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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直接委託通知書

發布時間:2021-08-14 23:09:13

㈠ 施工單位未及時提交送檢委託書的監理通知該如何下

沒有質檢委託書的材料是不能在工地上使用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出具合格的委託書才能使用!

㈡ 監理工程師應在什麼情況下下達監理通知單

出現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及質量隱患是簽發監理通知單。

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並應具有可操作性。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准後報建設單位。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並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採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2)監理工程直接委託通知書擴展閱讀:

監理工程師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2、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竣工結算報表, 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一致後,簽發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報建設單位。

3、總監理工程師應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案,並宜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㈢ 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有哪些方式

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名委託,或者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方式擇優委託。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委託—個監理單位來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部分階段的監理,也可委託幾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GF-2000-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託人 與監理人鹽城市順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約 ㎡
總 投 資:約 萬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准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准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標准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准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范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國家有關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2、國家有關工程方面的施工驗收規程。
3、業主提供的設計文件、施工合同。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協調管理。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單位以外的人和事。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設計文件、地質資料、施工合同、施工投標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三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按工程實際造價結付監理費,暫約計人民幣 元。監理人員進場後付監理費的 %,主體完成付監理費 %,工程竣工時付清余額(竣工時暫按本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結付監理費。委託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決算後的一周內,再以工程實際造價另行一次性結付監理費)。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額外工作報酬:(報酬=額外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工程延期工作報酬:(報酬=延期工作日數×合同報酬/合同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按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1、非監理人原因,本協議工程停建,委託人全額支付本協議約定的監理費;本協議工程改建,按改建後的實際造價結付監理費。
2、工期以實際開、竣工日期為准。

補 充 協 議 書

委託方與監理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工程《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1、本《合同》第三十九條之約定的監理費數額雙方均同意放棄法律效能。
2、雙方重新約定按工程實際造價 %結付。暫定人民幣 萬元結算,結算時間、比例不變。
3、本補充協議雙方代表簽字生效。
4、其他:

委託方:
監理方:
年 月 日

㈣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是總監簽字還是專業監理簽字啊

首先要搞清楚一個概念,按照監理規范監理工程師是取得資格證並且注冊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再來說簽字的問題,總監是可以簽署所有涉及到的監理文件的,當然包括《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監理工程師也是可以簽署《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但前提必須是注冊監理工程師。

實際工作中有很多監理員在從事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且行使監理工程師的權力,這種情況也很普遍。按照監理規范《監理工作聯系單》是總監簽署的,監理工程師是沒有權利簽署的。

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我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4)監理工程直接委託通知書擴展閱讀:

一、注冊管理

1、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4、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5、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㈤ 什麼是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聯系單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向承包單位簽發的指令性文件,目的是督促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約定、施工規范和設計文件進行工程施工, 保證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合同約定等)能得到及時糾正。

監理工程師聯系單是指工程參建各方通用表,是建築工程參建各方就工程有關事項進行聯絡或回復的用表,非指令性用表,一般不需回復。

但不少監理人員混淆了通知單與聯系單的用法,用簽發聯系單的形式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這種做法既不規范也起不到通知單的強制性和指令性的作用。

(5)監理工程直接委託通知書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5.4.11條規定:「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通知單,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

在條文說明中規定:「在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按委託監理合同授予的許可權,對承包單位所發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採用B1表(即《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能督促承包單位及時進行整改,促進工程建設的有效進行,有效地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同時,簽發監理通知單也是考核監理如何行使手中權力的一個指標,是對監理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種檢驗。

㈥ 怎麼樣給施工單位發監理通知單

總監、監理工程師有權簽發監理通知書,監理員不具備資格。一般情況下,先是口頭通知,如果及時整改了,就不用發。如果是沒有整改就要發,監理通知書的內容必須是實事求是、具體、有針對性,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地方的相關規定,條文必須清楚,現場要落實復檢,資料而且要閉合。其次是規避風險、轉移風險、風險共擔。

㈦ 監理工程師未備案,簽署的通知單與送檢委託單有效嗎

應該無效吧。

㈧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單位應發通知書的情況是哪幾種

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單位應發通知書的情況下是哪幾種?如果你考的是大學,里邊的建設工程監理那你一定要在聽書的

㈨ 監理工程師通知單下發後施工單位不理會怎麼辦,

施工單位進場的8mm鋼筋經過外加工調直,調直後直徑達不到要求,監理發現後下發的監通知單,可施工單位退場了一部分,剩下的就不退了,拖著不退,這種情況就應該要求停止施工,並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或者備忘錄,向上級報告,否則就要承擔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不力甚至玩忽職守的責任。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 是受甲方委託進行的; 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准、相關合同及文件; 監理的准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監理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准、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並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下列主要依據: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准;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既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效益,也必須考慮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 機統一。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雖經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才得以進行,但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准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條件下,業主投資項目的微觀經濟效益才能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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