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詳細守則是什麼
建設監理人員工作守則
一、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
誠信、公正、科學」的准則執業。
二、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三、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四、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不同時在兩個或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六、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
七、不收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八、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的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九、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並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並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
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准;全面履行監理合同,
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後,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第九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採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於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
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撤離現場。
第三章 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並將書面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審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參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發布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發布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項目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 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 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錶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於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 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簽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觀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 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 監理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 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 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並記錄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 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
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一)、(二)、(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五年內不
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設備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貳』 什麼叫工程監理企業經營活動的基本准則
工程監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准則。
『叄』 工程監理要遵循什麼規則
工程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雖然都是獨立運行的經濟主體,但他們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約定建成工程,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建單位也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取得工程款和實現盈利。
2.權責一致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應與業主授予的許可權相一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職權,依賴於業主的授權。這種權力的授予,除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之中,而且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建單位之間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因此,監理工程師在明確業主提出的監理目標和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後,應與業主協商,明確相應的授權,達成共識後明確反映在委託監理合同中及建設工程合同中。據此,監理工程師才能開展監理活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在委託監理合同實施中,監理單位應給總監理工程師充分授權,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要建立和健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要明確權、責、利關系,健全項目監理機構,具有科學的運行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內涵包括:
⑴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的責任主體。責任是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核心,它構成了對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壓力與動力,也是確定總監理工程師權力和利益的依據。所以總監理工程師應是向業主和監理單位所負責任的承擔者。
⑵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的權力主體。根據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責任的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全面領導建設工程的監理工作,包括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組織實施監理活動,對監理工作總結、監督、評價。
4.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
嚴格監理,就是各級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范、標准和合同控制建設工程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建單位進行嚴格監理。
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由於業主一般不熟悉建設工程管理與技術業務,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層次地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單位轉嫁風險,從而損害承建單位的正當經濟利益。
5.綜合效益的原則
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既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效益,也必須考慮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 機統一。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雖經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才得以進行,但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准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較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較好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條件下,業主投資項目的微觀經濟效益才能得以實現。
『肆』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主要基本原則就是綜合效益原則,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既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效益,也必須考慮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雖經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才得以進行,但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
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條件下,業主投資項目的微觀經濟效益才能得以實現。
(4)工程監理的活動准則擴展閱讀
制度和作用: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於l988年開始試點,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全國范圍內進入全面推行階段。從法律上明確了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工業發達國家的資本佔有者,在進行一項新的投資時,需要一批有經驗的專家進行投資機會分析,制定投資決策;項目確立後,又需要專業人員組織招標活動,從事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伍』 工程監理企業經營活動的基本准則有哪些
工程監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陸』 監理原則是什麼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原則
天津市軟體評測中心 2004-07-01
1、委託原則 :業主簽訂書面的監理委託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對該項目的質量、進度、計量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
2、獨立公正原則: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竭誠為業主提供監理服務,同時依法維護集成商的合法權益。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原則: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4、依法原則:監理活動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和行業規范。
5、迴避原則:不從事與被監理項目相關的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作為公正、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該項目的集成商在業務上以及核心技術上不構成競爭關系。
6、保密原則:對在監理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本項目的財務以及技術方案等方面的資料嚴格保密。
『柒』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守什麼准則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准則。
(一)守法:
1、自身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
2、規勸制止其他方的違規、違法行為;
3、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二)誠信:
1、忠實為業主正當權益服務;(忠實維護業主正當權益,嚴格遵守合同。)
2、不得損害業主正當權益;
3、為業主提供與合同義務相稱的專業服務;
4、嚴格遵守合同,協議約定和義務。
(三)公正:
1、公正處理業主與承包商間合同糾紛;
2、正確對待承包商正當權益;
3、正確處理工程風險及責任分攤。
(四)科學:
1、科學態度:實事求是、尊重客觀事實;
2、科學精神:一絲不苟靠數據說話,自己量自己測;
3、科學方法:按程序、講依據、重數據、留憑證。
『捌』 監理活動准則
公正,誠信,科學,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