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1)裝修工程質量保證經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㈡ 工程質量保證金能夠保證什麼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什麼?重點條款詳細解讀-工保網
另外,在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這一主險後,承包方還可以根據需求投保相關附加險,如附加保溫、防水工程保險,附加門、窗工程保險,附加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保險,附加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保險,附加裝修工程保險等——保險公司以及背後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的加入,也必將為建設工程撐起更有力的質量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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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裝修房子的質量保證金一般是多少一般多長時間返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質量保證金指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的資金。據此,質量保證金性質上是對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的擔保,如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間內不履行維修義務,發包人可自行維修並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維修費用。
如承包人在保修期內不履行維修義務,發包人無質量保證金等法定限制措施,需另行向承包人主張維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建築行業中建設單位依照約定收取的一種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尾款時按照一定比例預留,專門用於保證維修建設工程的一筆款項。
工程質量保證金對於督促建築業企業提高施工水平、優化施工方案、減少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在建設工程實踐中被廣泛應用。通過在工程價款中預留一部分資金來約束施工方履行工程維修義務,可以避免出現發包方、施工方互相推諉或者缺乏資金維修的情況,也可以提高施工方的質量意識,促進其優化施工方案、提高施工質量。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3年後返還,則違反上述約定,視為對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沒有約定。
如果雙方對於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期限判定是否支持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所以,當事人約定的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應不超過2年,缺陷責任期屆滿,質量保證金應返還,當事人約定的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不能認定為缺陷責任期
㈣ 裝修工程的質保金一般規定為多少
裝修工程的質保金最高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具體是由雙方協商而定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關於工程質保金的其他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㈤ 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隊承擔嗎
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主體類、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劃分。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在短期保修上出現5年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供熱與供冷系統,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為5年。
」 縱觀以上規定,哪個規定為准、1年和半年的不同、給排水管道。 《建築法》第62條規定:基礎設施工程。體現在保修期限上;電氣管線、2年;而建設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聯合審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則規定、供冷期,幅度相去甚遠。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就是終身保修和短期保修,在建築工程保修范圍上。 」據此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一是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以及電氣管線,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為2個採暖。
關於保證金的返還期限、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對於保證金的留存額度法律上同樣存在不同提法;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
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工程質保金預留期限界定為「待工程竣工一年後再清算」,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預留質保金的額度為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
伸縮性差異頗大、12個月或24個月,二是建築通病類,難以確定。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關於建築工程保修期長短的界定提法不一,相關法律規定互相矛盾。
㈥ 裝修公司質保金一般為多少
看整體的項目造價了。一般市場上質保金從百份之五之百分之三左右。
㈦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保修金有區別嗎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餘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范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范疇。
㈧ 裝修質量保證金應該留多少
交房是開發商向業主履行交付的義務,他委託物業向業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實際上物業應該提供委託書。否則,是應該由開發商自己履行該交付義務的。而且該委託本身的爭議與業主無關。開發商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對方。
一、只有在需要裝修的時候,才需要交裝修保證金。收取裝修保證金是為了約束另尋裝飾公司和自裝的業主,在裝修過程中損壞公共設施。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由裝修公司造成的任何破壞,將照價賠償並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是否收取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的問題,業主和物業公司爭議最大,現實操作中也多發生糾紛。
一方面,由於裝修過程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私拆承重牆、堵塞下水管道、施工擾民、裝修人員隨意進出造成治安混亂等問題都會對小區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用電梯運水泥、沙子也會對公共部位造成磨損。物業公司在此過程中確實要投入人力物力進行管理和約束。因此,一般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在裝修前交幾百甚至上千元的裝修押金,並承諾裝修結束後退還。
另一方面,根據《規范物業收費通知》的規定:物業公司不得自行收取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已收取的裝修押金待業主裝修完畢後一個月內清退。
友情提醒:從小區的整體環境和保護鄰里的住宅質量考慮,物業收取裝修押金有其合理性,但如無特殊約定,根據現行政策,業主仍可拒交。裝修管理費則屬不合理收費,業主不必繳納。
㈨ 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的區別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你看一下這兩個條文,缺陷與保修期不是同一個問題,質保期到了,並不意味著保修期也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