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材料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還是施工單位支付
材料費包含一般性材料檢測費用所以是由施工單位支付。如果是試驗費則由建設單位支付。
㈡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費用是施工單位出嗎
質量檢測業務,如果是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合格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出,不合格由施工單位出(比如樁基工程)。正常的施工過程檢測是由施工方委託的,檢測費用由施工方出,但已包含在投標定額里。
㈢ 建設工程試驗檢測費是甲方出還是施工單位出
看施工單位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合同無說明時如果施工單位購買的材料,材料檢測費應由施工單位承擔,保證材料合格,在規定時間內向業主提出簽證,上報業主予以審批承擔。
年施工建築面積在一百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監督費按委託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收取。年施工建築面積在三十萬平方米以上,一百萬平方米以下的市、縣,監督費按委託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年施工建築面積在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市、縣,監督費按委託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三點五收取。
1、綜合性
建造一項工程設施一般要經過勘察、設計和施工三個階段,需要運用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施工組織等領域的知識以及電子計算機和力學測試等技術。因此,建築工程是一門范圍廣闊的綜合性學科。
2、社會性
建築工程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所建造的工程設施反映出各個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面貌,因而建築工程也就成為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之一。
3、實踐性
建築工程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影響建築工程的因素必然眾多且復雜,使得建築工程對實踐的依賴性很強。
4、技術上、經濟上和建築藝術上的統一性
建築工程是為人類需要服務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技術和文化藝術於一體的產物,是技術、經濟和藝術統一的結果。
㈣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承擔
這個你是說材料試化驗費的問題吧,這個已經包括在工程造價中,是施工單位承擔
㈤ 建設工程中檢測費用應由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支付,有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
看施工單位和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合同無說明時如果施工單位購買的材料,材料檢測費應由施工單位承擔,保證材料合格,在規定時間內向業主提出簽證,上報業主予以審批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5)甲方工程質量檢測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㈥ 建設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測費用由誰出
建設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測費用由施工方來出,也就是施工單位或者說承建單位
㈦ 關於建築工程檢測費由建設單位支付的文件
各設區市建設局:
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規定》(閩建法[2002]123號)、《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准》(閩建法[2002]145號)規定,經我廳審查,現將福建安成建築機械檢測有限公司建築機械設備檢測乙級資質予以公布。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閩建法〔2002〕123號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各設區市建設局: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檢測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是指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實施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組織。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檢測單位資質的統一審批和管理工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檢測單位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檢測單位積極開展檢測技術研究。採用先進的檢測技術和設備,不斷提高檢測質量。
第二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檢測單位審批實行總量控制。
檢測單位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務范圍,分為建設工程綜合性檢測資質和建設工程專項檢測資質兩個類別。各類檢測單位資質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檢測單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新設立的檢測單位,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檢測單位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測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檢測單位章程;
(四)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准中規定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七條 檢測單位申請資質,應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經其注冊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第八條 新設立的檢測單位,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
由於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並後設立的檢測單位,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核定。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測單位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檢測單位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初審部門應當從收齊檢測單位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部門應當對檢測單位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批後,將審批結果在《城鄉建設報》或《福建建設信息網》上公告。
第十條 檢測單位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報告;
(二)檢測單位上年度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檢測單位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檢測項目合同及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申請增設其他類別檢測項目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相應檢測資質。
第十二條 檢測單位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增設其他類別檢測項目,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和檢測資質專用章。
《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和資質專用章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和資質專用章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檢測單位因破產、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和資質專用章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遺失《資質證書》和資質專用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並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六
㈧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
由委託方承擔。
比如施工單位和甲方產生了爭議,這個爭議是對工程質量,還是對已有的檢測報告。如果是對工程質量,那委託一傢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即可。費用按照情況一般是甲方付,因為必然是你甲方對我產生質疑,你要求檢測的。如果是對檢測報告有異議,那除了費用外還有一點,必須去所在地的高一級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仲裁權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了。
㈨ 施工工程檢測費是由誰負責甲方還是乙方
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和建設單位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費用,對此類檢測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列支。
對施工企業提供的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該檢測費用由施工企業支付。
檢驗試驗費其實是有兩部分內容的,一部分是做破壞性試驗和有特殊要求檢測的檢驗試驗費,這個由建設單位承擔,其他的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
㈩ 建築工程主體實體工程檢測要甲方委託檢測機構,但檢測費由哪方承擔呢
1、正常檢測費一般由承包單位承擔。
2、如果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懷疑工程主體或其他任何部位存在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提出要進行實體檢測。若質量無問題,歸建設單位承擔。質量有問題,其檢測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是承包單位的責任則由承包單位負責。
3、凡屬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的經常性的監督檢驗任務(優質產品申報和復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驗、重點產品檢驗及復查、發放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檢驗,受檢單位要按規定交納檢驗費。
4、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執行監督檢驗時,利用受檢單位的儀器設備,並由受檢單位提供水、電及消耗的材料時,只能收取管理費,每人每天最高不應超過20元,利用自帶儀器設備或部分的使用受檢單位的儀器設備,在檢驗成本核算時應扣除受檢單位所提供的儀器設備和水電材料費用。
5、屬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下達的監督抽查任務,檢驗費由任務下達部門撥給,監督檢驗機構不能向受檢單位收費。
(10)甲方工程質量檢測費擴展閱讀: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收取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的收取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務院委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下達監督抽查任務,由任務下達部門撥給檢驗經費,監督檢驗機構不再向受檢單位收費。
另一種是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安排的經常性的監督檢驗任務,受檢單位要按規定交納檢驗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歷來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行業歸口單位自行制定的。但由於原則掌握不一,收費際准相差懸殊,亂收費現象較嚴重。
1988年4月25日國家標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就制定統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計算辦法和部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准發出通知。通知規定了檢驗成本為材料費、水電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管理費四項,並明確了成本各項目所包含的內容以及檢驗成本的計算辦法,即:
檢驗成本=(材料費+水電費+固定資產折舊費)X(1+15%)