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監理綜合資質辦理條件有哪些
一、企業資金㈡ 工程監理企業綜合資質標准有哪些
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標准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
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企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㈢ 新辦工程監理綜合資質需要哪些人員
工程程監理企業資質核准
甲級資質由建設部審批;乙級以下由省建設廳審批,報住建部備案。
(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第五條的規定。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50萬以上人民幣;(102號令對注冊資金有詳細要求,請對照辦理)
(3)企業章程;
(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2)《監理業務手冊》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工作總結。
3、申請資質增項,需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4)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省建設廳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2、省建設廳進行審核,准予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建設廳自受理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分管廳長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省建設廳建築管理處
以上審核許可以屬地要求程序為准。但基本相同。
㈣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年檢有哪些條件
(一)年檢程序
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資質年檢的初審工作。報自治區建設廳終檢。
(二)監理企業應提交的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
2、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監理企業業務手冊;
5、監理企業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6、監理企業的省級注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7、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的職稱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8、監理合同(復印件);
9、監理企業3項以上工程的監理規劃和年度總結;
10、本年度兩項代表工程的內業資料(復印件);
上述材料按先後順序形成目錄,裝訂成冊,散件概不受理。
(三)年檢內容
1、檢查監理企業已完成監理任務的業績及建設單位對企業的評價;
2、檢查所監理的工程是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3、檢查監理企業的自身建設、綜合素質、從業人員變化、注冊證書達標情況;
4、檢查監理企業有無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范圍承擔監理業務行為;
5、檢查監理企業有無轉讓、分包監理業務及非法掛靠行為;
6、檢查有無「同體監理」行為;
7、檢查監理企業工程內業情況,及國家監理規范的實施情況;
8、檢查監理人員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是否合理;
9、檢查監理企業的管理設備及檢查工具的配備情況;
10、檢查監理企業是否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行為;
11、檢查是否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按合格簽字的;
12、檢查監理企業是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企業以及建材、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工程監理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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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辦理監理資質都需要哪些條件
專業監理資質標准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三個序列。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原則上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並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14個專業工程類別;除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四個專業工程類別設丙級資質外,其它專業工程類別不設丙級資質。事務所不分等級。
<h3專業資質標准< h3="" style="color: rgb(47, 51, 42);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 font-size: 15px; white-space: normal;">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企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企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管理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業務范圍
(一)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以及相應類別建設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二)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含二級)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以及相應類別和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三)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以及相應類別和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㈥ 企業辦理工程監理資質證書需要什麼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效益的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工程監理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並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准如下: (一)甲級 1.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 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 3. 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4. 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二)乙級 1.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 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 3. 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4. 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三)丙級 1.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 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 3. 注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 4. 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第六條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第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展家庭居室裝修監理業務。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的企業申請甲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條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監理業務手冊》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審核部門應當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第十二條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審批一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材料齊全後3個月內完成審批。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齊工程監理企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合格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合格的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公示。經公示後,對於工程監理企業符合資質標準的,予以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公告。 申請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實行即時審批或者定期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十五條由於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並後組建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六)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七)因監理責任而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工程監理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築市場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程監理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監理業務手冊》以及工程監理人員變化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工程監理企業年檢資料後40日內,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准,是否存在質量、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工程監理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四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五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中監理工程師注冊人員數量、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標准,但不低於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准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監理工程師注冊人員數量、經營規模的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准; (二)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八條工程監理企業連續兩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降級的工程監理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准,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遺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其中甲級監理企業應當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信息網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三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一條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二條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