合格材料、設備或不稱職人員,或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變不正確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藝。

(2)當因施工而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時,應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對質量問題進行補救處理,並採取足以保證施工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報監理單位。

(3)當某道工序或分項工程完工以後,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整改。監理工程師應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否則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或分項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後的保修期內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二)處理程序

當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如圖1所示。

(1)當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首先應判斷其嚴重程度。對可以通過返修或返工彌補的質量問題可簽發《監理通知》,責成施工單位寫出質量問題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方案,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後,批復承包單位處理,必要時應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認可,處理結果應重新進行驗收。

(2)對需要加固補強的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的存在影響下道工序和分項工程的質量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指令施工單位停止有質量問題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防護措施,責成施工單位寫出質量問題調查報告,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並徵得建設單位同意,批復承包單位處理。處理結果應重新進行驗收。

(3)施工單位接到《監理通知》後,在監理工程師的組織參與下,盡快進行質量問題調查並完成報告編寫。

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確質量問題的范圍、程度、性質、影響和原因,為問題處理提供依據,調查應力求全面、詳細、客觀准確。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1)與質量問題相關的工程情況。

2)質量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部位、性質、現狀及發展變化等詳細情況。

圖1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程序框圖

3)調查中的有關數據和資料。

4)原因分析與判斷。

5)是否需要採取臨時防護措施。

6)質量問題處理補救的建議方案。

7)涉及的有關人員和責任及預防該質量問題重復出現的措施。

(4)監理工程師審核、分析質量問題調查報告,判斷和確認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確定處理措施方案的基礎,正確的處理來源於對原因的正確判斷。只有對調查提供的充分的資料、數據進行詳細深入的分析後,才能由表及裡,去偽存真,找出質量問題的真正起源點。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組織設計、施工、供貨和建設單位各方共同參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認真審核簽認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質量問題處理方案應以原因分析為基礎,如果某些問題一時認識不清,且一時不致產生嚴重惡化,可以繼續進行調查、觀測,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資料和數據,做進一步分析,找出起源點,方可確認處理方案,避免急於求成造成反復處理的不良後果。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處理方案應牢記: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築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原則。針對確認不需專門處理的質量問題,應能保證它不構成對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滿足安全和使用要求,並必須徵得設計和建設單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單位按既定的處理方案實施處理並進行跟蹤檢查。

發生的質量問題不論是否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處理。對因設計單位原因等非施工單位責任引起的質量問題,應通過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或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處理質量問題所需的費用或延誤的工期,由責任單位承擔,若質量問題屬施工單位責任,施工單位應承擔各項費用損失和合同約定的處罰,工期不予順延。

(7)質量問題處理完畢,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寫出質量問題處理報告,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存檔。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處理過程描述。

2)調查與核查情況,包括調查的有關數據、資料。

3)原因分析結果。

4)處理的依據。

5)審核認可的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6)實施處理中的有關原始數據、驗收記錄、資料。

7)對處理結果的檢查、鑒定和驗收結論。

8)質量問題處理結論。

⑷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進行鑒定,需要通知另一方到場嗎

工程鑒定是需要通知對方到場的,因為一些數據及現狀需要對方簽字確認,但是如果拒不到場的,按照缺席來承擔不利後果

⑸ 已經投入使用的工程,發包人以質量不合格拒絕付勞務費怎麼辦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嗎謝謝!

你是承包方嗎,怎麼只有勞務費,而不是工程款?如果你只是個人不是單位,恐怕首先得告訴你,這個承包合同無效,因為個人在建築法上統統沒有承包資質。
即使合同無效,你所投入的材料、人工工資等成本,發包方依然有義務支付給你,如果對方拒付,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對方如果還是以質量問題說事,也可以反訴,但質量問題必須鑒定才能證明。

⑹ 當事人申請鑒定被鑒定工程方不同意鑒定法院能否強制鑒定

不可以的。法院是不告不理的。您與乙方的糾紛只能自己解決,不能因為雙方的糾紛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早幹嘛去了,您繼續和乙方協商解決。希望對您有幫助。

⑺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承包方撤訴後,被告發包方支出的對工程質量鑒定費用由誰承擔是否另行起訴

在承包方撤前,發包方如果沒有提起反訴,但對於工程質量又有異議,而主張權利的,應當另行起訴。

⑻ 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什麼責任

工程質量不合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1條的相關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質量不和規定怎麼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過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過返工和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1)分項、分部工程某項質量指標達不到驗收規范的要求,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由其設計單位經過驗算,認為通過返工、加固處理後可以達到設計要求。這時,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質量責任,經過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等協商,同意進行加固補強,並明確加固費用的來源,加固後的驗收等事宜。
(2)在處理時,一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加固技術方案,施工單位實施加固,雖然改變了個別建築構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變工程的用途在內,應按協商文件驗收這是有條件的驗收,由責任方承擔經濟損失或賠償。
這種情況實際達不到驗收規范的合格規定,應算在不合格工程的范圍。但在《條例》中對不合格工程的處理做了技術處理方案、返修的條款,是一個給出路的做法。只要能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為特殊情況進行驗收。不能出了質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到報廢,這樣對國家、企業、社會等損失很大。
5、通過返修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⑼ 發包方申請工程質量鑒定,法院在什麼情況下不與准許

1、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認定工傷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據鑒定的勞動能力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⑽ 工程質量已經驗收。並已使用多年。建設單位又要進行司法鑒定。施工單位應如何

《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指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結果,問題中的發包人接收該工程不應視為是使用該工程,只能視為該已完工工程的保管責任及毀損、滅失的風險已轉移給發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去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如果是發包人已使用該工程則不符合約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質量責任施工單位可以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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