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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碩士設備監理

發布時間:2021-08-14 17:52:36

A. 關於印發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辦法的通知有效嗎

注冊公用設備師是設計設備安裝工程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是監督管理設備製造的。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B. 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3、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4、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免試條件及成績管理: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C. 注冊設備監理師報考條件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報考級別為「考全科」)考試:
(1)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3)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4)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按照《關於2001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0〕100號)文規定,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12年年底。
2.免試部分科目(報考級別為「免二科」)的條件:
凡符合以上報名條件,並於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也可按規定條件報名參加考試並申請注冊。
根據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文件精神:
1.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向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2.台灣居民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向報名機構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考注冊電氣工程師要求有設計經歷,報考條件如下:
符合《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D. 本人碩士2008年畢業,2011年想考注冊設備監理師,請問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如何認定

1、參加註冊設備師的考試條件,是職稱+學歷+從事對應工作年限三方面考慮的。
2、考評中心對報考資格的審查是從以上三方面考察的,先看是否有中級職稱證書;再看學歷,好比你的學歷是碩士,那對應參加考試的條件是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3、具體做法就是:先看是否被評聘為工程師,要求對職稱證書原件進行審核;其次看學歷,拿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去,看確實符合報考的學歷,學歷是中專以上就行;但學歷不同,則對應的專業年限不同,好比你,就是看是否有累計五年的從事設備工程的專業年限。
4、每次報考,單位都要出具「從事本專業年限證明」和「無違反執業道德證明」,
5、像你08年畢業的,那也要今年才定中級職稱,就算是你業績非常突出,破格定了中級,符合職稱要求;但就算是一分下來就從事本專業,不也才3年工作經驗嗎?不符合該條件。
6、除非你設計成這種情況:你是08年取得的在職研究生學歷,但你在考上研究生之前也有工作業績和經驗,一對應,符合工作年限條件;但你歲數就不能太小了(好比你是第一學歷的研究生,那你畢業也就才25……)反正就業中心的工作人員有時候個人把握也不一樣。
7、祝你順利參加考試並通過。

E. 注冊公用設備師和注冊設備監理師有什麼區別

你好,注冊公用設備師是設計設備安裝工程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是監督管理設備製造的。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性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勘察設計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承擔。

F. 設備安裝監理職責是什麼

監理施工單位按照施工規范和施工圖紙施工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設備工程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於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體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後,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注冊設備監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國家質檢總局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考生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設備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登記機構。
第十三條 人事總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合格准予注冊後,由注冊登記機構核發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所在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限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八條 經注冊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登記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造成設備工程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脫離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連續滿2年的。
(六)同時在2個以上設備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活動的。
第十九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注冊設備監理師所受處分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內。
第二十條 各省級注冊登記機構應定期將注冊登記及管理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應定期公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規定的專業范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范圍:對重要工程設備的設計、加工、製造、儲運、材料采購、組裝、測試等重要形成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對項目進度、投資款項撥付情況進行監督和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重要設備形成各階段管理。
(二)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製造、儲運、組裝、測試、檢驗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准、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組裝與測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和審核。
(五)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並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執行中,在違反承包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委託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四)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第二十五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資格,是設立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擔任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技術負責人或代表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獨立執行監理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設備工程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受聘擔任工程技術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其注冊設備監理師專業分類和數量配備,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並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後施行。

G. 注冊設備監理師有用嗎

主要是國家重點或其它項目的大型設備的采購、安裝等,由國家質量監督總局監管。
設備監理是朝陽產業,但處於襁褓之中難以發展的困頓局面。從全國范圍看,設備監理還未被大多數業主、項目投資者、經濟管理部分所認識。除開展這項工作比較早地上海市在1994年經市政府同意,由上海市經委、上海市技術監督局頒布了《上海市工程設備機構管理辦法》,使上海市地這項工作納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地軌道外,實行強制監理的只有下面三類:1、涉及國內生產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的特殊項目。2、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規定使用貸款需要實施監理的項目。3、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強制監理。

H. 注冊設備監理工程師與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區別

咨詢監理員與監理工程師的差別

三、考試時間和考試科目

監理員考試時間:無固定考試時間,當報名達到固定人數後組織培訓,再進行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監理基本知識」(簡稱「基本知識」)90分鍾。專業工程基礎理論及監理實務操作」(簡稱「監理實務」)120分鍾。

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2019年考試時間為:5月18日-19日。原則上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科目:《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四、級別進階

監理員——大專(包含大專)以上學歷+崗位證書(監理員證),其中分:土建、市政、安裝、安全等專業;

專業監理工程師——大專(包含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崗位證書;

注冊監理工程師——大專(包含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崗位證書,分省注冊監理工程師(地方),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

監是提法

師沒這個說法

監理現場工作人員包括: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根據情況配備總監代表

以上是建設部的規范解釋

其他部委有時候會有監理師這個說法

例如信息系統監理師qh.yd119.cn

如果不按規范的說法:監理師就是監理工程師

包括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

區別如下

1、考試條件:

員沒作年限要求,是監理行業最低的一個證書,監理員是建築上崗五證之一,考試條件:工程建設類中專以上學歷。發證機關由省建設監理協會頒發。

監理工程師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國家建設部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2、職稱含義不同:

監理員是初級職稱,本科畢業一年就評的。

監理工程師是職位也是考的資格證,注冊監理師,就是說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過的監理工程師,是考過了監理工程師考試,然後注冊的。

3、職責和工作內容不同:

監理員和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工作內容不一樣,監理員是受監理工程師調度的。

4、等級不同:

監理員證分三個等級的,有公司培訓發放的,有建設部發的,有交通部門發放的。

獲得監理員證書,永遠不可以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是考得的,報考條件是獲得中級職稱後三年。

5、待遇不同:

監理工程師高於監理員,監理員受監理工程師調度。

I. 關於07年設備監理工程師免考的問題

免考規定 -返回頂部-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五)凡符合上述報考條件之一,並於 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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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設備安裝監理的職責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設備工程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於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體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後,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注冊設備監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國家質檢總局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考生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設備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為注冊登記機構。
第十三條 人事總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合格准予注冊後,由注冊登記機構核發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證》,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所在省級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限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八條 經注冊的注冊設備監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登記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造成設備工程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脫離注冊設備監理師崗位連續滿2年的。
(六)同時在2個以上設備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活動的。
第十九條 注冊登記機構對注冊設備監理師所受處分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內。
第二十條 各省級注冊登記機構應定期將注冊登記及管理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應定期公布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責
第二十一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規定的專業范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二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范圍:對重要工程設備的設計、加工、製造、儲運、材料采購、組裝、測試等重要形成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對項目進度、投資款項撥付情況進行監督和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重要設備形成各階段管理。
(二)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製造、儲運、組裝、測試、檢驗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准、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組裝與測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和審核。
(五)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並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執行中,在違反承包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委託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四)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第二十五條 注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資格,是設立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擔任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技術負責人或代表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獨立執行監理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設備工程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受聘擔任工程技術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其注冊設備監理師專業分類和數量配備,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並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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