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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

發布時間:2021-08-15 12:58:48

⑴ 對質量缺陷和一般質量事故,監理工程師應當按什麼原則處理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本身就是質量控制的一項重要工作。如果說拖延工期,超額的資金還能在以後的過程中挽回的話,那麼,工程質量一旦不合格,就形成了既定事實,是無法挽回的必須及時進行處理絕對不能含糊。
工程質量事故在工程建設中具有多發性的特點。如基礎不均勻沉降、混凝土強度不夠、屋面滲漏、牆體開裂乃至建築物倒塌,甚至造成工程項目報廢等都有可能發生。監理工程師應當把杜絕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當作質量控制的重要任務,隨時採取措施,把質量事故控制並消滅在萌芽之中。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程序如下:
1、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報告事故的經過和責任人,必要時應停工。
2、監理工程師接報後,迅速組織人員進行勘查,並責成承包人查清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3、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事故處理報告後,應及時研究並給予批復,重大事故應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再進行處理。
4、對不屬於監理工程師許可權范圍的事故,可適當提出參考意見,但不參與處理。

⑵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那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
項目法人對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要求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監理單位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追繳,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八)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
(一)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執 (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從)業1年,其中,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予注冊。
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從)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依法給予監理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吊銷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以及注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水利部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⑷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承擔哪些事故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這些法律、規章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的過錯可能有哪些?為這些過錯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作為非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不為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和承建單位的任何違約承擔任何責任。 1)「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但監理單位並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即發包人和承包人,沒有第三方監理人。 很明顯,《合同法》中規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系,確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設實施責任的全部關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 概括地講,「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全部和終身的責任,劃分出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期和費用責任的分擔辦法,也就是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而不是三方)對「建設工程合同」三大目標(質量、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這是第一點要說明的。 那麼,是不是說監理就一點責任也不負了呢!不是的。監理對三大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不等於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對三大目標的實施究竟負什麼責任呢? 2)監理單位(監理人)只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三大目標的實施承擔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在目前應該說承擔部分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 監理人對工程三大目標應負的責任,應體現在發包人和監理人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中發包人與監理人的關系屬於「委託合同」關系。那麼,委託合同又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開宗明義,「委託合同是委託和受託人約定,由受委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那麼發包人委託給監理人關於「工程建設合同」中的「事務」又能是什麼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應該由合同主體之一的承包人應該承擔的「事務」。簡單地講,就是監督、檢查和驗收。因此,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監理人不是合同責任的獨立一方;就實施而言,監理行為僅僅是發包人行使其合同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而現階段在監理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往往都保留了對「監督、檢查和驗收」的最後行使權。因此,監理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擔的也僅僅是「監督、檢查和驗收」義務的一部分。 那麼,哪些方面能夠體現出監理人作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監理的建築市場主體」的身份和地位,並不是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中,而是體現在「委託合同」的主體之中,體現在「公正、獨立、知主、的社會性行為原則中。 綜上所述:因為監理人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因此監理人就不存在因為承包人的違約而對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問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准條件等27條約定,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引起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在FIDIC合同條件中,這樣的闡述多處出現。這些都強調了監理人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關系。 2、監理人需要對自己的違約而對委託承擔責任。 作為委託合同的主體,監理單位必須對其在委託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承擔民事責任。 1)監理單位受委託從事的主要工作內容。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明確,「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具體的工作要求主要通過《監理合同》來體現。 2)監理單位的違約沒有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時,可以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監理單位在《委託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在履約過程中,就工程的質量方面,凡是對承包人的工作該檢查的沒有檢查、該核驗的沒有核驗、該該通知的沒有通知、該不同意的批准了、該返工的驗收了,這些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就是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是失職;就工程的進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要求來組織項目的實施,以至於有可能影響合同工期目標的實現,而監理單位對此又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良後果,監理單位就是沒有發揮作用,就是失職;如果業主按合同規定應該提供的條件沒有提供好,有可能影響工期而導致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這時監理單位也沒有提出預控意見,那麼,不論是否造成不良後果,監理也就失去了服務的作用,也就是失職。但是,上述所述的監理單位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失職和違約,其實施責任都是在承包方和發包方,對於監理而言只是沒有發揮作用。沒發揮作用最多等於沒有參加。所以按照「監理單位不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的論點,監理人的失職與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自然也構不成委託人的損失。那麼,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又在哪呢?項目法人委託監理,與其說是發包人處於對其投資的社會效益的責任感,不如說是處於其投資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委託人委託監理的意義,首先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當然,監理參與不僅要維護發包人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中,社會公認的弱者(是指在工程專業方面)是發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對發包人利益的潛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監理人。監理人的失職行為可能誘發潛在侵害者成為事實侵害者,但決不存在著因果必然。侵害者應該對其侵害行為全部負責;監理作用的本質就是預防。 對於這樣的違約,如果委託合同有約定時,監理單位應該根據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監理單位的違約給委託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監理單位應該對因其過錯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里包含三個要素,其一,監理單位存在過錯;其二,委託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其三,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託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監理單位的過錯能夠導致委託單位經濟損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②監理單位超越委託許可權,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導致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由此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而造成經濟損失;③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檢查、驗收超過了合同規定的時限,影響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發包人(委託人)的違約造成經濟損失;④監理人對承包人提出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合同外簽證、合同價格調整等要求定奪不準、審查不嚴,直接造成發包人(委託)的損失。這時,監理單位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准條件二十六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託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出稅金)」。 二、行政責任 執行建設監理制是國家實行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委託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還直接受到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行政規章也都有類似的行政處罰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在客觀方面,必須有「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轉讓監理業務」的行為,但不是必須導致後果。 三、刑事責任 1、法律規定 《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企業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並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9]16號文規定「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2、監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監理單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在主觀方面,監理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是過失,也就是說,監理單位在主觀上並不希望產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監理單位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單位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故意,即使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構成本罪。其次,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實施了指令施工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或「與建設單位或建築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並且產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後果。如果沒有後果,即使故意實施了這些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由此可見,有些人認為「工程監理單位嚴重不負責任,對建築工程質量不認真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不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出糾正意見」從而導致工程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是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見《刑法新罪名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的觀點顯然不對。我們認為,只有當監理單位故意串通或指令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施工(設計)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建設監理的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類。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委託合同中的違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和監理責任人員,要承擔刑罰的後果。

⑸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
《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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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⑹ 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工作失誤,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施工單位應當要求()賠償損失。

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工作失誤,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施工單位應當要求建設單位賠償損失。

在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託代理,監理人與建設單位簽署「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形成了代理關系。監理人是代理人,建設單位為被代理人。故因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工作失誤,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應由其被代理人,即建設單位負責。

⑺ 答疑: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建築法》規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起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1.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3)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
2.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七、監理工程師違規行為的處罰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監理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其責任,並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行業務的人員,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以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吊銷其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及注冊。
(3)監理工程師出借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證書,收回執業印章,3年之內不允許考試和注冊。
(4)監理工程師注冊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將被責令改正,並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
(5)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將被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執業印章,並將受到罰款處理;有違法所得的,將被沒收。
(6)對於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行為過失,產生不良後果的,
《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中國監理論壇提供整理

⑻ 監理工程師所監理的工程,出現事故致人死亡,監理工程師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建督罰字〔2020〕53號,有關處罰處理的通知,相關人員作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因履行項目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機遇吊銷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的嚴懲處理。

⑼ 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其停業多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應當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⑽ 工程監理單位違法的如何處罰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直至收繳《監理申請書》或者《監理許可證》、《資質等級證》的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者的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行為是指

(1)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行為。

(3)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4)徇私舞弊,損害委託單位或者被監理單位利益的行為。

(5)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6)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核批或備案手續和在報紙上公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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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先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與其營業范圍相當的地區或者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資質或者核定等級後,取得相應的《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原資質管理部門備案,並收回其《監理申請批准書》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應當向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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