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有幾個步驟
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住宅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監督控制擴展閱讀: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4、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7、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10、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回復 我的自建房如何辦理房屋竣工證明
工程竣工後, 對建設手續齊全,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單位能夠履行各自職責,質量行為符合要求;工程質量控制資料齊全;歷次監督抽查中未發現工程實物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工程驗收組織形式和驗收程序符合要求。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單位驗收意見一致,工程符合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的給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⑶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訂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
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並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監督人員。人員數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⑷ 房屋竣工驗收是由哪個部門負責
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於開發項目竣工後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的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並根據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⑸ 工程竣工驗收有哪些驗收(指需要質檢站參加的)
工程竣工驗收的有:
1、地基驗槽
2、鋼筋(基礎、主體分每層)
具體可以參照規范:
建質〔2003〕162號
關於印發《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二○○三年八月五日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
1、總則
1.0.1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質量監督行為,制定本工作導則。
1.0.2本工作導則適用於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1.0.3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1.0.4工程質量監督除應執行本工作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准等規定。
2、術語
2.0.1本導則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本導則所稱的有關機構,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2.0.2本導則所稱的質量行為,是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所進行的活動。
2.0.3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注冊,是指建設單位在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向監督機構辦理的工程項目監督登記手續。
2.0.4本導則所稱的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是指監督機構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編制的,對該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活動的指導性文件。監督工作方案應明確監督重點和基本監督方式。
2.0.5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檢查,是指監督機構根據有關工程技術標准及規定,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對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等隨機進行的抽樣檢查活動。
2.0.6本導則所稱的見證取樣檢測,是指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0.7本導則所稱的監督檢測,是指監督機構在施工現場使用攜帶型儀器、設備隨機對工程實體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的抽樣測試。
2.0.8本導則所稱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是指監督機構通過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對經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各方責任主體簽字認可的質量文件進行查驗,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抽查,以監督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的活動。
⑹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報送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將包含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連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報送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