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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房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

發布時間:2021-08-15 15:41:30

A. 工廠消防驗收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一、竣工圖;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 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一、線槽接頭處;二、距接線盒0.2m處;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第2.2.11條 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拓展資料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安全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資料來源:網路:消防驗收

B. 機房管理制度詳細版

一、機房日常運維管理

1、運維人員每天在8:30到達機房進行設備巡檢,每天17:30下班後再次進行設備巡檢,並在《設備日巡檢記錄表》中進行記錄。如發現異常情況,需立即上報機房主管人員,並聯系相關產品服務商獲取技術支持。

2、對任何異常情況及其處理操作應在事件單中被記錄,為日後的問題管理提供依據。

3、機房運維人員每天上、下午均應合理安排時間在機房查看設備運行狀態,包括內存、硬碟、CPU等系統資源狀態,如出現資源運行異常,應查看相關系統設備運行進程並轉入事件管理流程進行處理。

4、保持機房整潔、衛生。所有設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將任何廢棄物品留在機房內。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機房的物品不得私自帶走。

二、機房網路安全管理

1、新購置的設備,在安裝、使用前應當認真經過安檢。使用之前採取防止病毒感染措施,試運行正常後,再投入正式運行。

2、機房設備嚴禁連接互聯網。

3、對於網路設備和伺服器,要制定不同的用戶賬號,賦予不同的用戶操作許可權,並予以登記、備案。禁用guest賬戶,刪除伺服器中的多餘的、過期的以及共享的賬戶。必須定期統計相關信息和操作狀況,並向上級領導。

4、設置登錄伺服器的操作超時鎖定,超過10分鍾不操作即鎖定,需要重新認證後登錄。

5、系統中所涉及的涉密伺服器、終端、以及應用程序的本地登錄和遠程登錄必須進行用戶身份鑒別,並與安全審計相關聯,保證系統內安全事件的可查性。

6、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嚴禁進行滲透測試,嚴禁攻擊其它聯網主機,嚴禁散布病毒。

7、嚴格執行計算機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防病毒教育。

8、網路伺服器應當安裝防火牆系統,加強網路安全管理。

9、病毒檢測和網路安全檢測必須指定專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負責;負責人員必須定期對網路安全和病毒檢測進行檢查。定期採用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使用的檢測工具對系統進行安全性檢測,檢測工具和版本應及時更新。對於發現的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從系統軟體開發商和應用軟體開發商獲取相關的補救措施,如安裝補丁軟體、制定新的安全策略、升級病毒庫等。

三、機房硬體設備安全管理

1、機房運維人員必須熟知機房內設備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規則,特別是對伺服器、交換機進行熟悉操作,做到及時維護。

2、應定期檢查、整理設備連接線路,定期檢查硬體運作狀態(如設備指示燈、儀表),定期調閱硬體運作自檢報告,從而及時了解設備運作狀態。

3、禁止隨意搬動設備、隨意在設備上進行安裝、拆卸硬體、或隨意更換設備連線、禁止隨意進行硬體復位。

4、禁止在伺服器上進行實驗性質的配置操作,如需要對伺服器進行配置,應在其他可進行試驗的機器上調試通過並確認可行後,才能對伺服器進行准確的配置。

5、對會影響到全局的硬體設備的更改、調試等操作應預先發布通知,並且應有充分的時間、方案、人員准備,才能進行硬體設備的更改。

6、對重大設備配置的更改,必須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經過討論確認可行後,由具備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更改和調整,並應做好詳細的更改和操作記錄。對設備的更改、升級、配置等操作之前,應對更改、升級、配置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做好充分的准備,必要時需要先准備好後備配件和應急措施。

7、不允許任何人在伺服器、交換設備等核心設備上進行與工作范圍無關的任何操作。未經上級允許,不得對核心伺服器和設備進行調整配置。

8、硬體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填寫好《硬體設備維修故障登記表》,詳細填寫故障狀況及故障原因,並報修,故障處理結束後,因填寫處理情況及結果,交由上級驗收、簽字後,存檔備查。

9、存儲過涉密信息的硬體和固件應到具有涉密信息系統數據恢復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

10、不再使用或無法使用的設備應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報廢處理,並記錄最終去向。

四、機房軟體安全使用管理

1、設立計算機軟體管理台帳,對每套計算機軟體進行登記,並納入資產管理。

2、妥善保存計算機軟體介質、說明書、使用許可證(或合同)等資料。

3、根據操作說明,正確使用各類應用軟體。

4、須安裝非專用軟體,須經上報並檢測、辦理安裝使用備案手續。

5、軟體必須由專人來保管,禁止任何人員將機房軟體私自拷貝、隨意向外傳播。

6、任何在用軟體的升級均需主管人員書面批准。

五、機房資料、文檔和數據安全管理

1、資料、文檔、數據等必須有效組織、整理和歸檔備案。

2、硬碟、軟盤、光碟、磁帶、帶存儲功能的設備等涉密信息存儲介質應按照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

3、禁止任何人員將機房內的資料、文檔、數據、配置參數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給其他無關人員。

4、對於牽涉到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碼、資料、文檔等必須妥善存放。外來工作人員的確需要翻閱文檔、資料或者查詢相關和數據的,應由機房相關負責人代為查閱,並只能向其提供與其當前工作內容相關的數據或資料。

5、重要資料、文檔、數據應採取對應的技術手段進行加密、存儲和備份。對於加密的數據保證其還原行,防止遺失重要和數據。

6、嚴禁使用計算機、終端機、網際網路為無關人員查詢、調閱涉密數據;存有秘密信息的磁碟、光碟,嚴禁外借、復制;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網路入口及口令。

7、調動工作時,必須將自己經管的涉密文件、資料和使用的保密筆記本上交,並遞交在調離後一定期限內不失密泄密的保證書。

8、發現失、泄密現象,要及時上報。

9、不再使用或無法使用的涉密信息存儲介質在進行報廢處理時,應進行信息消除或載體銷毀處理,所採用的技術、設備和措施應符合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機房保安管理

1、中心機房應採取有效的門控措施,並裝備「三鐵一器」。

2、出入機房應注意鎖好防盜門。對於有客人進出機房,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客人的安全防範工作。最後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要保證伺服器、交換機等設備控制台的密碼處於鎖定狀態。

4、運維人員要嚴格執行人員出入登記制度,不得邀請無關人員到機房參觀,外單位系統、線路維護人員要進入機房需提前與管理人員聯系,批准後方可由管理人員陪同進入,並填寫《人員出入登記表》。

5、外來人員進入必須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全面負責其行為安全。

6、未經主管領導批准,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漏給其他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於遺失鑰匙、泄漏保安信息的情況即時上報,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7、機房人員對機房保安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責任及時提出改善建議。

8、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9、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七、機房用電安全管理

1、機房人員應學習常規的用電安全操作和知識,了解機房內部的供電、用電設施的操作規程。

2、機房人員應經常學習、掌握機房用電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機房應安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定期檢查供電、用電設備、UPS設備。

3、機房人員應定好UPS放電計劃,對UPS的放電時長做出准確的評估,並做出更換或修復UPS計劃報告相關人事。

4、運維人員定期檢查UPS各項運行參數、負載、電池容量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及時調整處理,並做好記錄。

5、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嚴禁隨意串接、並接、搭接各種供電線路、嚴禁把電源排插散落在地。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即時採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機房內的電源開關、電源插座要明確標出控制的設備。

6、在使用功率超過特定瓦數的用電設備前,必須得到上級主管批准,並在保證線路的保險的基礎上使用。

7、在發生市電報警要盡快趕往機房查看,並通告相關人員。事件處理完後,應及時復位市電報警設備。

8、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當需要發電機發電時,應計算好機房用電功率合理選擇發電機型號發電,嚴禁發電超負載供電。

9、定期(不長於三個月)對供電設施進行檢測與檢修,保障供電正常。

八、機房空調管理

1、為保證設備良好的工作環境,應保持合適的機房溫度和濕度,機房溫度應保持在22℃--26℃,機房濕度應低於70%。

2、空調運行時,巡檢人員按時檢查各項運行參數、狀態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及時調整處理,並做好記錄。

3、定期進行空調機的清理,防止因散熱不良造成空調的工作異常。

4、配備備用電風扇,以防止空調出現故障時機房溫度的快速上升。定期進行備用電風扇可用性檢查。

5、每年春秋換季期對空調系統進行全面的檢查保養,確保機組的正常運行。

6、每天巡檢一次,確保空調系統正常運行,如發現故障應及時上報。夏季要提高巡檢頻率,每天兩次,上下午各一次。

7、機房維護人員應懂得進行一些必要的空調降溫手段,以便在出現溫度升高的狀況下能通過輔助手段降低溫度上升的速度。

九、機房消防安全管理

1、機房工作人員應熟悉機房內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規則,了解消防設備操作原理、掌握消防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2、消防設備應放在顯眼易取之處,任何人不能隨意更改消防系統工作狀態、設備位置。需要變更消防系統工作狀態和設備位置的,必須取得主管領導批准。工作人員更應保護消防設備不被破壞。

3、每日對火災重大風險點如蓄電池組進行巡檢,檢查內容包括電池是否漏水,有無發熱異常,電極觸點是否連接正常。

4、插座及蓄電池附近不得擺放紙箱、說明書等易燃物品。

5、應定期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採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6、嚴禁在機房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因線路或其他原因引起明火,應及時撥打119和通知相應負責人迅速解決問題。

7、定期檢查消防設備狀態,保證消防設備可用性。

十、機房應急響應

1、機房停電時,UPS設備將為機房設備提供電力支持,但UPS能夠提供的電力有限,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在停電時,有簡訊報警機制通知到機房維護人員,維護人員應馬上通知機房主管人員,並在一小時內趕回機房。

機房維護人員積極配合主管人員協調各供電電路運維方及時檢查處理市電迴路故障。

按照《基本業務服務設備列表》,只保留基本業務服務設備運行,對其餘設備進行關閉。

當UPS電力不足時,應及時關閉所有設備,避免突然斷電造成的系統設備故障。

2、當機房溫度升高時,為保護各設備,需要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具體如下:

達到溫度閾值時,應有簡訊通知機制通知機房維護人員,維護人員一小時內到場,馬上啟用備用電風扇。

當機房溫度超過28℃時,維護人員應立即通知主管人員並積極協調空調維護商盡快處理。

在溫度超過35℃時,可以根據《基本業務服務設備列表》關閉非基本設備,只提供基本業務服務設備運行;

當機房溫度超過40℃時,應當關閉所有系統設備運行。

3、火災不像供電及空調故障那樣存在一段緩沖期去處理或減少影響,對無人值守機房來說一旦發生火災,勢必導致重大財產損失。對於機房火災應當是預防為主,因此必須重視每日的蓄電池組巡檢。當機房發生火災時,本著先救人,後救物的思想原則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具體如下:

有報警機制通知到所屬地區消防部門,並通知到機房維護人員及主管人員。並根據預先制定的火災發生時聯系人目錄通知到位。

到場後立即斷開電源,防止由於電源引起的火情進一步擴大。

尋找安全的地點監控火情,並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應對火災。

4、設備發生故障時,使用備用設備替換現有設備,並保證新設備配置和用戶密鑰與舊設備一致、保證新設備配置和數據與舊設備一致。

5、傳輸線路幹路發生故障時,請及時聯系網路供應商,對線路進行檢測維修。

6、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請況時,及時向主管人員匯報,並與相關技術人員聯系,採取妥當的應急辦法進行應急處理。

C. 設備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監控室)驗收規范有那些

設備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監控室)驗收規范:
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准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具體驗收程序如下:
(1)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試情況,監理單位介紹工程監理情況,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
(2)分組現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邊檢查,邊測試,並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3)匯總驗收情況。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根據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試行)》,按子項、單項、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評定結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並將初步意見向建設、施工、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築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
5、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後,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6、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並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7、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取回驗收意見書;
8、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9、建築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申請復驗時,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

D. 工廠消防安全評估表怎麼做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查評估表

單 位 名 稱 (蓋章):
地 址:
自 查 評 估 時 間:
自查評估人員 (簽名):
審 核 人 (簽名):
評估中介機構 (蓋章):

公安消防總隊制
目 錄
序 號 內 容 頁 碼 備注
1 目錄 2
2 單位基本情況 3-4
3 消防許可手續情況 5
4 消防安全制度體系自查評估表 6-7
5 單位員工素質自查評估表 8
6 建築消防安全布局及建築防火自查評估表 9
7 建築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 10-16
8 消防疏散自查評估表 17
9 內裝修自查評估表 18-19
10 滅火器材配置及電氣防火防爆自查評估表 20-21
11 自查評估結論及整改情況 22
12 公安消防機構復核情況及意見 23
單位基本情況表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建築面積(m2) 耐火等級
消防安全責任人 聯系電話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聯系電話
建築層數 地上 層,地下 層 建築高度(m) 消防供電負荷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各層使用情況
生產、儲存、使用物品名稱、類別、數量

消防設施情況

消防設施情況

樓梯間 □有 □無 □敞開樓梯間 數量 □封閉樓梯間 數量
□防煙樓梯間 數量 □室外樓梯間 數量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有 □無 報警形式:□控制中心報警 □集中報警 □區域報警
溫感探頭數量: 煙感探頭數量: 可燃氣體探頭數量:
紅外光束探頭數量: 火焰探測器數量: 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數量:
自動滅火系統 □有 □無 系統形式:□水 □泡沫 □氣體
噴頭數量: 消防泵數量: 消防泵參數(流量、揚程):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系統 □有 □無 排煙風機數量: 排煙風機排煙量: 排煙防火閥數量:
正壓送風風機數量: 正壓送風風機送風量:
通風空調風機數量: 防火閥數量:
自然排煙口數量及面積:
消火栓系統 □有 □無 室內消火栓數量: 室外消火栓數量: 消火栓泵數量: 水泵結合器數量:
消防水源 □有 □無 □市政供水:市政供水管徑: 條數:
□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積(m3):
防火門 □有 □無 等級:□甲級 數量: □乙級 數量: □丙級 數量:
防火卷簾 □有 □無 數量:
滅火器 □有 □無 類型: 數量:
應急照明 □有 □無 形式:□蓄電式 數量: □獨立供電式
疏散指示標志 □有 □無 形式:□蓄電式 數量: □蓄光式 數量:
消防許可手續情況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新建、改建、擴建及內裝修工程是否辦理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建築施工為1998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前的可不用辦理,1998年9月1日之後的建築必須辦理。(B)
經消防審核的建築工程竣工後是否辦理了《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建築竣工為1998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前的可不用辦理,1998年9月1日之後的建築必須辦理。(B)
該場所開業前是否辦理了《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為1998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前的可不用辦理,1998年9月1日之後開業的必須辦理。(A)
是否進行了消防設施技術測試,並取得《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 竣工為1997年3月1日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物可不用辦理,1997年3月1日之後的必須辦理。(B)
是否進行了防雷防靜電檢測。 每年不少於一次。(B)
是否與火災自動報警監控制中心進行聯網。 凡已安裝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都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監控制中心進行聯網。(C)
是否辦理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易燃易爆單位及人員密集場所應辦理。(C)
評估人員:
消防安全制度體系自查評估表
消防安全制度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公眾聚集場所對每名員工的培訓每半年一次,其他單位每年一次;(C)
2、員工必須經過崗前培訓;(C)
3、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要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C)
4、要有制度、記錄、證書及其他資料。(C)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防火巡查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後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其他單位須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需進行夜間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C)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C)
3、防火巡查檢查要有制度、記錄。(C)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C)
2、對現有疏散設施要有詳細登記;(C)
3、要有制度,有資料。(C)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值班要有制度,有記錄;(C)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C)
3、其他消防值班人員要保證24小時在崗在位。(C)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C)
2、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要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隱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C)
3、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C)
消防安全制度體系自查評估表
消防安全制度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C)
2、對用火要實行嚴格審批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C)
3、對電氣線路、設備定期進行檢修,禁止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和私拉亂接臨時線;(C)
4、要有制度,有資料。(C)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明確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C)
2、對現有消防設施、器材及維修情況要有詳細登記;(C)
3、要有制度,有資料。(C)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建立制度,落實人員,嚴格管理。(C)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成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制定相應制度。(C)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重點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每年一次,演練要有預案,有記錄。(C)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定期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行檢查,要有制度,有記錄。(C)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對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要給與處分,考評獎懲要有資料。(C)
評估人員:
單位員工素質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員工消防
安全素質 所有員工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懂得火場逃生方法;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B)
重點工種人員要熟練掌握崗位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無違章行為。(B)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熟悉崗位消防安全職責。(B)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知識,了解掌握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能夠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B)
評估人員:
建築消防安全布局及建築防火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布局及建築防火 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A)
單位內部的總平面布局合理。(B)
與周圍建築的防火間距符合規范要求。(B)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符合要求。(B)
消防撲救面符合規范要求。(B)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與使用性質相符。(A)
建築的防爆泄壓設施和面積符合有關規范要求。(B)
防火分區劃分符合規范要求。(B)
防煙分區劃分符合規范要求。(B)
消防供電負荷等級符合要求。(A)
消防水源能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消防用水量要求。(B)
在設有車間或著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B)
評估人員:
建築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A)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內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一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B)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C)
消防控制設備主備電切換正常。(B)
消防控制室控制設備能控制消防設備、消防水泵、防火卷簾、防煙和排煙風機的啟、停,並顯示其工作狀態,顯示火災報警、故障報警部位;顯示系統供電電源的工作狀態。(A)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其控製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接通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2)首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3)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4)含多個防火分區的單層建築,應先接通著火的防火分區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B)
評估人員:
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消防專用電話網路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水泵房、備用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處應設置電話塞孔。(B)
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後,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並接通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B)
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後,應能控制電梯全部停於首層,並接收其反饋信號。(B)
火災報警後,消防控制設備能停止有關部位的空調送風,關閉電動防火閥,並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等,並接收其反饋信號。(B)
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距離,不應大於30m。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公共活動場所的出入口處。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的和便於操作的部位。(B)
應按規范要求設置火災探測器。(B)
各項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正常。(A)
評估人員:
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自動滅火系統)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自動滅火系統 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A)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消防控制室控制設備能控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啟、停並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和水流指示器、報警閥、安全信號閥的工作狀態。(A)
系統應設穩壓設備,並保證穩壓設備運行正常。(B)
消防水泵房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B)
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前的信號蝶閥必須處於開啟狀態,且有鎖具鎖定。(B)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B)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B)
泡沫滅火系統 系統形式設置符合規范要求。(A)
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產生器、閥門、管道等系統組件必須符合有關標准。(B)
泡沫儲存量要符合滅火作戰需要。(B)
對閥門管道定期進行檢查,保證管道閥門無破損、泄露。(B)
按期對泡沫液進行檢測。(B)
評估人員:
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自動滅火系統)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自動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 根據場所需要,選擇適合的氣體滅火系統。(A)
貯存瓶組、液體單向閥、集流管、選擇閥、壓力訊號器、管網、噴嘴及閥驅動裝置等系統組件必須符合有關標准。(B)
系統的啟動方式應符合要求。(B)
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內應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證人員在30s內撤離。(B)
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內應設置聲報警器,並在每個入口處設光報警器。(B)
防護區的門應能向外開啟,並自行關閉。(B)
防護區有人時,系統必須置於手動操作狀態。(B)
設置在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氣體滅火系統管網,應設防靜電接地。(B)
設置在變配電室等有電氣火災危險性的防護區內的氣體滅火系統,其系統組件與帶電部件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要求。(B)
氣體滅火系統應具有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B)
評估人員:
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消火栓系統)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消火栓系統
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A)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附設在建築物內消防水泵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B)
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於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B)
消防水泵應能保證在火警後30s內啟動。(B)
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於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靜水壓力大於1.0MPa時,應採用分區給水系統。(B)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B)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B)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於操作的部位。栓口離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栓口與消火栓箱內邊緣的距離不應影響消防水帶的連接。(B)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一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B)
消火栓箱內水帶、水槍必須完整、好用。(B)
消火栓禁止出現圈佔、埋壓、遮擋等現象。(B)
評估人員:
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通風空調及防排煙系統)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通風空調及防排煙
系統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B)
火災報警後,消防控制設備能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等,並接收其反饋信號。(B)
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B)
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當防火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B)
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B)
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並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排煙防火閥。(B)
自然排煙口的面積應符合規范要求。(B)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送、排風系統應採用相應的防爆型通風設備。(B)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應按規范要求設置防火閥。(B)
評估人員:
消防設施自查評估表(防火卷簾、防火門)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防火卷簾、防火門 應按照規范要求設置防火卷簾和防火門。(B)
防火卷簾 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且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牆、柱之間的空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
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並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防火卷簾還應設置手動鉸鏈和速放裝置,並保證其完整好用。(B)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感煙探測器動作後,卷簾下降至距地(樓)面1.8m;感溫探測器動作後,卷簾下降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火災探測器動作後,卷簾下降到底。(B)
防火卷簾的關閉信號應及時送至消防控制室。(B)
防火卷簾下禁止堆放物品。(B)
防火門 防火門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B)
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並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B)
防火門內外兩側應能手動開啟。(B)
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後,其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並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B)
評估人員:
消防疏散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疏散 疏散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A)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B)
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禁止鎖閉。(B)
疏散走道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B)
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規范要求。(B)
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B)
疏散用門應採用平開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A)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防火門及閉門器完好,有效。(B)
評估人員:
內裝修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內裝修
(A級為不燃材料,B1級為難燃材料,B2級可燃材料,B3級為易燃材料) 除地下建築外,無窗房間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A級外,應在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B)
圖書室、資料室、檔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間,其頂棚、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中央控制室、電話總機房等放置特殊貴重設備的房間,其頂棚和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配電室、變壓器室、通風和空調機房等,其內部所有裝修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B)
建築物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中庭、走馬廊、開敞樓梯、自動扶梯時,其連通部位的頂棚、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無自然採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B)
防煙分區的擋煙垂壁,其裝修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B)
建築內部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兩側的基層應採用A級材料,表面裝修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建築內部的配電箱不應直接安裝在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上。(B)
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燈飾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B1級。(B)
評估人員:
內裝修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內裝修
(A級為不燃性,B1為難燃性,B2可燃性,B3為易燃性) 地上建築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裝飾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建築內部消火栓的門不應被裝飾物遮掩,消火栓門四周的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並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B)
建築物內的廚房,其頂棚、牆面、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B)
經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廳、科研試驗室,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A級外,應在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B)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室內裝修的頂棚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裝修的頂棚、牆面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地下民用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牆面和地面的裝修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B)
地下商場、地下展覽廳的售貨櫃台、固定貨架、展覽台等,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B)
裝有貴重機器、儀器的廠房或房間,其頂棚和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B)
當廠房中房間的地面為架空地板時,其地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B1級。(B)
其他部位裝修要符合規范要求。(B)
評估人員:
滅火器材配置及電氣防火防爆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滅火
器材
配置
情況 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與該場所的火災種類必須相符。(B)
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和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滅火器箱不得上鎖。(B)
滅火器配置的規格和數量要符合規范要求。(B)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於5具。(C)
滅火器有壓力不足和損壞現象的要及時進行維修更換。(B)
其他滅火器材應按有關規范要求配置。(B)
電氣
防火
防爆
情況 消防用電設備應採用專用的供電迴路,當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A)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有關規定。(B)
評估人員:
滅火器材配置及電氣防火防爆自查評估表
檢查項目 檢查標准 檢查情況說明 結果
合格 不合格
電氣
防火
防爆
情況 消防用電的配電迴路不應裝設漏電切斷保護裝置,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等重要消防設備不宜裝設過負荷保護。(B)
架空線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品庫、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易燃材料堆場,且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B)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管等防火保護措施;敷設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宜採取穿金屬管、採用封閉式金屬線槽或難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護措施。(B)
電器設備安裝要符合有關規定並嚴禁超負荷。(B)
電氣線路嚴禁出現接觸不良及絕緣老化等現象。(B)
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選用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A)
評估人員:
自查評估結論及整改情況
自查評估結論 整改情況

評估人員(簽字): 整改部門負責人(簽字):
公安消防機構復核情況及意見
復核情況 復核意見

復核人員(簽字):

E. 濰坊弱電機房消防報檢怎樣程序

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圖——報消防部門審批——出審核意見——按審核意見修改圖紙——重新報審——出同意施工意見——審核原件報建設單位存檔——工程施工——調試-竣工移交甲方——專業單位檢測——出檢測報告——報審核單位驗收——現場驗收——出合格意見——開業前消防檢查——出同意開業意見——開業

設計圖紙

1. 設計說明書
1) 工程設計依據2) 建築規模和設計規范3) 總指標4) 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結構情況。5) 具有特殊火災危險性的消防設計和需要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確定的問題。

2. 總平面
1) 區域平面圖2) 總平面圖

3. 建築、結構

1) 平面圖2) 立面圖3) 剖面圖

4. 建築電氣

1) 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圖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各層報警系統設置平面圖3) 消防電源、配電線

路及電氣裝置

5.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 消防給水總平面圖2) 各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3) 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平面圖4) 其他滅火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6. 防煙排煙及暖通空調
1) 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2) 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

7. 裝修專業設計圖紙

1) 平面圖
2) 立面圖
3) 剖面圖

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 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3. 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可證明文件

4. 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5. 消防設計文件

1)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設計說明書,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主要消防設備、消防產品及有關消防性能要求的構件、建築材料表,重點反映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設計內容。
2)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編制排:
5.2.1:封面:項目名稱、設計單位、日期
5.2.2:扉頁: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的姓名,並經過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5.2.3:設計文件目錄

5.2.4:設計說明書

6. 配套費復印件
有建設單位到政務審批中心財務政局窗口繳納消防設施配套費領取收據,憑此收據到財政局領取正規發票。

施工

1. 有建設單位組織各施工單位技術人員進行圖紙會審,有設計院進行設計交底
2. 各專業進行施工,施工資料跟進,工程安裝完成,系統調試

3. 工程竣工,甲方驗收

4. 各專業施工資料歸檔

5. 各專業編制施工圖紙

竣工移交

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施工單位對現場安裝設備進行清點,清點無誤後,三方在移交單上簽字、蓋章

專業檢測單位檢測

1. 檢測內容包括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檢測,由建設單位檢測費用
2. 檢測不合格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出具合格報告

申報消防驗收應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報表
2.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提供給建委的完工資料:報檔案館的全套)

3.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 有消防性能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上述材料由專業部門檢測,費用由送檢材料相關單位繳納)

5. 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 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7. 火災公共責任險(人保,公眾聚集場所)

8. 消防設施配套費復印件

9. 消防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10. 檢驗記錄

11. 竣工圖紙(加蓋竣工章)

12. 建設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F. 消防安全檢查內容

消防器材:

1、器材品種、規格、數量適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2、器材無嚴重銹蝕、零配件完好無損、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3、消防給水水壓充足,可確保在保護有效范圍內使用。

4、器材已落實到班組或專人保養。

5、有器材檢查記錄

通道:

1、主幹道、支幹道、梯間、車間、工序出入口無障礙。

2、消防栓、器材放置點有否被堵塞。

3、物品放置在定置范圍內、車輛不亂停亂放。

4、標志、標線設置清晰合理。

電器設備:

1、易燃、易爆生產場所是電氣設備安裝符合防爆要求。

2、車間、部門是否有亂拉亂接電線現象。

3、辦公室、化驗室、倉庫在下班前關閉電源。

倉儲:

1、倉庫物品有標識、數量、警示標志、並按指定功能放置相應物品。

2、倉儲物資按牆距、垛距、間距存放,不超存、不混存。

3、倉庫有日常通風、透氣,降溫措施落實好。

4、倉庫、廠區、消防器材、設備完整好用,並有檢查記錄。

日常管理:

1、動火按要求辦理審批,並落實好有關人員責任。

2、生產崗位按時填寫安全記錄表。

3、生產崗位操作人員按時、按要求巡檢設備,無違章操作。

4、按時、按要求完成消防整改項目並回復。

5、無違規建築、無違章作業、無違規吸煙。

6、對員工進行消防演培訓、教育和消防演練。

7、無發生各種事故。

8、操作工人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6)機房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擴展閱讀

「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預防和解決人們在生活、工作、學習過程中遇到的人為與自然、偶然災害的總稱),當然狹義的意思在人們認識初期是:(撲滅)火災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滅火與防火。亦指滅火、防火人員。郭孝成《浙江光復記》:「衛隊及巡警消防,見勢已烈,均袖綴白布,以表輸誠。」如:必須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車、消防技術。中國已有兩千多年的消防歷史,「消防」一詞是二十世紀從日本引進的,是一個外來語。但「消防」的根在中國。日本的文字是從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漢字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開始傳入日本。「消防」一詞不僅字形與漢字完全相同,字義也無差別。現代意義的消防可以更深層的理解為消除危險和防止災難。

G. 消防驗收規范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6—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 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他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 應小於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 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 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線應為紅色,「-」線應為藍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375px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50px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五節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500px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入線穿線後,在進行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志。
第六節 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採用鎖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 志。
第七節 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在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 系統的調試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3.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2.1.2條和第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准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有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接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准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范附錄一填寫調試報告。
第四章 系統的驗收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 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文件:
一、系統竣工表 ;
二、系統的竣工圖;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 等;
四、本規范第4.1.2條的一~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 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於5台抽驗。 抽驗 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 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隻抽驗。 被抽 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末端放水試 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系統的抽 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 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採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試驗控制功能 、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 統 運 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操作規程;
3. 值班員職責;
4.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應按附錄三、附錄四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 日檢登記表。
二、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季度登記表。
1. 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 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 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 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 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做下列檢查和試驗,並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年檢登 記表。
1. 每年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試驗1次;
2. 進行第4.3.2條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 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後,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並做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 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H. 消防安全驗收證明的內容是什麼

消防工程接收所需資料及文件
1、填寫完整並蓋章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2份(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
位均蓋章註明意見);備案工程還需提供《建設工程消防備案表》2份(建設單位均蓋章)
2、竣工驗收報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蓋章的四方驗收報告);
3、《建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復印件份;
4、《山東省建築自動消防設施安裝質量檢驗報告》原件1份;消防局蓋章的《山東省建築自動消防
設施檢測申請表》原件1份;
5、《山東省建築電氣防火設施安裝質量檢驗報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設領域選用消防產品質量委託檢驗意見書》及《消防產品委託檢驗報告》原件各1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
件、出廠合格證;
8、《施工單位統計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及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
訂的工程合同復印件);
9、《工程使用性質登記表》;
10、《授權委託書》(加蓋申報單位印章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11、自動消防設施技術檔案原件3份;
12、竣工圖紙或建築工程圖紙(建施、水施、設施、電施、裝修)一套;建築總平面圖一份(A3或
A4);
13、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的場所《防雷設施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
14、消防設備購買安裝合同 復印件
15、消防設備製造、安裝單位、維護單位資料 復印件
16、消防設備產權所有者及用戶的名稱和地址 復印件
17、消防探測器、火災自動報警、消防廣播、消火栓、消防噴淋等設備參數(型號、數量、水泵額定功率及揚程等)原件
18、隨機資料(安裝使用說明書、維護保養手冊、機房布置圖、產品合格證、隨機配件清單、主要配 件資料等)原件
19、設備、儀表調試運行檢驗記錄、管道沖洗、水壓和閉水試驗、檢驗記錄復印件
20、消防系統主要材料和製品的合格證或試驗記錄復印件
21、消防驗收合格證書復印件
22、主要設計變更通知單,設計變更通知單應由原設計部門編制,且應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
23、提供工程各系統自檢報告,其內容全面且符合設計要求,自檢報告應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簽字蓋章。
24、提供各系統聯動調試報告,調試報告內容全面,情況屬實,符合設計要求,且有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簽字蓋章。
25、提供各系統施工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中間驗收記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提供各系統打壓和沖洗記錄。

I. 消防驗收主要是驗收什麼

重點檢查逃生通道,各系統設備的聯通和單項使用功能。消火栓試射,水泵接合器灌水。現場各手報是否正常。就是按下手報,各系統是否聯動正常。抽檢正壓送風、排煙的風壓風量。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情況。還要對著上報的產品資料來現場檢測個消防產品材料的質量、標識。對於消防檢測報告上的問題,重點檢查。

拓展資料: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安全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網路——消防驗收

與機房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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