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質量監理 > 造林工程檢查驗收制度

造林工程檢查驗收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5 15:20:21

1.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准確掌握全國造林補貼試點情況,監測評價造林補貼試點成效,為兌現補貼資金及管理決策提供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0]103號)、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檢查驗收及管理。
第三條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實行縣級檢查、省級驗收、國家級核查的三級檢查驗收形式。縣級檢查對象為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的造林主體,省級驗收對象為試點縣(包括縣級試點單位,下同),國家級核查對象為試點省(含森工集團,下同)。
縣級檢查: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後,向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檢查申請,由試點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檢查,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撥付造林補貼資金的50%;對沒有達到造林合格標準的造林主體,經補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請檢查合格後,兌現50%的造林補貼資金。縣級檢查最遲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檢查結果。
省級驗收:造林主體完成造林3年後,試點縣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驗收,達到造林保存標準的,撥付餘下的50%造林補貼資金。省級驗收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並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上報驗收結果。
國家級核查:省級驗收完成後,由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組織具有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對試點省補貼造林數量、質量、資金撥付使用及組織管理等情況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對試點省實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調控試點省造林補貼任務、評價試點省林業工作質量的參考依據。國家級核查最遲在試點任務下達後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2. 造林工程驗收是以100%成活率算嗎

不是。根據我國的造林技術規程,一般造林成活率要求85%以上,速生豐產林要求90%以上。西北乾旱地區,造林成活率要求可適當降低。
另外,具體成活率工程雙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3. 關於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的管理制度。

施工質量檢查制度

一、材料進場檢驗制度。
進場材料必須進行材進場復試,對需取樣送檢的材料,及時取樣送檢,並對該材料進行取樣試驗。若試驗不合格,應及時通知建設及監理單位,具體規定如下:
1、水泥進場時按同一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噸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噸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作強度和安定性試驗。當使用的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時,應對其強度和安定性作重新復試。
2、磚進場按每一生產廠家,同一規格,燒結磚15萬塊、多孔磚5萬塊、灰砂磚及粉煤灰磚10萬塊為一驗收批,取樣作強度試驗。
3、防水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進場後應對其取樣試驗,取樣數量按青州市質監站規定執行。
4、採用商品砼澆搗混凝土時,澆搗前必須測量其坍落度,抽查數量每次澆搗砼不得少於三次,並做好相應記錄。
5、對進場砂、石料按質監站規定取樣試驗,
6、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築材料,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進場復試,需復試的材料及時取樣復試,經驗證或復試後發現不合格時,應及時向建設報告,並不得將該批材料用於工程。
7、各種檢驗和試驗應做好相應的質量記錄,並作妥善保存。
8、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質量事故的,要追究材料采購人的相應責任。
9、公司質檢科,應對全公司所有承建工程作不定期的抽查或巡查,查出的問題寫出整改通知單,要求各項目部分析原因,提出糾正措施,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公司總工。
6、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公司每周日進行質量檢查。對定期檢查的結果,召開現場辦公會並寫出書面資料,作檢查總結上報總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分析原因,提出糾正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由質檢科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

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1、單位工程中的所有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完成後,項目部必須經工程質檢科聯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請監理、建設、設計等單位和質監部門驗收。
2、所有隱蔽驗收報請建設、監理和設計單位驗收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相應的分項工程已完成,並經項目部和質檢科聯合驗收合格;
2)相應的各項保證資料齊全;
3、單位工程中的所有隱蔽工程必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驗收,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4、對未通過隱蔽驗收或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未經整改認可,而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並對該項目部進行經濟處罰。
5、基礎分部、主體分部工程完成以後,必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結構驗收,經參加驗收各方確認簽字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製度
1、分項工程檢驗批質量驗評時,項目部自檢合格後,再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由項目部及質檢科聯合檢查自檢合格,再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驗收。
3、基礎、主體結構完成後,經項目部及公司質檢科聯合驗收後,再交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及請質量監督部門參加驗收,並確定驗收意見和簽字認可。
4、結構驗收需分階段進行時,必須事先得到業主(監理)設計、質監等單位的認可,才能通知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結構工程未經驗收的一律不得進行裝修、裝飾施工。
5、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前半個月內,項目部報請公司質檢科進行一次預驗收,預驗收的條件是:
1)室內工程已完成(甩項工程除外);
2)電氣設備,上、下水管,採暖和通風等系統安裝完畢,並做全負荷試驗完畢;
3)道路、化糞池、下水道等已完成。
4)建築物四周2米內場地已平整。
5)交工技術資料基本齊全。
6)施工圖紙和合同中規定的其它內容已完成。
6、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公司質檢科負責對工程預驗收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確定已整改後,填寫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並由項目經理交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時進行驗收,並請質量監督部門對驗收過程作監督。驗收後各方共同確定驗收結論,並簽字認可。
詳情請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統一規范》

4.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採伐利用、經營管理以及其他改變森林生態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森林管理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不斷擴大森林資源,實現自然生態良性循環。
第四條森林資源實行分類經營管理。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工作的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林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及時、全面地掌握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森林資源數據,建立森林資源統計年報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林地實行總量控制,穩定和擴大林地面積。
第九條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林地使用權:
(一)連續兩年閑置、荒蕪的;
(二)擅自用於非林業生產的;
(三)造成林地嚴重破壞,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發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林業生產。林地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因安置移民生產需要依法將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開墾為耕地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地轉用手續,並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補償費。
改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權屬,但不改變林地用途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向原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支付有關補償費。
第十二條林地使用權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流轉的除外。
林地使用權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權流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依法取得的權屬證書;
(二)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三)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
(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五)依法辦理權屬證書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商品林的所有權及其林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允許轉讓的其他林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林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
第十四條利用森林資源提供旅遊服務而建設旅遊設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合並,以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隸屬關系的改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的森林、林木經營管理單位的建立、撤銷和合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珍貴、稀有、古老或者特大樹木檔案,設立保護標志。禁止濫伐、盜伐和亂采濫挖。
第十七條修建道路、架設輸電線路、通訊線路、旅遊索道、鋪設管道、埋設電纜等建設項目,應當
盡量不佔或者少佔林地或者避開林木。確實需要佔用、徵用林地的,以及為建設項目留出通道或者劃定保護范圍並且在通道或者劃定的保護范圍內不允許種植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手續。
建設項目通道內或者劃定的保護范圍內允許種植林木或者建設期間砍伐林木後允許重新種植林木的,不需要辦理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手續;允許種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設項目建成後的安全運行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建設期間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與林木所有者簽訂林木砍伐補償協議,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十八條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採伐剩餘物燒炭以及經營木炭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禁止砍伐天然林木燒制木炭。
第十九條採挖、收購、經營(加工)和運輸樹蔸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松樹采脂或者以挖根、采枝、采葉、剝皮等方式利用油用林木提取芳香油的,不得違反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技術規程。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除治工作。
發生危險性和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發生區設立臨時林業檢疫檢查站,控制疫情傳播。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的重點森林防火期,規定森林防火戒嚴區和戒嚴期,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林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改燃節材、改灶節柴等節省燃能技術或者材料,減少森林資源的消耗。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招標、拍賣、劃撥等方式,利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植樹造林。營造的林木,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
鼓勵利用外資、社會資金按照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營造工業原料林和公益林。
鼓勵農村居民充分利用自留地、房前屋後土地以及適宜植樹的承包地的田邊地頭種植不影響農作物生長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六條林木採伐跡地、火燒跡地必須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低產低效的天然商品林,進行人工更新改造的,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確保造林質量,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具備封山育林條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對新造林地實行封山護林。
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應當根據當地群眾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分別採取全封、輪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應當設立標志。封山面積、界限、時間和方式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在封育區和封育期內,禁止砍柴、採挖葯材、挖取樹蔸、移植樹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於森林植被恢復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實行造林檢查驗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對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核實造林面積和成活率。植樹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計入本年度造林面積。經補植成活率達到85%的,可以計入下年度造林面積。
第五章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採伐森林、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公益林不得進行商品性採伐。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業原料林的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以及未達到主伐年齡的商品林,因自然災害或者林種結構調整需要進行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採伐技術規程執行。
因徵佔林地及各種災害等需要臨時增加採伐限額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採伐限額內預留限額指標,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一條商品林採伐限額實行五年總控的管理方式。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單位剩餘的年度一般人工用材林採伐限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工業原料林實行採伐限額單列。在一個採伐限額執行期內,各森林經營單位當年剩餘的採伐限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使用。
第三十二條設立木材市場,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在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進行經營(加工)活動。
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的木材,並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銷售個人所有的零星木材,應當持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運輸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必須依法辦理運輸證件。對無運輸證件的,公路、鐵路、航運等交通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第三十七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查驗木材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林產品運輸證件和森林植物檢疫證件。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自治區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佩戴標志。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過年森林採伐限額下達木材生產計劃的;
(二)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三)越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四)對申請採伐許可證,不按期辦理的;
(五)年度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力,損失嚴重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利用森林資源提供旅遊服務而建設旅遊設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牷逾期仍未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處5000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更新造林的,責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造林,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在封山育林、封山護林區和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期內砍柴、採挖葯材、挖取樹蔸、移植樹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違法責任人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三倍以下的樹木,可處以毀壞樹木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砍伐天然林木燒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加工)木材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其經營(加工)的全部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二)超越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經營(加工)木材的,對超越的部分,按照無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加工)許可證;
(三)經營(加工)來源不合法的木材的,沒收經營(加工)的木材及其違法所得,並處經營(加工)的木材價款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是指森林、林木、紅樹林、竹林、竹子、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紅樹林、竹林、竹子、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與造林工程檢查驗收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