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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不合格交付使用

發布時間:2021-08-15 09:18:44

1.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工程質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擴展閱讀: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後,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如何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在檢驗批驗收時,對於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規定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樣本數量不符合驗收規定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其中,對於嚴重的質量缺陷應重新施工;一般的質量缺陷可通過返修或更換予以解決,允許施工單位在採取相應的措施後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驗收規范要求。則應認為該檢批合格。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當個別檢驗批發現問題,難以確定能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鑒定。當鑒定結果認為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以通過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鑒定,仍可滿足相關設計規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後認為達不到規范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儲備和使用功能時,則必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這種方法不能作為降低質量要求、變相通過驗收的一種出路。

(5)經返修或加同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或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標准進行相應的實體檢測或抽樣試驗。檢驗報告可用於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4. 有一個護坡工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現在已經交付使用驗收通過了但是存在安全隱患,向有關部門投訴反映有作

出現質量問題了,甲方還維權??是乙方吧?

只要在質保期內,你都可以已經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保的。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築物竣工交付後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並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後,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於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築物竣工交付以後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築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後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後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並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麼名字,這段竣工後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並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築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餘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後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後交付。

5. 商品房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驗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業主們該怎麼辦

可以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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