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依據為: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Ⅱ 一般施工質量問題、重要施工質量問題、重大施工質量問題 是怎麼定義的
借別人的回答一用。。。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b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a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b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c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a工程倒塌或報廢;
b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後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於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台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為質量問題。
Ⅲ 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可以像業主匯報嗎
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首先不是嘴上說是這樣,要有證據的呀,
遇到這種情況的話,業主應該要求房地產公司進行一定的賠償和修補的呀,當然要向業主匯報了。
Ⅳ 開標日前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怎麼理解
沒聽過你說的這事,國家不可能允許這種事情發生,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中有明文規定: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第十四條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Ⅳ 建築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法律上有何約束
追究責任,判刑罰款
Ⅵ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都有哪些
他既然是掛靠有資質的公司,那麼所有的責任就應該有有資質那家公司負責,你們可以找質檢單位出具不合格檢測報告,向該單位進行索賠
Ⅶ 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重大事故不是質檢員能承擔的,第一責任人是建造師,頂多帶著項目技術負責人。質檢員不會承擔重大質量施工的責任。
Ⅷ 工程質量問題如何分類
工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
1.工程質量缺陷
是指工程達不到技術標准允許的技術指標的現象。
2.工程質量通病
是指各類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的常見性質量損傷,猶如「多發病」一樣,而稱為質量通病。
目前建築安裝工程最常見的質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幾類:
(1)基礎不均勻下沉,牆開裂。
(2)現澆鋼筋混凝土工程出現蜂窩、麻面、露筋。
(3)現澆鋼筋混凝土陽台、雨篷根部開裂或傾覆、坍塌。
(4)砂漿、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嚴,任意加水,強度得不到保證。
(5)屋面、廚房滲水、漏水。
(6)牆面抹灰起殼、裂縫、起麻點、不平整。
(7)地面及樓面起砂、起殼、開裂。
(8)門窗變形、縫隙過大、密封不嚴。
(9)水暖電衛安裝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
(10)結構吊裝就位偏差過大。
(11)預制構件裂縫,預埋件移位,預應力張拉不足。
(12)磚牆接槎或預留腳手眼不符合規范要求。
(13)金屬欄桿、管道、配件銹蝕。
(14)牆紙粘貼不牢、空鼓、折皺、壓平起光。
(15)飾面板、飾面磚拼縫不平、不直、空鼓、脫落。
(16)噴漿不均勻,脫色,掉粉等。
3.工程質量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交付使用後,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如住宅陽台、雨篷傾覆,橋梁結構坍塌,大體積混凝土強度不足,管道、容器爆裂使氣體或液體嚴重泄漏等等。它的特點是:
(1)經濟損失達到較大的金額。
(2)有時造成人員傷亡。
(3)後果嚴重,影響結構安全。
(4)無法降級使用,難以修復時,必須推倒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