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項目竣工後總包方一直不給發包方辦理驗收結算手續及付款怎麼辦
及時催討,好好協商。
2.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承包方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首先說,承包方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但是要追查一下原因,為什麼未向發包方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和驗收報告,這里如果是建設單位的原因,那嗎建設單位趕緊想辦法解決,因為交上述資料是施工企業必須辦的;如果是施工單位原因,首先將他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扣押,同時到他的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那隻好到你們地方法院訴訟,保證贏,只是費點時間。
3. 如何應對施工單位拒絕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實踐中,對於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建設單位通常要求的比例是,進度款大約是已完工程量的60%~70%;完工驗收後,大致可以付至已完產值的80%~85%;竣工結算後,支付至結算審定價的95%。在上述付款條件中,有一個關鍵的條件是「完工驗收」。如果建設單位資金緊張,有些不誠信的單位往往在工程完工後遲遲不驗收,希望通過拖延驗收達到遲付工程款的目的。
拖延驗收的例子普遍存在。承包方的應對方略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承包方自查。為行文方便,本文以鋼結構分包工程為例(總承包工程或其他專業分包可以參照相應項目自我檢查),承包方自查的內容包括:
1. 對照圖紙,看圖紙上的工作內容是否已經全部完成,所施工的內容是否符合圖紙要求和標准、規范。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建設單位下達口頭指令而沒有補發書面變更指令的情形,此時承包方應立即向建設單位補送技術核定單,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後作為施工依據。按圖施工是承包方的法定責任。如果沒有技術核定單,一旦發生糾紛,不但變更部分無法算錢,建設單位反有可能倒打一耙。
2. 材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 鋼結構所用配件包括五金件、螺栓等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4. 焊縫質量是否進行了超聲波探傷檢測,檢測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檢測結果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建議所有項目的檢測,檢測時最好邀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方參與取樣並簽字,避免日後產生分歧。
5. 鋼構件的表面質量和表面處理是否符合要求。
6. 每批材料進場時,是否有合格證、質保書、檢測報告等報驗資料(這些資料平常就應該准備好,事後要彌補通常是來不及的)。確有問題時,與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才能補充。
7.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方如提出質量問題,是否已經整改、並已書面回復對方。
8. 對照合同附件《報價單》、設計交底紀要、建設單位要求修改或者增補工程的指令等,看是否有遺漏的工作內容。
第一步的核心,就是要將上述工作全部做到位,在承包方自身能夠控制的范圍內,不要給建設單位留下拖延驗收的借口。
第二步,向發包方提交正式的《竣工驗收報告》。需注意的是:
1. 在完工時,施工企業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竣工驗收報告可以很簡單,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話,比如「貴司委託我司承建的東方花園總承包工程,我司已經完工並自查合格,現提請貴司組織驗收」。只需要一張紙,有時可以使得整個案件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請注意,只要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即使發包方故意拖延不驗收,也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根據最高人員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司法解釋這一條的目的,也就是要防止發包人無限制地拖延驗收,達到遲付工程款的目的。
沒有《竣工驗收報告》,承包方吃虧的教訓太多了。某幕牆單位,給百貨公司做鋁板裝飾,完工之後沒有打竣工驗收報告、也沒有辦驗收、交接手續,給發包方口頭打一個招呼就退場了。兩年之後,向發包方申請工程尾款80萬元,發包方發律師函稱施工單位還沒有完工,要倒過來追究施工單位責任。協商不成起訴後,對方以未完工為由,反訴要求施工單位承擔工期延誤賠償金96萬元。最終在法院主持下調解,施工單位忍痛接受了42萬元的調解方案。
2. 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同時提交全套竣工資料。竣工資料的准備,可以在施工過程中系統地收集、整理、組卷。平時有準備,工程一旦完工,拿出竣工資料來不是難事。
竣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是承包方的法定義務。承包方拿不出竣工資料,發包方不驗收、不付款,承包方是爭不過甲方的。
竣工資料的整理、歸檔也是有章可循的。浦東新區檔案管就曾專門出版竣工檔案編制指南之類的書籍。其他區可能有類似的文件。承包方可參照相關書籍做好准備工作。平時做好准備,可以避免竣工時措手不及。
3. 承包方將《竣工驗收報告》提交發包方之時,應請發包方代表簽收回執,留下書面證據(如發包方代表拒絕簽收,可用EMS掛號方式郵寄給發包方董事長;如對方聲稱掛號郵件沒有收到,不影響發出函件、主張權利的效力,可參照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認定)。
第三步,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後,如發包方仍然拖延驗收,則應及時催促發包方。
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多長時間去催促發包方呢?發包方多長時間不驗收,才視為「拖延驗收」?法律上沒有規定,具體時間由當事人掌握。實踐中較為可取的辦法是:
1. 對於土建總承包工程,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上明確驗收時間為「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
對於一般的專業分包工程,不如土建總承包工程復雜,時間上應該比較短才合理。參照財政部、建設部369號文件,可酌情定為14天。比如說,8月1日提交驗收報告,可在8月15日向發包方發出第一份催請驗收的函件(函件可以寫得很客氣)。
2. 單獨一份函件,可能尚難以認定發包方「拖延驗收」。可以在8月31日發出第二份客氣的催告函,甲方沒有迴音時在9月15日再發出第三份客氣的催告函。有驗收申請報告和三份函件,無論到哪個法院,發包方拖延驗收、視同承包方已經竣工的認定,基本是不會出偏差的。
3. 整個過程看起來稍復雜一點,其實全部時間加起來不超過2個月。不知有多少項目,甲方拖延驗收,一拖就是三個月、六個月甚至更長的。所以說,上述方法還是有效的,也是一種合法的手段。
第四步,如果工程已經完工交付對方使用,但是沒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須採取辦法固定證據。此時需要較為高超的技巧,擬函行文在客氣的同時,應綿里藏針,有理有據。如擬函不當,企業自身背包袱不說,對方也不會感受到壓力。以下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4. 工程竣工使用方拒絕驗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其他事項可咨詢 工程專業律師 劉
5. 工程竣工後甲方無故不驗收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4號)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6. 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拖延驗收,竣工日期如何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法院正是依據本條第二項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
但是,本案亦提醒我們注意,書面材料的交接,包括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均應當有書面交接記錄,並且將交接記錄視同重要合同文件妥善保管。
7. 發包人遲遲不組織竣工驗收如何確定竣工時間
工程完工後,發包人遲遲不組織竣工驗收,如何確定竣工時間?觀點: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條件。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後應及時要求發包人進行驗收。因為組織工程驗收的主體是發包人(建設單位)。如果建設單位不組織驗收,應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時間認定竣工時間。在承包人已經具備驗收條件的情況下,發包人不組織驗收屬於以行為阻止條件的成就,應視為條件已經成就。如果承包人沒有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的時間自然沒有確定的基礎,承包人仍應承擔工期繼續計算的結果。如果合同中對建設單位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驗收的期限沒有做出約定,如何確定竣工時間爭議較大。該爭議的產生在於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認為,竣工日期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驗收合格的前提當然要驗收,沒有驗收自不存在驗收合格的說法。在合同沒有約定組織竣工驗收期限的情況下,合理期限的確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果規定無論是否驗收均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作為確定竣工日期的條件就不會出現上述爭議。因為即使合同約定發包人驗收的期限,該期限也事實上縮短了承包人的實際施工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