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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六條

發布時間:2021-08-14 15:38:44

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的如何處罰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行為是指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

(3)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4)徇私舞弊,損害委託單位或者被監理單位利益的行為。

(5)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6)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和在報紙上公告的行為。

(1)工程監理六條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Ⅱ 哪些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第二四五六七條顯示必須有監理的有如下內容: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卧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上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2)工程監理六條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 是受甲方委託進行的; 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准、相關合同及文件; 監理的准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監理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准、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並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下列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准;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工程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有如下幾個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確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內容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1)工作的時序性。這是指監理的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先後展開,

(2)職責分工的嚴密性。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由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家群體共同來完成的,他們之間嚴密的職責分工是協調進行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3)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每一項監理工作的具體目標都應是確定的,完成的時間也應有時限規定,從而能通過報表資料對監理工作及其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參與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其一,是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

其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其二,是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採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採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託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系的經驗等;

(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Ⅲ 哪些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二條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3)工程監理六條擴展閱讀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Ⅳ 國家規定哪些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國家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幹項目。

Ⅳ 建設工程監理職責是什麼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Ⅵ 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詳細守則是什麼

建設監理人員工作守則

一、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
誠信、公正、科學」的准則執業。
二、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三、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四、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不同時在兩個或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六、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
七、不收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八、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的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九、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並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並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

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准;全面履行監理合同,

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後,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第九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採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於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

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撤離現場。

第三章 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並將書面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審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參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發布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發布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項目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 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 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錶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於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 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簽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觀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 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 監理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 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 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並記錄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 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

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一)、(二)、(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五年內不

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設備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Ⅶ 2018年國家對工程監理管理有哪些規定

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7)工程監理六條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要求規定:

1、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2、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准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

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Ⅷ 工程監理企業管理制度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六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第七條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准如下:(一)綜合資質標准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二)專業資質標准1、甲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2、乙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3、丙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三)事務所資質標准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2、合夥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夥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第八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一)綜合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二)專業資質1、專業甲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2、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3、專業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三)事務所資質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第九條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第十條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發放。第十二條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第十三條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第十四條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企業申請改制的批復文件。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第十八條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第二十一條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Ⅸ 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三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同時,還要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
中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項目管理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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