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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否決制

發布時間:2021-08-14 17:54:25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試析「無監理模式」下的新型工程質量安全保障制度發展-工保網



2、無監理模式下,工程質量安全保險保障制度分析


「無監理模式」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是指取消強制監理制度,改變傳統項目管理中由建設監理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內部監管的管理模式;引入全新的「外部管理角色」,以第三方獨立屬性定位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客觀、全面、權責統一的監督管理。


有監理模式VS無監理模式


在傳統項目管理中,建設監理負責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管理,並承擔主要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由於國內建築市場長期處於「買方市場」,業主在實際項目管理中擁有較多權力,且作為監理服務的委託主體和費用支付主體,建設監理在監理服務過程中往往受其權力掣肘,無法保持第三方獨立屬性,因而常常出現監理角色功能失效現象。


同時,國內監理市場長期存在低價中標、取費過低、專業人才流失等行業問題,監理服務在質量和安全兩大方面的控制效果大打折扣。

無監理模式下,由保險公司或政府部門委託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進行全面監管,並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無監理模式的優點在於,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的委託方與費用支付方是保險公司或政府,二者都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目標有著較高、較嚴格的要求,不會出現「委託方」與「服務方」之間的「權利沖突」,為質量風險管理機構提供了較為獨立的服務環境,有效保證服務結果的客觀、公正。


無監理模式也有利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權責統一,能夠更好地落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倒逼相關建設活動主體重視質量安全管理。


政府部門或保險公司委託模式


如上文所述,政府部門和保險公司都可以成為無監理模式下的質量安全風險管控委託方。目前國內各地在取消強制監理制度後,也出現了以「工程質量保險」和「政府委託監理巡查服務」為主要形式的質量安全管理替代方案。客觀上來看,政府部門委託模式和保險公司委託模式各有優缺點,優點即在於避免了傳統監理模式的相關監管問題,缺點則在於以下兩大方面。


政府部門委託模式

將消耗政府部門的各項管理成本與管理精力,不符合目前國家簡政放權的政策方針,也不利於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尤其一些基礎設施項目和城市公共項目的業主方即為政府部門,在實際管理中易出現管理關系混亂,質量安全監管無法獨立展開的問題。


保險公司委託模式

工程質量保險的創新應用對於傳統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是一種「沖擊」,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尤其是業主方,需要投入更多的項目管理精力,承擔更多的質量安全責任,面臨更高的工程保費成本,失去對項目管理的絕對控制權。因此,「保險公司+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的無監理模式勢必在市場化應用推廣方面受到一定阻力。


無論政府部門還是保險公司在無監理模式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中都面臨一定發展問題,但相較之下,保險公司委託模式更利於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目前存在的市場應用推廣問題可以通過政策推動、保險技術與模式創新、經驗積累等途徑解決。


此外,無監理模式下業主在項目質量安全管控方面會受到一定影響,需要構建新的內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全過程工程咨詢),通過內部管控與外部監管,構建全新工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實現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目標。

❷ 質量否決權的質量否決權法的產生

質量否決權是全面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貫徹「質量第一」方針的一項經濟政策,1983年全國第六次「質量月」活動以後,我國的質量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進一步推動我國的質量管理工作,1985年,原國家經委發出通知,要求所有國營工業企業在「七五」期間都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並且提出其中列入計劃的8200個大中型企業都要實行質量否決權。1986年和1987年,原國家經委分別召開了第一、二次「質量否決權專題研討會」。近年來.質量否決權在我國已經由點到面的開展起來,並且在一些企業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❸ 工程中關於監理工程師行使質量否決權是怎麼回事

簡單的說:就是工程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監理單位可以一票否決。

❹ 任何一項工程,質量技術資料如果不符合有關標准規定,對該工程質量具有否決權

要求對方無償返工、維修,逾期的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拒絕修復的可解除合同,同時不支付或減少支付工程款,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第十條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❺ 請問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是什麼時候提出來的,哪部法規規定

2014年8月25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首次提出。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現將《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5日

(5)工程質量否決制擴展閱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18年工作要點再次提到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一、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推動建築業質量變革

(一)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強化政府監管,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查抽測力度,督促質量責任落實。

(二)推進質量管理試點。指導和督促試點地區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監理報告制度、工程質量保險等試點工作,創新質量管理體制機制,探索質量管理新方式方法,總結提煉可復制、可推廣的試點經驗。

(三)推行質量管理標准化。指導和督促各地以施工現場為中心、以質量行為標准化和實體質量控制標准化為重點,強化全過程式控制制和全員管理標准化,建立質量責任追溯、管理標准化崗位責任制度,推行樣板引路,創建示範工程,建立質量管理標准化評價體系,促進工程質量均衡發展。

(四)夯實質量管理基礎。加快修訂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加大對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市場手段倒逼各方主體質量責任的落實。

❻ 投標的否決項有哪些

投標文件內容有誤被否決的情況1.投標保證金繳納不合格(1)未按時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足,或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短於投標有效期。(2)投標保證金形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要求提交現金或者銀行保函但投標人提交銀行匯票的(3)出具投標保函的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如招標文件要求地市級分行以上銀行)。(4)投標保函含有對招標人的支付要求進行抗辯或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如對兌現地域進行不合理限制)。(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而未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文件內容有誤被否決的情況2.合同主要條件存在重大偏差
(1)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如供貨期、竣工日期、服務完成日期等)嚴重超過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2)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3)修改招標文件中合同條件的主要條款,如對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作出限制或擅自增加其他條款,提出不利於招標人的條件。
(4)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准,或者低於成本惡性競爭的,其投標應予否決。
(5)投標文件的供貨范圍(工程范圍、服務范圍)與招標文件要求存在實質性偏差(包括漏項、增項)。
(6)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交貨地點、服務地點不滿足招標人要求。
(7)提出中標後要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肢解工程後分包給他人,或者將主體工程或者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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