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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委託監理的工程

發布時間:2021-08-15 15:44:29

A. 必須監理的工程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C. 哪些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第二四五六七條顯示必須有監理的有如下內容:

第二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卧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上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3)必須委託監理的工程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代表甲方對乙方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咨詢服務; 是受甲方委託進行的; 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准、相關合同及文件; 監理的准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監理目的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准、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並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下列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准;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工程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有如下幾個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確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成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內容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

(1)工作的時序性。這是指監理的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先後展開,

(2)職責分工的嚴密性。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由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家群體共同來完成的,他們之間嚴密的職責分工是協調進行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3)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每一項監理工作的具體目標都應是確定的,完成的時間也應有時限規定,從而能通過報表資料對監理工作及其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參與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其一,是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

其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其二,是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採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採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託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系的經驗等;

(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D. 國家規定哪些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落實《通知》的要求,商討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等事宜。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一步商討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經討論後確定了作為試點的8市2部,即將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沈陽、南京、寧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電系統、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統作為監理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於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發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工程項目,逐步開始實施建設監理制度。
如今,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范圍是: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七)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建設工程監理按監理階段可分為設計監理和施工監理。
設計監理是在設計階段對設計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是確保設計質量和時間等目標滿足業主的要求;施工監理是在施工階段對施工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施工安全、質量、投資和工期等滿足業主的要求。
監理職責是: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建設工期控制、工程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即「四控、兩管、一協調」。

E. 法規規定什麼樣的工程必須請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共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 旅遊 衛生,社會福利等 其他公共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除上面規定的工程以外都可以不請監理。

F. 在我國必須實行工程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有哪些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G. 有沒有法規規定什麼樣的工程必須請監理的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二是對一的說明

H. 必須委託監理的項目有哪些

國家計委3號令第七條

I. 哪些工程應該委託監理

  1. 總投資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2. 總投資額在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下的橋梁、地下通道、燃氣管道、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涉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3.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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