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施工單位違法分包就有處以罰款,而監理單位違法發包則沒有處以罰款 建設單位違法發包也有處以罰款。
在項目建設行為中,不存在監理單位發包。監理單位的業務性質決定了其只能向社會提供的是技術、管理服務,不具有發包的能力。對不存有的事項就不需要從法規上來約束,即不需要去作規定,所以,當然就沒有對「監理單位違法發包」作出罰款等規定。
⑵ 關於監理的工程質量事故案例分析
靠,這個問題太長了,去翻書吧。
1、質量事故的處理程序。
2、質量事故的分類
3、事故定級要看損失的錢錢和死幾個人。
⑶ 工程違法分包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首先,轉包行為無效。
我國《合同法》、《建築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並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後,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對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⑷ 關於工程監理的一個案例分析
答:(1)這類質量事故屬於一級重大質量事故,因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萬元。
(2)按照事故處理程序,該事故應該由施工單位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發現)2小時內速報省級和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分析事故,制定處理方案。
(3)常用事故處理方法有修復、返工。事故處理的原則是「三不放過」原則。
⑸ 監理案例
1、施工組織設計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3、分包單位提交《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總承包單位選定分包單位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1)、關於擬分包工程的情況,說明擬分包工程名稱(部位)、工程數量、擬分包合同額,分包工程佔全部工程額的比例。(2)、關於分包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該分單位的企業簡介;資質材料;技術實力;企業過去的工程經驗與業績;企業的財務資本狀況等,施工人員的技術素質和條件;(3)、分包協議草案,包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責、權、利、分包項目的施工工藝、分包單位設備和到場時間、材料供應及總包單位和管理責任等。
監理工程師審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主要審查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許分包;分包的范圍和工程部位是否可以分包;分包單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務的能力。
對分包單位進行調查,調查的目的是核實總承包單位申報的分包單位情況是否屬實。
4、第一工地例會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由業主或監理機構主持召開,監理機構起草,參見方及人員、工程及准備情況、施工准備情況介紹,業主授權,及相關制度。
⑹ 監理員應該怎麼處理施工單位違法分包
您好,以下文件供參考:
職權編碼:420802211CF00289
職權名稱:對公路水運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子項名稱:2.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或者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行使主體:東寶區交通運輸局
職權依據:
【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法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規章】《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14號)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違規違法行為: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
處罰種類:
1.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產停業。
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准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省級執法機關開展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68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制定本系統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准。
職權運行流程:立案→調查→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監管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巡查(或者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發現公路水運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部門對公路水運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並製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並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依法採取郵寄、轉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達。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范》(交體法發[2008]562號) 第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交通行政處罰外,交通行政執法機關通過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處以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違法行為,應當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主動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可不經過立案環節。第七條 對於決定立案的,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指定辦案機構和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第八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舉報,經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將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舉報人。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2-1.《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2.《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號)第十五條 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取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人員在初步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齊全,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3-1.《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2.《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范》(交體法發[2008]562號)第三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內設機構審核完畢後,應當及時退卷。辦案人員應將《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案卷及審核意見及時報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決定。
4-1.《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2.《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號) 第二十條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核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處罰及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核當事人的意見並應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製成筆錄。上述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納。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按本章第三節組織聽證。
5-1.《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5-2.《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號)第二十二條 案件調查完畢後,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 第二十三條 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製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6-1.《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2.《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號)第二十四條 《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交通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7-1.《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7-2.《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號)第三十三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六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職責邊界:
一、責任分工
區級:負責縣級許可權范圍內的項目(包含部分農村公路項目),對公路水運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相關依據
1.《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號)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號)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水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質量實施的強制性行政監督。
3.《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交建〔2013〕131號)公路:……(一)省廳質監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長江(漢江)公路橋梁、獨立特長公路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養護大修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二)各市州交通運輸質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公路項目的新建和改擴建、養護大修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三)縣級交通運輸質監機構的具體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職責分工由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水運:(二)廳質監局負責全省水運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交通運輸部審批初步設計的水運項目,高等級航道項目、5000噸級及以上港口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三)市州交通運輸局(委)負責轄區內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市州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轄區內除廳質監局監督外的水運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