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供電線路電力工程的保修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電力工程一般按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執行、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保修期、電氣管線。
合同價款(工程總造價):工程施工費用總造價暫定 (¥ )萬元人民幣,工程竣工後以工程竣工決算為准,甲方需要增加的項目部分以設計變更為准。第二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標准和適用法律。
一 合同語言:漢語。
二 適用法律: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 適應標准、規范:建築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准及國家電力工程質量驗評標准。
(1)高壓電氣安裝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擴展閱讀:
保證線路架設質量,加強運行維護,提高對用戶供電可靠性。要求電力線路的供電電壓在允許的波動范圍內,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的電壓。在輸電過程中,要減少線路損耗,提高輸電效率,降低輸電成本。
架空線路由於長期置於露天運行,線路的各元件除受正常的電氣負荷和機械荷載作用外,還受到風、雨、冰、雪、大氣污染、雷電等自然和人為外破條件的作用,要求線路各元件應有足夠的機械和電氣強度。
㈡ 電力工程保修期的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執行電力工程一般按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執行、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保修期、電氣管線。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㈢ 質量保修協議依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㈣ 如何約定好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1,保修條款不模稜兩可
2,確實可行,不牽強
3,有明確的保修期限
4,有明確的違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