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般享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二)規定范圍內事執業;(三)依據本能力事相應執業;(四)保管使用本注冊證書執業印章;(5)本執業進行解釋辯護;(陸)接受繼續教育;(漆)獲相應勞報酬;(吧)侵犯本權利行進行申訴同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列義務:(一)遵守律、規關管理規定;(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准、規范規程;(三)保證執業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源:考試;(5)本執業所形工程監理文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陸)保守執業知悉家秘密商業、技術秘密;(漆)塗改、倒賣、租、借或者其形式非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吧)同二或者二單位受聘或者執業;(9)規定執業范圍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事執業;(一0)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相關工
2. 監理工程師的概念是什麼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
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4、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5、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
(2)監理工程師的許可權來源擴展閱讀:
監理工程師的任職條件:
1、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建築、土木、工民建類相關專業。
2、2年以上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有監理工程師證或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優先。
3、熟悉建設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具有專業技術水平、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以及工程管理經驗。
4、有較高的判斷決策能力,能及時決斷,靈活應變,能處理各種矛盾、糾紛,具備良好的協調能力和控制能力。
5、有很好的語言表達、交際溝通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監理工程師
3. 法律法規是如何賦予監理工程師權利的
一、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地位是由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井建立在委託監理合同的基礎上。
1.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1)使用監理工程師名稱;
(2)依法自主執行業務;
(3)依法簽署工程監理及相關文件井加蓋執業印章;
(4)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2.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的技術標准和委託監理合同開展工作;
(2)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在執業中保守委託單位申明的商業秘密;
(4)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行業務;
(5)不得出借 (6)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二、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縷履行監理業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的基礎是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或責任保證書,或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安全生產責任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4. 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包括哪些
在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有權要求返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要求暫停施工排除險情。在監理過程中,有計量和支付權利。
5. 如何用好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監理工程師的主要業務是受聘於工程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受建設單位委託,代表工程監理企業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來源於法律、法規和受託人的委託。監理工程師一般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3)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同時,監理工程師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2)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
(3)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6)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7)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8)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9)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10)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6.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依據
⑴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有關規章、制度;
⑵ 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標准、規范、規程;
⑶ 和鐵道部對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
⑷ 審核合格的施工圖;
⑸ 建設項目的委託監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供應合同。
⑹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季度和年度建設計劃、變更設計、環保等全部技術管理文件;
⑺ 指揮部有關建設項目的文件、規定,指揮部、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各方參加的聯席會議紀要等。
7. 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義務第二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