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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中監理責任認定

發布時間:2021-08-15 08:10:04

1. 工程出了重大事故,工程監理員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重大事故具體有很多種啊,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工程延誤事故等
不同的情況與工程監理的關系也不同。
如果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程監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現的工作,工程監理方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對應 的工程監理員 應該負什麼責任,如果觸犯法律的話從國家法律規定,另外公司內部也有權進行處理的。

2. 工程質量事故監理責任處罰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監理責任的處罰要求: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工程事故中監理責任認定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3.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工程監理單位是否要承擔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3)工程事故中監理責任認定擴展閱讀根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4. 工程事故監理單位的責任

不知你說的事故具體怎麼樣發生的。但作為監理公司和現場監理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安全監督沒有做好。會根據具體情況給與相應處罰,事故嚴重時要付法律責任。

5. 監理的責任都有哪些啊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久以來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尤其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常常處於一種茫然無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動狀態,用聽天由命來比喻其此時的處境再恰當不過。本文試圖通過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以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 一、工程監理責任范圍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之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二、工程監理責任依據 監理企業責任依據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該法明確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上述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和揭示了「約定大於法」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該法規定了工程強制監理招標的范圍。與該法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規定不僅明確了監理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監理企業應當對工程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主要應通過監理委託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的有《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因為業主的所有責任均有可能委託監理企業履行。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和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涉及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委託監理合同盡量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方面的內容並予以明確約定,監理企業應依據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監理委託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的依據。 三、工程監理責任認定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委託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工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的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布暫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安全措施並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不作為行為。 (二)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發布錯誤指令; 2.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4.對應檢查的項目未檢查,或者對應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未實行旁站監理的; 5.轉讓監理業務的,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 6.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因缺乏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據,一些監理責任的界定十分困難,因此建立工程監理責任事故鑒定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管理體制及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銜接還有街進一步深入研究。

6. 在建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的責任劃分是哪些

關鍵要看引發質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業主(建設單位)委託設計的項目功能描述書表述不準確,或者設計任務書的編制有重大問題,在審查設計方案時也沒有提出更正,哪就主要由業主負責;如果只是設計不當引起的,就由設計單位負責;如果是施工不當引起,就由施工單位負責;如果監理單位負責的是從初步設計階段起的全程監理,則設計、施工出了問題,監理單位都有失察的責任。當然,對於重大的工程質量事故,一般要劃分一個主要責任方和若干個次要責任方。就是施工圖審查單位一樣脫不了干係。

7. 什麼是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久以來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尤其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常常處於一種茫然無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動狀態,用聽天由命來比喻其此時的處境再恰當不過。本文試圖通過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以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之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8. 工程質量事故法律責任認定

1、「請問工程竣工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例如火災,爆炸,漏電之類的,曾經負責建築工程的甲方代表應付什麼責任,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么。另電氣部分工程有監理,燃氣部分無監理」:
(1)如果工程竣工後通過了驗收、質量沒有問題,事後在使用中出現泄漏的:只要沒有 證據證明是施工時的問題,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員的責任;責任責任應由造成事故的不當使用者、或是管道的維護者負責;
(2)雖然是竣工後通過了質量監理驗收合格,但如果其後在使用中出現了問題、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出現問題不是使用不當、也不是維護不當、而是當初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監理者、驗收者的責任。

2、電氣和燃氣都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危險工程,小心施工、保證質量並注意收集並保存好你在施工中的各種圖紙和其他檔案材料、將來可以證明你的施工沒有問題的,也就可以安心一些了。
祝工作順利!

9. 施工隊工人在建工地出傷亡監理單位應承擔那些責任

因為建立單位沒有盡到監理責任,所以監理單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還應該對受傷工人進行賠償和補貼。

(9)工程事故中監理責任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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