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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朔工程未竣工驗收投入使用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1-08-14 18:33:24

⑴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承包方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首先說,承包方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但是要追查一下原因,為什麼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這里如果是建設單位的原因,那嗎建設單位趕緊想辦法解決,因為交上述資料是施工企業必須辦的;如果是施工單位原因,首先將他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扣押,同時到他的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那隻好到你們地方法院訴訟,保證贏,只是費點時間。

⑵ 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視為已經驗收急,求助

某建築公司,為北京一工廠改擴建廠房,將廠房改造成集貿市場用房。建築公司施工范圍是二次結構、裝飾工程。工程完工後,業主在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情形下,單方面直接啟用工程,招商入場,開張營業。顯然擺出了不與承包人結算的架勢。承包人還要等待發包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嗎?律師視點:承包人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主動啟動結算程序維權。《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⑶ 工程竣工未驗收便交付使用的,如何處理

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處理: 1.對於未經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於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的其他建設單位的處理: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重新組織驗收;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⑷ 工程未驗收不得投入使用是什麼法律法規規定的

這個沒有法律法規規定,這個是行業內不成文的規定。
為了防止雙方因為責任未分清楚或事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就做的約定。
就象是前車之鑒,由於行業內曾經出現過類似的糾紛案例,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糾紛而制定的相應的對策。

⑸ 請問: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單位便擅自投入使用,該如何處理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到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驗收。
如果只是沒有進行備案手續,說明已通過竣工驗收,如果連竣工驗收也沒有通過,建設部位就擅自使用,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已承認竣工驗收已通過,除了基礎工程和結構工程你們承擔責任外,其它出現的問題有建設單位來承擔。另如果已通過竣工驗收,質檢站也已通過驗收,還是盡快督促建設單位去備案。規定是通過驗收後15日內去備案。
注意:備案是建設單位去備案的,不是施工單位去備案的。

⑹ 建築工程已竣工,業主未組織竣工驗收,已投入使用,應如何處理謝謝!

按照建築法規定,施工單位可以按照已竣工驗收正常進行結算。除地基基礎及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的使用使用壽命承擔責任外,其餘部分質量不予以保修。當然這是法律規定,事實上開發商提前投入使用的情況很多件,大多數施工單位為了長期合作大家都是睜隻眼閉隻眼了,很少有較真的。

⑺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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