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項目如不及時驗收會造成什麼影響
施工完畢以後,一定要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這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資料,即便完成了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施工任務,發包人也是無法進行驗收的。另外,建設工程的工期,不是從開工日到施工完畢之日的期限,而是從開工日到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竣工日期進行了以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可見,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是發包人是否拖延驗收的參照物,承包人不提交,就不存在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問題。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竣工資料,導致工程驗收滯後,應當由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最高院司法解釋》 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依據這一規定,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主張工程質量權利的,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意思是,發包人原來享有的工程質量權利,從擅自使用以後,不再受法律保護。讓我們先來看看發包人對於工程質量的權利都包括哪些內容。依據法律規定和建設工程的交易習慣,發包人對於工程質量具有四項基本權利:第一、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配合驗收,達到工程質量合格的權利;第二、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有不結算工程款的權利;第三、驗收合格以前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權利;第四、驗收合格以後的質量缺陷,發包人有要求承包人保修的權利。
⑵ 在建工程未按照驗收規范進行驗收進行下一道工序,怎樣進行處罰
在建工程未按照驗收規范進行驗收進行下一道工序,第一是屬於違約行為,在一個就是違法行為。
對此違約行為,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相應的處罰。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承建單位要對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⑶ 工程竣工逾期不驗收怎麼給對方發函
不給驗收也不給結算(主要是後期增加的200餘萬及後期130萬元工程進度款沒驗收...你們應該先進行一次預驗收,針對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摸底,然後書面要求甲方...
⑷ 如果項目工程客戶沒及時驗收怎麼辦,但合同又註明驗收合格才付款
你好,必須按照合同來進行,你盡量催促下客戶進行驗收或者商議下有沒有別的辦法驗收。望採納
⑸ 建築管理法哪條規定業主未驗收提前使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將導致不利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房屋建築質量問題錯綜復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指建築工程全部建成後為檢查工程質量而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必經環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一律要經過工程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等有嚴格的規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對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的,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責任。該規定實際上是對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的一個「規則」:未盡驗收但是發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風險發生轉移。
本來根據《建築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但根據本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如果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即視為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是發包人自願承擔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預見工程質量可能會存在質量問題,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隨之轉移給發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時間,亦可認定為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時間。
要特別注意發包人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而不是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對未使用部分,其質量責任仍然有施工單位承擔。
關於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其質量問題自行承擔的問題,在本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以前,《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有類似的規定。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對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工程的,其應對使用部分還是全部工程承擔質量責任問題,在討論中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的,無論使用部分的面積多少,均應承擔全部工程的質量責任。其理由是,發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單位對其他部分將無法進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僅應對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理由是: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依法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質量責任不宜作擴大性解釋。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麼一幢樓僅使用其中一層,或者一個小區多幢樓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發包人就承擔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而施工單位就此免除了責任,顯然不合理。後來司法解釋採納了後一種意見,發包人僅對使用部分承擔質量責任。
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是不是承包人徹底免除責任呢?並非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即便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該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不能出現問題,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如果出現問題承包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⑹ 1、未竣工驗收工程,業主提前使用,對施工單位會產生什麼後果怎麼處理這些問題
1、工程未驗收,業主提前使用,以後圍繞工程進度、質量方面的問題,以及發生費用問題,均有業主負責;
2、由於業主違約,不能按約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您停工是盡情盡里的,為此導致的訴訟,您是100%會贏得;
⑺ 工程未驗收擅自使用要負什麼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或同意對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缺陷提出抗辯的權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適用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還應注意到:(1)發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圍內對質量問題自擔責任,承包人仍對未使用部分工程質量承擔責任;(2)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責任;(3)承包人退場,發包人僅僅是控制工程,不屬於「擅自使用」;(4)雖未經過竣工驗收,但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使用,同樣不屬於「擅自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