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工程竣工驗收的應具備的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各項內容。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報告。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建設單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並有工程款支付證明。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7、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2. 建築工程中間驗收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一、關於中間驗收驗收應遵循《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具備的條件,以主體結構工程為例:
1、現場條件:結構封頂,屋面板模板拆除完畢,屋面板砼試塊報告合格,磚牆構造柱欄板等二次結構完成。
2、結構實體檢驗完成。包括砼同條件試塊,樓板厚度檢測,有的地方還要求回彈等等。
3、砼試塊評定,砌築砂漿試塊評定,沉降觀測等資料匯總。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形成結構自評報告。
4、監理評定合格,可以組織各單位進行結構驗收會議,由參建方參與,包括甲方、監理、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參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
二、中間驗收各個地區要求不一樣,但有兩點是必須的,一是該分部的所有工程已完工,二是該分部的施工技術資料必須是完整的,驗收後形成中間驗收表,及中間驗收會議紀要。
三、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圍
(一)樁基礎、天然地基、地基處理等工程
(二)地下結構工程(含防水工程):
(三)主體結構工程(包括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木結構等受力結構);
(四)幕牆工程;
(五)建築節能分部工程;
(六)建設、監理單位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工程特點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3. 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3)工程具備二次驗收條件擴展閱讀: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4. 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
⑴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⑵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合格;
⑶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且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⑷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並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⑸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⑹施工單位出具工程竣工報告;
⑺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並對設計變更進行了書面確認;
⑻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⑽施工單位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⑾有公安、消防、環保、規劃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⑿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5. 工程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可組織質量驗收
要進行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施工內容已經施工完畢。
2 有完整並經核定的工程竣工資料,符合驗收規定。
3 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4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的證明及試驗報告。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准。
2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合格標准。
3 單項工程達到使用條件或滿足生產要求。
4 建設項目能滿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