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監理下發整改通知後施工單位不整改的要如何形成文件上報給監理公司或者建設單位呢
寫成報告的形式 寫清楚整改通知單文號 最好 將整改通知單附在報告後面 寫清楚事實就可以了
㈡ 質監局對監理單位的通報怎麼回復
可以分三部分,
1\是針對質監局(有這個單位??我只知道安監局和質監站)的通報匯總性的描述.
2\是針對提出的總監不在崗(總監不一定必須隨時都在崗,這是領導階層的特權,但是必須保證80%的在崗率,也有地方規定的一周不少於4天,看地方)和現場管控不力自我答辯,大概意識是我們隨時在崗,你們來檢查的時候剛好有其他事,然後現場管理我們開了多少會,口頭說了多少次,發了多少通知什麼的.
3\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的管控措施,比如感謝質監局的監督,我們將在以後繼續怎麼怎麼的高要求的做,可以分出個123點來,比如我們總監提高到工地時間,增加會議次數,加強人員責任性,建設各種規章制度,跟蹤監督什麼的
㈢ 奉化怎麼查看監理企業被通報批評
申請條件:
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設立的機構;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監理所需的計算機、儀器、儀表等設備;
四、符合所申請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新設立的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辦理通信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手續。
凡屬中央管理的企業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將申報材料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企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過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進行實地考核,對符合資質評定標準的頒發《通信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非中央管理企業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將申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過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進行實地考核,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資質評定標準的,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審批。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根據申請材料,對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 資金數量、固定資產以及實際業績進行綜合評價,經審查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發給相應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申請材料:
新設立的企業資質最高只能申請臨時乙級。申請通信建設監理資質等級(包括臨時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3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企業技術、經濟人員職稱證書及通信建設監理。程師證書復印件;
(六)由上級主管部門加蓋公章的企業在冊人員名單或企業人員聘任證書。
監理企業在申請臨時等級兩年後,根據監理業績,再按照上述申請程序提出定級申請。申請定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3份;
(二)《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臨時)、《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企業技術、經濟人員的職稱證書及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證書復印件;
(六)《監理業務手冊》;
(七)能反映企業業績的證明材料;
(八)其它有關文件。
監理企業在定級兩年後方可提出資質升級的申請,一次只能晉升一個等級。申請升級程序與申請定級程序相同。
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其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初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從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並報到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在收到初審材料30日內完成審批。
㈣ 建設單位給施工單位發文必須通過監理單位嗎
建設單位給施工單位發文不是必須通過監理單位的。
建設單位是指建築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影響到B公司所有的構築物,需對其進行改造、加固,經B公司同意後,委託C公司建設;此時A公司為出資方,A為建設單位,產權所有方B公司,業主為B公司。)。
建設單位是指建築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也有例外,如:A公司承建某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影響到B公司所有的構築物,需對其進行改造、加固,經B公司同意後,委託C公司建設;此時A公司為出資方,A為建設單位,產權所有方B公司,業主為B公司。)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指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它也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
㈤ 監理項目部是否可對施工單位發文
監理項目部是對施工單位發文有幾種:紅頭文件、監理通知單、監理工作指令等
㈥ 質監站對工程檢查後下發通報和整改通知單
需要回復: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後的結果上報質監站。
㈦ 什麼叫監理通知,什麼叫工作聯系單,都是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下發的么具體點謝謝
均為監理單位發放,監理通知為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的單據;工作聯系單為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
1、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或施工單位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後,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
2、工程聯系單為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製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7)工程監理發文通報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要求規定:
1、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系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並說明各項目的特徵。提出合同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隱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2、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致意見」欄。
3、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系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爭議和索賠。
㈧ 監理通知的文本發個謝謝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2000)44號
建設部、國家工商局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修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解放軍總後營房部,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我們對1995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95-0202)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00-2002)印發給你們,請做好推廣使用工作。原《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同時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202)
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20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准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准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准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准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范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准、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㈨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單位應發通知書的情況是哪幾種
工程監理規范中,監理單位應發通知書的情況下是哪幾種?如果你考的是大學,里邊的建設工程監理那你一定要在聽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