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高處(空)作業
1、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方案,其內容應包括:對施工人員上下通道的搭設技術,如搭設寬度、跳板鋪設、扶手欄桿的高度、通道與地面的夾角、轉彎處的小平檯面積等都有具體要求。
2、檢查施工單位對高處作業技術交底及安全交底記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逐級進行技術和安全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必須使用腳手架、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
4、凡從事高空作業人員應作體格檢查,合格者才能上崗。
5、高空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不得進行上下產體交叉作業,確有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需要時,中間必須設置隔離設施。
6、雨雪天應採取防滑措施,當風速在10.8m/s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下,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和吊裝作業。
7、因施工必須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安全技術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8、檢查高空作業所有臨邊及洞口防護設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高空作業的臨邊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其欄桿高度不低於1200mm,上下桿空間不得大於600mm,下部須設置高18mm的踢腳板。
9、夜間進行高處作業,必須有足夠照明,樓梯、空洞等處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置紅燈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