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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職責和權利

發布時間:2021-08-15 03:45:50

Ⅰ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有哪些權力和職責

二、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首要責任主體,應當全面掌握項目的工程質量風險,牽頭組織各參建單位實施工程質量風險管控,並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

(2)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規模、技術難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參建單位,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建設費用等,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3)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標准、要求、責任和義務,組織相關單位識別、評估項目工程質量風險,並告知工程建設相關參建單位,供其評估工程質量風險以及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4)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監督檢查各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包括工程質量風險管控責任制、風險管控制度、工程開工前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和專家論證情況,人員技術交底情況,現場材料、設備器材、機械的准備情況,項目管理、技術人員和勞動力組織情況等。

三、施工單位職責


(1)施工單位是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實施主體。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統籌管理,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負責其承包工程的質量風險管理工作。
(2)施工單位應健全完善工程質量預防控制體系,建立工程質量風險管控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明確質量、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職能部門的工程質量風險職責,建立考核獎懲、全員培訓等工作機制。
(3)施工單位應建立本企業工程質量風險源判別清單庫,編制項目工程質量風險源識別清單,並在工程施工全過程、各環節中實施工程質量風險管控,採取技術、管理、應急等措施,對工程質量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4)施工單位項目部應執行企業工程質量風險各項管理制度,明確項目部各部門、施工班組、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內容,組織實施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制定管控措施,編制項目部工程質量風險識別清單,制定針對性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包括風險預控措施與應急預案),認真組織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技術交底工作,並落實施工全過程的質量風險管控措施。

四、監理單位職責


(1)監理單位是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監督主體,應建立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相關監理制度,將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監督工作列入監理規劃,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監理單位應監督工程質量風險管控實施情況,審查施工單位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措施制定等相關資料,採取現場檢查、旁站監督、巡視檢查等方式,檢查工程質量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3)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能有效識別風險、風險評估有誤、管控措施不當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改正。情節嚴重的,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相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勘察、設計單位職責


(1)勘察、設計單位應在項目勘察、設計階段做好相關風險識別工作,識別工程項目工程質量風險,並在勘察、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工程質量風險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提出保障工程質量的意見建議和具體措施,由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後,作為施工階段工程質量風險控制的相關依據。
(2)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風險管控,指導、審查施工單位制定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措施,檢查實施情況,並提出針對性建議。
(3)勘察、設計單位應制定工程質量風險預警控制指標,明確監控檢測要求,並跟蹤檢查實施情況。

除了進一步明確五方質量責任外,指南還就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價定級、工程質量風險管控做出詳細指導,將有力規范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質量預防控制體系,提高工程質量預控能力和水平。

Ⅱ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的監理單位,須持有關證照到市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方可從事建設監理活動。 監理單位必須按受資質年檢,未經年檢的不得再從事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並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詞語定義、適用語言、法律、規范和標准;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合同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四)建設監理費支付; (五)監理爭議的解決; (六)其它規定。 第十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不得監理本單位設計的建設工程,不得監理與承包方、材料、設備供應方有隸屬關系或者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的工程。 已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的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對工程進行監理,並接受質監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工程的性質、規模、復雜程度等情況,選派相應素質和數量的監理人員,組成由總監理工程師領導的項目監理工作小組進場監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和合同,制定監理程序和監理實施方案,通報建設、施工單位。監理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建設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承接業務,應根據國家規定標准收取監理費,並按規定向質監機構繳納質量監督費,建設單位則不再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質量監督

Ⅲ 工程監理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已逐步取消強制監理,並著手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築師負責制、探索「監理+保險」的多元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軌國際、創新發展的同時,工程監理也應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蘇州即將實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並舉強化了監理的工作地位,傳遞了積極的行業信號,另一方面也啟示監理行業:只有順應變革,才能迎來機遇;只有創新求變,才不會被替代。

Ⅳ 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工程監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監理投標書及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協議書、合同標准條件、合同專用條件以及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文件五部門組成。

一、監理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或監理投標書的承諾派出監理機構及人員,完成監理范圍內的監理業務,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2.在履行監理合同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咨詢意見,並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由委託人所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4.在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監理工程及其監理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監理人的權利

1.一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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