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建築工程質量糾紛,法院當作施工合同糾紛,原告敗訴該如何應對
如果不滿意,可以繼續收集資料提起上訴。根據情況來定。
B.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主要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通常還是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商、調解。如果主要協商、調解不成,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15.4.2條「 修復費用」規定,保修期內,修復的費用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的費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保修期內,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託承包人修復,但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託承包人修復,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C. 工程質量糾紛處理時要注意什麼
一、證據收集與保全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其證據的收集有其特殊性。 1.施工現場的證據收集,應當考慮證據的來源。 證據的固定方式與保全方式,因為施工現場隨時間的推移,有些現場會被覆蓋或破壞,而且有些招 、攝影的背景很難區分現場的實際位置。除了攝像、拍照,還可以採用封樣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鋼材、牆磚、水泥等,可現場封樣。 2.製作調查筆錄、 通過對施工人員、項目部管理人員或駐工地代表、監理人員、材料管理員、鑒定人員的走訪調查,尋找對當事人有利的書面證據。 3.工商查檔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業的資質及經營業績,對於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書的執行及訴訟的主體資格具有重要意義。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書面證據。如合同,補充合同,備忘錄,現場簽證,開工令。設計變更通知書,隱蔽工程驗收證明書,(材料)送貨回單,施工日誌,基礎驗收,中間驗收, 竣工驗收的證明,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及律師公函,質監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等。二、合同要素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對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比如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順延的規定、工程質量要求、隱蔽工程的驗收及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賠償、律師應當對這些合同要素進行分類,從中整理出對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要素,然後進行分析,結合證據進行論證,以找到解決雙方爭議的突破口或切入點。 三、質量鑒定 在質量糾紛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關於質量是否合格或是否達到優良,往往各執一詞。這樣在訴訟中,質量檢測部門的意見或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往往起到確定性作用。為此,在訴訟中,律師應當提請法院委託鑒定。並且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詳盡的資料,比如雙方設計變更的書面通知,現場簽證,雙方對三大材料價格的約定,對施工現場用水、用電的約定,對工期順延的約定等等。四、舉證方式 向法庭舉證,應當盡量提交能夠相應印證或雙方已書面確認的書證。而不應當提交難以自圓其說的書證。比如提交信函,還應當提交已經送達或已交郵的憑證,雙方當事人代表簽字的書證,應當同時提交這些代表有權簽收的證據或構成代理的書證。另外,有些書證可以在對方當事人出示全部書證後再視情況提供 五、法律、法規檢索 在向法院提交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文件前,應當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檢索,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到使用法律上無懈可擊。特別要注意新舊法規適用的期限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六、案件討論制度與專家論證制度 建設工程案件專業性強,使用法規多,因此,律師承接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應當組織法學專家、工程專家、質監機構的工程師代表對案件進行研討,對某些工程上的數據應當進行計算論證,比如樓板的荷載等因素。律師在獲得技術數據及專家意見後,才能理清案件的基本思路。七、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盡管在庭審中代理人可以發表辯論意見,但代理人仍然應當將代理詞等一些書面意見提交法庭。比如可以將工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及相應證書、合同中約定及實際支付的工程款進度、對方當事人違約的基本事實列成圖標,提交法庭。使承辦法官等一目瞭然地了解代理人希望表達的代理意見。這樣能更好地表達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D.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E.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爭議也應當依循上述法律規定處理,不過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更有利問題的解決,因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建設工程領域的專家進行仲裁。
F. 工程質量責任如何承擔,建設施工相鄰糾紛如何解決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以上規定當然適用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但是,基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還做了專門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