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監理服務費的計算有哪幾種模式
1、第一種: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中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准》的規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
2、第二種: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以建築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方式收費。
3、第三種:
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計費額大於1000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1.039%的收費率計算改費基價,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費由雙方協商議定。
(1)水運工程監理合同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監理費由監理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四部分構成。
1)直接成本。指監理企業履行監理合同時所發生的成本。
2)間接成本。指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及非工程監理的特定開支
3)利潤。指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活動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各種稅金之後的余額。
4)稅金。指按照國家規定,工程監理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總額,如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
B. 建設方巳簽定了監理合同,還能同時聘用第三方來管理工程嗎
建設方巳簽定了監理合同,可以轉包聘用第三方管理工程
C. 交通部監理工程師已經停考了,那接下來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靠
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是暫時停考,是取消准入,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而不是徹底取消。目前可以報考建設部的監理工程師考試。
目前各個工程項目都有崗前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
(3)水運工程監理合同擴展閱讀:
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准,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資料來源:網路:監理工程師)
D. 監理工程師各科目是什麼題型,分值多少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監理工程師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各工程大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E. 建造類合同必須要請監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涉及政府資金,公共利益,基礎設施的要請監理的,這個是為了保證質量和防止暗箱操作、貪腐等。
至於民營企業開發房地產,不是必須請監理,但監理制度確實對合理利用資金、保證質量有幫助,所以也採用。
F. 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規定
資質變革、工程款支付新規!2020年建築業重要政策盤點-工保網
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等。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等。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
精簡資質類別,歸並等級設置
改革後,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施工資質分為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後,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文件還提到做好資質標准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1.施工資質
1
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
2
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
3
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
4
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5
綜合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
6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2.工程監理資質
1
保留綜合資質;
2
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餘10類專業資質;
3
取消事務所資質;
4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3.工程勘察資質
1
保留綜合資質;
2
將4類專業資質及勞務資質整合為岩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
3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4.工程設計資質
1
保留綜合資質;
2
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
3
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類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4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5
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
放寬准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
1
制定統一的企業資質標准,大幅精簡審批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考核要求。
2
適當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上限,多個資質合並的,新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整合前各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
3
盡量減少政府對建築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下放審批許可權,方便企業辦事
1
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將除綜合資質外的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2
企業資質全國通用,嚴禁各行業、各地區設置限制性措施,嚴厲查處變相設置市場准入壁壘,違規限制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承攬業務等行為,維護統一規范的建築市場。
其他
1
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2
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逐步推行電子資質證書,實現企業資質審批「一網通辦」,並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開發布企業資質信息。
G. 交通質檢站能對工程監理單位罰款嗎
交通質監站不能對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罰款,但可以對監理單位資質進行降級或吊銷處理,比罰款厲害的多。只有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管理辦法可以對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罰款。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市場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增強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誠信意識,推動誠信體系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等,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的評定。
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的行為,監理企業在資質許可、定期檢驗、資質復查、資質變更、投標活動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監理工程師在崗位登記、業績填報、履行合同等過程中的行為,屬於從業承諾履行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甲、乙級及專項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交通運輸部核準的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工程項目,是指列入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監理合同額50萬元(含)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其中公路工程項目還應滿足以下條件:合同工期大於等於3個月的二級(含)以上項目。
第五條 不屬於第四條規定的工程項目范圍,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舉報事件中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二)在重大質量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三)在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
(四)從業過程中有本辦法附件1中「直接定為D級」行為的監理企業。
第六條 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評價人簽認負責制度和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條 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范圍內從業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具體信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並負責綜合信用評價。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地區從業的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地區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
項目業主負責本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初評工作。
監理企業負責本企業信用評價申報以及相關基本信息錄入工作。
第九條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信用評價採信的基礎資料: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文件(含督查、檢查、通報文件)和執法文書;
(二)質量監督機構發出的監督意見通知書、停工通知書、質量安全問題整改通知單;
(三)工程其他監管部門稽查、督查(察)、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檢查文件;
(四)舉報投訴調查處理的相關文件和專家鑒定意見;
(五)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認定相關文件;
(六)項目業主有關現場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履約、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七)總監辦、項目監理部、駐地辦有關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八)項目業主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供的項目監理人員履約情況(包括合同規定監理人員、實際到位人員及人員變更情況等內容)。
第十條 項目業主、項目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收集的基礎資料進行分析、確認,對有疑問或證據不充足的資料應查證後作為評價依據。
項目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納入信用評價范圍的工程項目每年不少於1次進行現場檢查評價。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周期為3年,從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負責組織項目監理機構於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監理情況向項目業主提出信用評價申報,並將項目監理機構和扣分監理工程師的相關信用自評信息錄入部信用信息資料庫。項目業主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初評結果、扣分依據等相關資料報項目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同時將初評結果抄送相關監理企業。監理企業如有異議可於收到初評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申訴。項目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評價情況、申訴調查結論等對項目業主的初評結果進行核實,將核實後的初評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
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根據項目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核實後的初評結果,並結合收集的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分後,將評價結論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審定後的評價結果委託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錄入部信用信息資料庫,並同時將書面文件報部。
交通運輸部質量監督機構在匯總各省評分的基礎上,結合掌握的相關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情況,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章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制。監理企業信用評分的基準分為100分,以每個單獨簽訂合同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合同段為一評價單元進行扣分,具體扣分標准按照附件1執行。對有多個監理合同段的企業,按照監理合同額進行加權,計算其綜合評分。
聯合體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對聯合體各方均按照扣分標准進行扣分或確定信用等級。合同額不進行拆分。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對監理企業的初評評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計算。
監理企業在從業省份及全國范圍內的信用綜合評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別計算。
第十六條 對於評價當年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監理企業當年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進行評價外,還應對監理企業在該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從業承諾履行狀況進行總體評價。
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信用總體評價的評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計算。
第十七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評分對應的信用等級分別為:
AA級:95分<評分≤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評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條 監理企業首次參與監理信用評價的,當年全國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
任一年內,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僅在1個省從業的,當年全國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
第十九條 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監理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企業在該省和全國范圍內當年的信用等級定為D級,且定為D級的時間為一年。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任一年在該工程項目上發生「直接定為D級」行為之一的,其在該項目上的總體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B級。
第二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本辦法附件1中第35項行為的,在任一年內每發生一次,其在全國當年的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直至降到D級。
第三章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具體扣分標准按照附件2執行。
第二十三條 評價周期內,對監理工程師失信行為扣分進行累加。
第二十四條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12分、但小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資料庫資料中標注「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
對評價周期內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在其資料庫資料中標注「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很差」。
第四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評價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應少於10個工作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最終確定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和「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很差」監理工程師的扣分情況,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累計扣分大於等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列入「信用不良的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用評價資料的整理和歸檔等工作。錄入交通運輸部資料庫的信用數據資料應經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簽認。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信用評價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地區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資料的管理。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紙質資料及信用評(扣)分、信用等級等的電子數據資料保存期限應不少於5年。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資料應不少於6年。
第三十條 監理企業或監理工程師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按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再次申訴。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不定期組織對全國信用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項目上從業的甲、乙級及專項監理資質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評價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