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質量首件驗收制度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什麼工程,什麼級別,什麼驗收
這些條件不同,制度要求都各有不同的
而且國內普遍存在現官不如現管的情況,驗收要求的松緊
很多時候也區別看待的,雙方的背景,關系,大的環境怎麼樣等等
一句話,一樣的工程,一樣的進度質量,一樣的驗收時間,可能同一批次驗收人員,都會給不一樣的結果
❷ 什麼叫首件工程
首件工程是生產質量檢驗管理中的一個術語,主要是生產線批量生產過程中第一個或第一批產品的檢驗檢測控制方法和過程,以保證整個產品的合格率。
工程是科學和數學的一種應用,通過各種結構、機器、產品、系統和過程,使自然界中物質和能量的特性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少的人力使其對人類有效、可靠和有用。將自然科學理論應用於具體的工農業生產部門而形成的各個學科的總稱。
(2)首件工程驗收方案怎麼審批擴展閱讀
質量檢驗亦稱「技術檢驗」。採用一定檢驗測試手段和檢查方法測定產品的質量特性,並把測定結果同規定的質量標准作比較,從而對產品或一批產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判斷的質量管理方法。
其目的在於,保證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產,不合格的零件不轉下工序,不合格的產品不出廠;並收集和積累反映質量狀況的數據資料,為測定和分析工序能力,監督工藝過程,改進質量提供信息。
參考資料
網路-質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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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審核意見時,要客觀的評價事實。
❹ 建築工程首件驗收依據
驗收依據:第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第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第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最後,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❺ 現行規范及驗收標准要求哪些工程需要組織首件驗收
1、竣工驗收的目的
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了嚴格的竣工驗收程序,其目的在於以下幾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質量:竣工驗收階段通過對已竣工工程的檢查和試驗,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達到了設計的要求而形成的生產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轉入生產運行。通過竣工驗收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生產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保證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正常投入運行。
(2)明確合同責任:能否順利通過竣工驗收,是判別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完成了施工義務的標志。完滿地通過竣工驗收後,承包商即可以與業主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將所施工的工程轉交給業主使用和照管。
(3)建設項目轉入投產使用的必備程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也是國家全面考核項目建設成果,檢驗項目決策、設計、施工、設備製造和管理水平,以及總結建設項目建設經驗的重要環節。一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交付使用後,能否取得預想的宏觀效益,需要經過國家權威管理部門按照技術規范、技術標准組織驗收確認。因此,《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規定,「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取消企業和主管部門的基建試車分成,由銀行監理全部上交財政。如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驗,經驗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2、竣工驗收的方式
為了保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順利進行,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並按照建設項目總體計劃的要求,以及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進行。項目施工達到驗收條件的驗收方式可分為項目中間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和全部工程驗收三大類,見表1。規模較小、施工內容簡單的建設項目,也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的竣工驗收。
雖然項目的中間驗收也是工程驗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屬於施工過程中的管理內容,因此以下僅就竣工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和全部工程驗收)的有關問題予以介紹。
1、竣工驗收范圍
按照國家頒布的建設法規規定,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准,即:工業項目經過投料試車(帶負荷運轉)合格,形成生產能力的,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的,都應及時組織驗收,辦理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對某些特殊情況。工程施工雖未全部按設計要求完成,也應進行驗收,這些特殊情況是指以下幾種。
(1)因少數非主要設備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雖然工程內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產或使用的工程項目。
(2)按規定的內容已完建,但因外部條件的制約,如流動資金不足,生產所需原材料不能滿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項目。
(3)有些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單位已經使用,但近期內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經主管部門批准手,可縮小規模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組織竣工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2、竣工驗收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4)生產准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渤海防設施已按設地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以上是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應達到標準的基本規定,但各工程項目除了應遵循這些共同標准外,還要結合專業特點確定具體竣工應達到的條件。表2中簡要列出了幾種專業工程施工應達到的條件,以供參考。
3、竣工驗收依據
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
(2)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紙及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3)國家頒布的各種標准和規范。包括現行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內容和應達到的標准,以及施工過程中的設計修改變更通知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