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發生事故,安監局可以處罰監理公司負責人嗎是否適用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依照具體情況看且不適用安全生產法十七條
如果只是小的違規,安監局完全可以對施工單位進行罰款。但更重要的是出現人員傷亡和琺戶粹鞠誄角達攜憚毛死亡事故。安監局應該趕緊給公安局讓公安局抓人。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② 隧道工程中發生事故業主、監理和施工企業各應承擔什麼責任工程損失由誰承擔
1、工程施工中出現與設計標明的地質情況不符,作為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應該立刻向工程監理人員匯報,由監理人員根據現場實情臨時做出判斷,如情況緊急可發出口頭暫停施工通知(48小時以內將書面監理指令補發到位即可),然後,監理向業主匯報,由業主聯系設計單位到現場進行地質勘測後,根據勘測結果給出具體處理實施方案。然而,在本案中,施工單位卻繞過監理單位直接向建設單位(業主)請示,明顯違反了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
2、作為建設單位(業主),既然已將項目工程的管理權委託授權給了監理單位,則建設單位的管理許可權僅限於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按照有關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不能直接向施工單位發號施令,其對工程管理的任何想法和指示,必須通過監理單位發布給施工單位。在本案中,業主指揮部工程科長「當著現場監理員面向施工企業發出了口頭指令,要求大管棚施工長度能施工多少米,就施工多少米,正好節省工程投資,不用局限於一定要達到設計的20米;事後,未辦理任何書面手續」,說明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工程建設程序辦理,超越了其管理許可權,造成了工程損失。
3、監理單位作為被委託方,無法也不可能制止建設單位越權指揮;而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同時將監理單位予以忽略,可視為監理單位並未得到施工單位報告。
4、綜上所述,由於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違反工程建設程序,造成了工程損失,監理單位在事發時一未得到報告,二未參與處理,屬於被置身事外的一方。因此,該工程損失全部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承擔,監理單位不負責任。
③ 當項目不幸發生安全事故,作為監理項目負責人,你應產即做好哪些工作
監理在安全事故中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④ 工程發生事故誰負主要責任
這應該屬於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如果乙方是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那麼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乙方是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人,則由乙方的發包方來承...
⑤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監理單位應負怎樣的連帶責任
根據平時的監理情況定,監理日誌是最好的材料證明。平時我們就是多發安全整改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每周每月定期檢查現場安全,這樣一是提高施工單位的安全意識,二是保護自己。就怕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的時候,監理拿不出一點材料來證明自己有沒有失職
⑥ 工程出現重大事故,監理員要承擔責任嗎
工作瀆職造成的工程出現重大事故的話,肯定承擔責任。監理人員在執行監理任務時不盡職,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瀆職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且具有違法性,所以應承擔制裁性法律後果。
⑦ 施工隊工人在建工地出傷亡監理單位應承擔那些責任
因為建立單位沒有盡到監理責任,所以監理單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還應該對受傷工人進行賠償和補貼。
(7)發生工程事故監理單位誰負責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