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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1-06-17 09:53:35

1. 水運監理的 抽檢頻率 是多少誰知道的麻煩告訴下。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216-2000)中,第6.1.5條規定,對承包人自行檢測的材料和混凝土試件,監理機構應按承包人檢測數量的10%進行平行檢驗。

2.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6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幹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設在長江幹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運輸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准。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於尚無相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並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 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 交通部監理工程師已經停考了,那接下來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靠

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是暫時停考,是取消准入,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而不是徹底取消。目前可以報考建設部的監理工程師考試。

目前各個工程項目都有崗前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

(3)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擴展閱讀:

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准,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資料來源:網路:監理工程師)

4. (內部)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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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智能建造與工業化協同發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未來5年建築業大方向敲定。


10個關鍵詞:

支柱產業、轉型升級、拉動內需、裝配式、智能化裝備、機器代人、智能控製造樓機、全產業鏈、工程總承包企業、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大力發展建築工業化為載體,以數字化、智能化升級為動力,創新突破相關核心技術,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設各環節應用,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等全產業鏈融合一體的智能建造產業體系,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效益和品質,有效拉動內需,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



8、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


國務院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 30日內支付 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 ,將對機關、事業單位 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 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 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 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 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 應當主動告知其屬於中小企業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 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 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 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不得違約拖欠 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


9、企業資質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簡資質類別,歸並等級設置。

改革後: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施工資質分為 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工程監理資質分為 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

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後,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文件還提到做好資質標准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1. 建築資質類別的變化,建築資質已經取消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之分、取消了數量限制、打破資質序列的變化,企業可以自由申請資質,在資質升級方面,放寬了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細化了項目業績指標。


2. 資質標准主要指標的變化,針對目前空殼化嚴重現象的建築施工企業,對注冊建造師和主要技術人員進行了調整,調整了項目業績等具體指標、添加對現場經理和關鍵技術工人的指標要求;在資質升級方面,放寬了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細化了項目業績指標。


3. 施工資質范圍的變更,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承接范圍不在於注冊資金掛鉤;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簡化建築資質。雖然在政策的實際實施中有些困難,但對於具有良好信用額度的建築企業來說,放寬其業務范圍無疑是一項技術和財務挑戰,給建築企業帶來更好的發展機會。


10、電子化證書普及


雖然2019年就已經有一些省市發放了二建電子證書,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響,許多相關工作都轉移到了線上開展,一級建造師也有了自己的電子證書,電子證書的辦理省時省力,查詢起來方便快捷,有效減少了假證現象的產生,電子化證書未來會成為建築行業的一大趨勢。

5. 監理工程師考試文件規定交通部紅本和藍本哪個可以免考兩門文件沒有明確,您能否回答一下呢

監理工程師免試科目條件如下: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1、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6.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附件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10人,高、中級經濟師或者高、中級會計師不少於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於15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5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於5項二類以上工程業績(以《項目監理評定書》為准,下同)。
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備建立工地試驗室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3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 ;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於5項三類以上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於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人數不少於3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2)。
3.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四)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於20人具有特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五)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於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經歷,有不少於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於15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於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 ,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2.企業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大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於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大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5項以上中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二)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0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中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5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2人具有中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具備5項以上小型水運工程業績。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三)丙級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8年以上水運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不少於3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2人具有小型水運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2.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四)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條件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1人具備10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5年以上水運機電工程建設的經歷,承擔過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總監工作,具有水運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水運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
企業擁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取得機電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數不少於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於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人數不低於70%。
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中,不少於8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不少於3人具有水運機電工程監理項目負責人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於3年。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機電、測量、試驗檢測、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企業擁有機電工程試驗儀器和檢測設備,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4.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說明:本條件所稱監理工程師除丙級資質條件外,均指交通運輸部監理工程師。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基本試驗檢測能力或儀器設備配備標准
一、公路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瀝青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6.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7.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8.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系數)
9.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10.鋼材、焊接試驗
11、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二)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瀝青指標試驗(針入度、延度、軟化點)
5.路面基層材料試驗(擊實、無側限抗壓強度、灰劑量、配合比設計)
6.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7.路基路面檢測(壓實度、厚度、平整度、彎沉、路面構造深度、摩擦系數)
8.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9.鋼材、焊接試驗
10.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三)丙級監理資質
1.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擊實)
2.石灰試驗(有效鈣鎂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漿強度試驗、配合比設計
4.路基、路面、構造物幾何尺寸檢測
5.路基路面(壓實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數)
6.砌石工程常規試驗檢測
7.測量設備(經緯儀、水準儀)
(四)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光功率計/光源
2.光時域反射儀
3.誤碼儀
4.音頻信號發生器
5.SDH綜合測試儀
6.音頻性能分析儀
7.聲壓計
8.數據通信測試分析儀
9.PCM綜合測試儀
10.綜合布線認證分析儀
11.計算機網路分析儀
12.秒錶
13.低速數據測試儀
14.脈沖數字線路故障測試器
15.視頻分析儀/信號源
16.色彩色差計
17.雷達測速器
18.數字式功率計
19.風速儀
20.閉路電視測試儀
21.遠紅外線濕度測試儀
22.輕便氣象綜合測試儀
23.交流電源分析儀
24.絕緣電阻測試儀
25.耐壓強度測試儀
26.數字式地阻儀
27.直流高壓發生器
28.鉗流表
29.照度測試儀
30.經緯儀
31.亮度計
32.電纜故障測試儀
33.焊口探傷儀
34.數字萬用表
35.數顯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儀
37.RCL測試儀
38.逆反射系數測定儀
39.雙臂電橋
40.電子塗層測厚儀
41.超聲波測厚儀
42.數字存儲示波器
二、水運工程
(一)甲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全站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鋼筋試驗(鋼筋力學和工藝性能、焊接接頭機械性能)
6.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率、強度)
7.非破損檢測
(二)乙級監理資質
1.測量(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砂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
3.石試驗(篩分、含泥量、泥塊含量、密度、壓碎指標)
4.混凝土、砂漿試驗(配合比設計、稠度、強度)
5.土工試驗(篩分、密度、含水量、擊實)
6.非破損檢測
(三)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
1.經緯儀、水準儀、測距儀
2.拉壓力感測器
3.荷重感測器
4.手持數字轉速表
5.數字多用表
6.數字鉗形表
7.絕緣電阻表
8.照度計
9.超聲波測厚儀
10.超聲波探測儀
11.超聲波塗層測厚儀
12.尺寸檢測量具
13.紅外式溫度計
14.接地電阻測試儀
15.雜訊計
16.水平儀
17.風速儀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分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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